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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来源: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7-02-04 16: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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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6年7月19日

省人大常委会:

  2016年5月6日,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正案(草案)的议案》。6月23日,法工委召开座谈会,征求了省人大财经委、环资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国土厅、住建厅、交通厅、散办的意见。7月12日,法制委召开第三十六次会议,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7月18日,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的汇报,决定将修正案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法制委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修改5件地方性法规是贯彻落实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适应部门职责调整的需要,是必要的,建议将修正案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关于《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修改

  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收费单位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范围收费。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取消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修正案草案建议修改为:“禁止收费单位不按照物价、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我委认为,收费许可证制度已取消,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已失去存在意义;而且修正案草案的规定与条例第六条矛盾。因此,建议删除该款规定。

  二、关于《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修改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市政公用事业的部门(以下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的实施,并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根据职能调整,市政公用事业项目中的城市公共客运不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改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据此,修正案草案建议增加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规定。我委认为,政府职能以后还可能进行调整,在法规中不宜将部门固定化。因此,建议将该条中的“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的有关部门”。这个表述既包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包括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以后政府职能调整中新确定的负责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的部门。同时,将条例第十条中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的有关部门”。由于第四条第二款中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市政公用事业的部门”包括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建议第二款不作修改。

  三、关于《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的修改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继续推动散装水泥生产使用。据此,建议将《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使用袋装水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将条例第二十五条作相应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资金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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