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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促进青少年体育锻炼若干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省人大社会建设委 作者: 编辑:杨柳 2025-12-10 1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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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促进青少年体育锻炼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精神,提高立法质量,现就《湖南省促进青少年体育锻炼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社会公众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1月10日前反馈至湖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通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中路190号,邮编:410007;传真:0731-85309729;电子邮箱:103569266@qq.com

附件:《湖南省促进青少年体育锻炼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2025年12月10日

附件:

湖南省促进青少年体育锻炼若干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依据和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青少年体育锻炼促进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机制】青少年体育锻炼促进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学校主导、家庭依托、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青少年体育锻炼促进工作的领导,将青少年体育锻炼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本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规划部门应当将新建学校的体育设施纳入规划,科学合理规划区域内体育场地,为学校、社区、企业的青少年体育锻炼促进制定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用气以及税费、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指导青少年体育锻炼促进工作,财政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的青少年体育锻炼促进工作。

第四条【体育场地和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校与公共体育场馆的开放互促共进机制,搭建体育场馆预约、使用和管理平台,有序推进学校体育场馆优先向青少年开放、公共体育场馆向青少年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标准配置配齐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适时予以更新。

鼓励社会力量对青少年体育事业的捐赠和赞助,依法保障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鼓励学校优化体育课编排,根据学生个人兴趣、能力和发展等个性化需求自主选择体育科目学习等方式,错时高效利用体育教学场地;加强与周边学校、公共体育场馆、社区体育场所等合作共享,拓展青少年体育活动空间。

第五条【体育课程及课时】学校应当开设与青少年身心发展相适应的体育课程,教授青少年科学锻炼知识,指导学生掌握跑、跳、投等基本运动技巧和足球、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田径、游泳等专项运动技能。

鼓励学校与体校、社会体育场馆、社会体育俱乐部合作共同开展体育教学、训练、竞赛。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在义务教育阶段应当安排教学日不少于一节体育课,在高中阶段应当安排每周不少于三节体育课,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现每教学日安排一节体育课。

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体育课程和课时,不得以大课间活动、课后延时服务等替代体育课程。

鼓励中小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组织寄宿学生每天开展不少于四十分钟的晨跑。

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配合,共同保证青少年学生每天综合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两小时。

第六条【体育技能】学校和家庭应当引导青少年至少掌握两项体育运动技能,并尽可能为青少年培养体育技能提供便利条件。

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有条件的,还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夏(冬)令营等活动。

第七条【指导督促】学校负责人和班主任应当把学生体育锻炼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教育和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家长应当学习并掌握基本的体育知识和技能,督促、陪伴、指导青少年开展课后体育锻炼。鼓励家长与青少年学生共同运动,形成良好的家庭体育氛围。

第八条【体育教育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不断优化各阶段青少年学生体育达标测试的科目、内容和指标,合理设置并逐步提高体育成绩在毕业、升学考试中所占比例。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体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制定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学生、家长、教师、专家等各方意见。

第九条【师资培养】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体育行政部门引导高等学校加快培养体育教师和体育专门人才。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配备与学校学生人数相适应的体育教师,有条件的可以引进优秀教练员和优秀退役运动员担任或者兼任学校体育教练员。

鼓励学校体育教师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参与指导青少年课外体育活动,为学生提供专项运动技能培训和竞赛服务,并可以领取补助。

第十条【体育课程课时专项督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青少年体育锻炼督导制度,将学校落实体育课程和课时等情况纳入教育督导评估范围。

第十一条【安全风险防范】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

青少年学生在学校参加体育活动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可以免责。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学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省人大社会建设委

编辑: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