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情是湖南最大的省情,时隔19年,我省水文条例迎来修订。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水文条例(修订草案)》。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2006年,湖南因势而为出台水文条例,施行以来,在规范水文行业管理、提升水文服务水平、推动水文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自2007年出台以来,已经历三次修订,我省条例目前部分内容已经不符合上位法要求,与水文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不相符。”省水利厅负责同志在修订草案提请审议时表示,为了进一步理顺水文事业管理体制,合理规划水文事业发展、布局站网建设,进一步加强对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修订草案进一步理顺水文事业管理体制,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水文工作,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等地区的水文事业的支持。
修订草案完善了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与站网建设,明确水库工程等水利工程应当配套建设水文设施,推动建立与我省水网相匹配的现代化水文站网,完善水文情报预报预警体系,保障水安全。
修订草案还加强了对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的保护,明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迁移水文测站,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系统梳理当前我省水文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照上位法的要求进行补充细化,增加完善工作机制、理顺水文管理体制等有关内容。加强水文队伍建设,增加改善水文测站工作条件、生活条件、提高水文队伍专业能力等方面的内容。加强现代水文体系建设,增加构建覆盖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文监测站网,推进水文监测自动化、水文预报预警预演实时化、水文信息分析评价智能化建设等方面的内容。在政府重视的基础上,建议增加发挥公众在水文设施和水文监测环境保护中作用的内容。
来源:湖南日报
编辑:黄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