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南省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若干规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摄影/蒋海洋
11月21日上午,《湖南省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若干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会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就法规名称、调整范围、服务场所建设等方面的修改情况作了汇报。据悉,这将是全国首部推进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的地方性法规。
养老问题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此前,9月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省人大社会委提请审议的《湖南省居家养老助餐服务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目前,我省老年人口数量多,老龄化程度比较高,为深化养老服务,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制定规定很有必要。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网络或书面方式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对规定草案作了多次修改,并根据省人大法制委全体会议的审议意见再次进行了修改。11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的汇报,决定将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明确法规名称,调整服务范围
“开展居家养老助餐服务应当注重科学性、连续性,建议在社区先行试点”“农村开展居家养老助餐服务,要考虑农村与城市在居住集中度及相应社会资源等方面的现实差异”“建议对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予以斟酌,可以考虑适当提高年龄标准”……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居家养老助餐服务的对象、适用范围从多个角度提出了意见。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保障,当前我省有强烈助餐需求的老年人主要是依托社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按照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立法解决社区居家养老老年人的助餐服务需求比较可行,且选取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进行规范,不必区分城乡,农村有社区的也可包括在内。据此,二次审议稿将法规名称修改为《湖南省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若干规定》;缩限调整范围,明确立法目的是“为了给本行政区域内依托社区服务养老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就餐、送餐等方面帮助和便利,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删除对居家老年人年龄的规定以及不属于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范畴的内容。
规范服务场所建设
开展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既需要政府引导,也要靠市场化运营、社会力量参与。设置老年食堂、养老助餐点、老年餐桌应当尽量依托社区现有养老服务设施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合理利用存量资源,充分发挥综合效益。据此,二次审议稿规定“鼓励机关、事业单位食堂提供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删除“依托大中型餐饮企业设置老年餐桌的规定”等内容重复、操作性不强的规定。此外,基层反映要求闲置用房无偿或者低偿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养老助餐服务的规定操作性不强,难以落实。据此,二次审议稿删除了该规定,同时明确“老旧小区范围内的机关、国有企业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闲置用房在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方面的作用”。
明确优惠政策,删除法律责任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规定草案中关于助餐服务优惠政策的规定可能难以落实,建议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防止出现“一刀切”。修改情况报告指出,当前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尚处于探索阶段,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财力状况、服务需求保障差异较大,立法中不宜作出过于具体细致的规定,以作出原则性规定为宜。据此,二次审议稿删除了规定草案有关规定,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用地、用水、用电、用气以及税费、融资等方面优惠政策”的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规定草案规定的法律责任较为原则,针对性不强,建议斟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我省实施办法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已有详细规定。据此,二次审议稿删除了法律责任规定。
来源:人民之友
作者: 陈柳
编辑:黄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