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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办法

来源:省人大融媒体中心 作者: 编辑:杨柳 2026-05-29 21: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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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78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办法》于2026年5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5月29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办法

(2026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形成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夯实全面依法治省的社会基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将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法治宣传教育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评价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在上一级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发布后六个月内,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协调联络机制,研究解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统筹、指导、监督、评估本行政区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情况。

司法所应当明确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法治宣传教育应当落实普法责任制,坚持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各自职责制定普法责任清单,细化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措施标准和责任,并于每年一月向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单位上一年度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年度报告。普法责任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应当加强立法全过程宣传解读,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研究基地等形式,扩大社会公众参与,将立法与法治宣传教育有机结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政府规章通过后,制定机关、实施部门应当通过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专访等方式进行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法规规章规定的认知和理解。

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通过组织观摩行政执法活动、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发布解读典型案例、举办警示教育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人员、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应当履行以案释法责任,利用各个工作环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律师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结合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八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应当完善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分级分类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学习掌握的法律法规知识;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到岗后六个月内,掌握与履职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新任职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应当安排适当的法治类课程。国家工作人员录用考试应当安排一定比重的法律知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国家工作人员分级分类学法考法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学法考试,考试情况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国家工作人员组织抽查考试。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清单制度、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述职内容,建立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机制,指导、监督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将法治教育纳入教育督导内容,强化各级各类学校普法责任,保障学校法治教育的课时、教材、师资和经费。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强化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围绕安全、禁毒、反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校园欺凌等内容组织开展与学生认知能力相适应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律师协会等应当提供法治实践教育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利用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等场所,开展法治实践教学和案例教学,拓宽校园法治宣传教育渠道。

法治副校长每年到校讲授法治公开课不少于四课时;中小学校教师应当对中小学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每年接受法治培训不少于五课时;道德和法治课教师每五年至少应当参加轮训一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法律知识,对未成年人开展经常性法治教育。支持和鼓励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以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等组织开展家庭法治教育,提升家长法治素养。

每年九月最后一周为全省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区域以及行业、职业等不同群体的法律知识需求,制定并实施差异化法治宣传教育措施:

(一)对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应当加强乡村振兴、土地管理、基层治理等方面的法治宣传教育;

(二)在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应当完善基层法治宣传教育设施,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等法治宣传教育;

(三)对医院、车站等矛盾纠纷、违法行为发生频率较高的区域以及网络空间,开展医疗卫生、公共秩序、应急处置、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与场所特点、空间属性密切相关的法治宣传教育;

(四)对残疾人、老年人等,应当采取视听资料、典型案例等便于理解的方式,开展社会保障、婚姻家庭权益保护、预防诈骗和非法集资等法治宣传教育;

(五)对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快递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企业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安全生产、社会保障、劳动纠纷预防和化解等法治宣传教育;

(六)支持建设涉外法律服务平台,对涉外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等开展国际贸易、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外商投资准入规则等涉外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社区矫正机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服刑人员、被拘留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的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建立并实施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提升企业管理法治化水平;加强对职工的法治教育培训,增强全员守法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推进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

矿山、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围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处置、职业健康等法律法规,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规划,建设省级法治宣传教育资源库,推动优质普法资源向社会开放,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数字化、智能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普法资源的收集、整理、上传和定期更新,推动资源共建共享。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设备,以及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服务;加强本单位法治宣传教育平台载体常态化管理,提高普法产品的精准性、有效性;定期维护法治文化阵地,充实法治文化内涵,提高利用效率。

支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平台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开展互动式、服务式、场景式、沉浸式普法,增强普法参与感和体验感。

第十四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类新闻媒体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公益普法责任,利用国家宪法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在重要版面、频道、时段设置普法专栏专题,结合社会热点和典型案例及时开展准确的法律解读。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通过移动通讯工具和相关经营业务经常性发送法治宣传教育公益信息;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电信业务经营者做好公益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利用户外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移动电视屏等设施设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公共交通经营者做好公益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法治宣传教育的评价、激励、培训等机制,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法治宣传教育。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通过开发法治宣传教育产品、提供公益法治服务等方式,参与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应当推动法治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融合发展。鼓励创作具有湖湘特色的法治文化作品、产品,支持传统艺术形式融入法治元素,宣传推广优秀法治文化成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安排经费,保障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对法治宣传教育给予公益性支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发现同级负有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部门、单位,未依法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应当及时发出普法提示,明确普法重点内容、突出问题、整改时限和反馈要求等。

有关部门、单位收到普法提示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反馈司法行政部门。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省人大融媒体中心

编辑: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