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大网>市县人大>郴州>工作动态>正文

北湖区人大关于全区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的调查报告

来源: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 作者:谢开初 张亚琴 编辑:redcloud 2020-12-14 17:04:19
湖南人大微信
公众号二维码
—分享—

  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着眼于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公正和效率相统一,做出了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重大部署。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对集中司法资源处理我区的轻刑等案件有着重要的意义。近日来,按照市人大要求,我区组织开展了相关调研,形成报告如下。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情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北湖区公检法司各司其职,以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依据,主动适用这一制度开展工作,形成了基本制度框架,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成效。2019年以来,北湖公安分局刑事案件共立案6910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4起87人。检察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374件1818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598件681人,件数占比43%,人数占比37%。提出量刑建议440人,法院采纳375人,采纳率为85%。同期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共计911件,受理认罪认罚案件370件438人,办结的认罪认罚案件为353件411人,占总结案数38.75%,上诉43件44人,抗诉1件1人,上诉数为12.18%,抗诉率0.28%。2020年适用认罪认罚的件数与人数比上年有显著增长。认罪认罚案件主要涉及盗窃、妨害公务、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罪等罪名。

  二、主要做法 (一)区法院积极探索创新认罪认罚从宽办理机制,形成了“集中式”“简化式”办案模式。1、集中式是指采取庭前集中送达、集中告知、集中排期、集中开庭、集中宣判,面对面地向被告人逐一确认“是否自愿认罪”“对量刑建议有无异议”等,告知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和速裁、简易程序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申请法律帮助的权利等,实现当事人权利义务一单式集中送达告知;由承办法官在庭前集中审阅案件材料,做好庭前证据审查,确保案件质量,并根据案情确定难易程度,做到繁简分流,在此基础上每周安排集中开庭,每次以同类型案件为基准,分组分类开庭,当庭集中宣判,在提高审判效率的同时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2、简化式是指推进简案快审机制,对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简化审判流程,尽可能实现当日审核、当日立案、当日送达;在充分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前提下,简化、合并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原则上做到当庭宣判;针对不同案由做好类型化指引,采用要素式、填充式、一表式等格式化文书,在说理部分要求简明扼要,以简化文书制作,实现裁判文书繁简得当、重点突出。 (二)区检察院全面推进适用认罪认罚办案制度,有效地提高了检察院的办案效率。一是着眼于类案办理,集中办理了一批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案件。通过统一标准、统一尺度,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和“宽严相济,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的原则,起诉一大批、不诉一部分,案件大多在三天内审结。认罪认罚工作推动后,不但有效地提高了检察院的办案效率,更大程度上让犯罪嫌疑人真切感受到办案机关对他们人权上的依法保障。二是着眼于释理说法,办理了郴州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首例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在庭审现场,被告人肖某明在其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的情况下,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同时,肖某明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对其同案犯邓某(涉嫌单位行贿罪、贪污罪)产生了较好的正面影响力,邓某也适用了认罪认罚制度。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充分运用认罪认罚制度,既能节省办案资源,同时被告人亦能真正的认罪伏法,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办案机关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促进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知晓率、适用率。如区公安分局在执法办案区、各派出所滚动播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制宣传片,使犯罪嫌疑人广泛知晓、深入了解该项制度,教育引导犯罪嫌疑人资源如实供述、真诚悔罪、认罪认罚。该局在办理“湖南阿德贸易有限公司电信诈骗案”时,77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均认罪悔罪、自愿认罚,且在侦查阶段都在《认罪认罚告知书》上签字认罪,部分嫌疑人真诚悔罪,且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情节。该案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经过认真审核,认为该案的部分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能够体现当下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也能够很好地化解矛盾,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后对该案12名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值班律师制度没有常态化、规范化。一是有的单位没有安排值班律师。为解决律师值班问题,目前区检察院已安排了值班律师,并根据公诉工作实际每周由控申部门通知律师固定时间来院值班。但市看守所没有值班律师,致使很多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办理的案件无法进行,以致该项工作停滞了一段时间难以推进。二是值班律师的补助未列入财政预算。以区检察院为例,今年1月至8月,该院约有470余件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为每件400元,现共约需要17万元,全年需30万,但因未列入财政预算,无法开支,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适用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三是值班律师职责不明晰。区检察院反映,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已基本落实,但对于值班律师的工作方式、工作职责、工作范围等有必要出台相关的工作细则予以确认,对今后将带来的法律责任和后果需要明确。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目前律师只是从程序上配合检察机关,难以从深层次上站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位置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不能深入实体(阅卷)后向公、检、法提出他们在定罪、尤其是量刑方面的法律意见,难以实现律师(可视同辩护人)的法律价值,故他们对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积极性不高,流于形式。 2、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思想认识不够深刻,公检法司协调配合亟需加强。部分办案人员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对人权保障意识不强,不能适应新的制度变化,不愿用,不会用。办案单位受理案件后,需要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权利义务、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交换意见、增加讯问被告人次数,与以往办理案件相比工作任务增加,一定程度影响了适用该制度的积极性。按照法律规定,认罪认罚制度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侦查环节,从目前北湖区实际情况看,公安、交警侦查环节都尚未启动该制度的实施落实。同时,审判环节,目前北湖区法院暂未启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院移诉的案件都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司法环节,大部分认罪认罚轻微刑事案件如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轻伤害案件等,但公、检、法通力配合如何提前落实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社区矫正,实践中需要上级的重视和支持。 3、量刑建议需进一步规范。目前区检察院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普遍是建议幅度范围较小的宣告刑,但该做法在区法院也存在不同的意见,有些法官则希望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幅度更为具体,但有些法官的观念尚未改变,认为判决终身制责任在法官,定罪量刑是法院的职责,因而在落实中存在一定的障碍。同时,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难度较大:一是量刑情节具有先天的不确定性。如退赔、退赃等酌定量刑情节在不同诉讼阶段就可能发生变化,在司法认定中也时常出现争议。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量刑指导意见只对23种常见犯罪的规范量刑进行了明确,其适用范围和覆盖面相对有限。三是实践中仍有不少侦查机关注重对定罪证据的收集,而相对忽视对量刑证据的收集,客观上也增加了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建议的难度。 4、对认罪认罚改变的如何处理不明确。在该问题上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形:一是法院不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检察院是提出纠正意见还是抗诉意见,有待商榷。二是被告人改变意见不适用认罪认罚的。一旦被告人不同意适用认罪认罚,此类案件的审查程序和审理程序将会不同,是否还需要重新按照变化后的程序再制作相应的文书,或者不需要,需要明确。三是被告人的律师改变意见不适用认罪认罚的。此类情况在北湖区存在,一旦出现往往导致检察院、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出现被动局面,因而法律明晰在此类案件律师的法律责任很有必要。四是部分被告人搞“投机式”认罪认罚。刑事诉讼法并未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被追诉人之上诉权进行限制,部分被追诉人先通过该程序获得检察机关较轻的“量刑建议”,待一审判决采纳量刑建议后,又提出上诉,意图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企图再次获取更轻的处罚。被告人的这种“投机式”认罪认罚显然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四、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更新司法理念,加强培训学习。公检法司要从战略和全局的角度来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性,积极适应诉讼制度改革,转变司法理念,切实发挥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从思想上更加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内涵,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有效适用,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准确惩治犯罪、有效保障人权,推动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要通过组织开展相关制度规定的业务培训,促使办案人员熟练掌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刻内涵,并对已办结案件进行分析研判,总结经验,作为办理类似案件时的参照。 2、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建议市、区司法刑侦机关应当逐步完善工作保障、激励机制,将值班律师补贴列入年初区财政预算,支持值班律师依法履职;逐步建立健全值班律师工作守则和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值班律师工作依法规范运行。在市看守所至少应做到值班律师每周有固定时间值守,这样有助于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能统筹兼顾。 3、制定统一全面的量刑指导意见。目前绝大部分罪名因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致使司法实践中一些检察官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对从轻幅度也是模棱两可。不同阶段的认罪对被告人处罚标准也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把握准确不够一致,会出现有轻有重,宽严不当的现象,进而影响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积极性。特别是一些案件情节不会因认罪认罚实质上从轻、减轻,导致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积极性不高。需要制定全面、统一的《量刑指导意见》,以《量刑指导意见》为依据,有指导检察官作出科学、客观的量刑建议,避免在量刑上的把握不一致。有利于提高检察官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的采纳率。 4、公检法司要切实承担起各自职责,又要通力合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环节,需要公检法司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比如有关审前调查,公检法可根据办理的案件具体情况,共同承担审前调查的委托主体职责,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并将收到的司法行政机关反馈的社会调查报告及时移送至人民法院,为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时提供参考依据,避免出现法院因审查时限原因而在审理案件时不能参考社会调查报告所提供的有关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的内容。 5、扩大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中的作用。要按照速裁程序的要求办理案件,向法院提出程序适用建议,将更多的案件引向速裁审判方式。速裁程序目前北湖区人民法院尚未实行。这种诉讼程序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只需被告人当庭认罪、同意量刑建议。被告人在法庭是出于一种“走程序”的心态,内心需求是尽快摆脱诉累,拿到判决,对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辩护律师进行辩护的需求很低,检察官出庭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对于认罪认罚从宽且适用速裁的案件可以采取由轮值检察官代理,集中统一进行出庭公诉。 6、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予以必要限制。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量刑协商是必备环节。经过控辩协商后提出的量刑建议,体现了对被追诉人的量刑优惠和控辩双方合意。如果一审判决采纳量刑建议,被告人再提出上诉,不仅投机性非常明显,而且有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价值旨趣。故此,建议对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被告人的上诉权利作出必要限制。当然,若存在“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等法定情形的,被告人可依法提出上诉。

来源: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

作者:谢开初 张亚琴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