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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采取哪些措施提高幼师待遇 确保聘用与在编教师“同工同酬”?

来源:湖南人大网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9-10-21 08: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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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9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就全省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情况进行专题询问。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隋忠诚率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应询。

  询问采取问答的形式,由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提出询问,省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回答问题。现将询问会实况摘录如下: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段林毅提问

  接着刚才的话题,关于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的问题,请人社厅厅长胡奇同志解答。

  大家知道,幼师队伍的待遇事关幼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的教育。我们之前调研发现,民办园幼儿教师待遇普遍低于当地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公办园存在聘用教师与在编教师“同工不同酬”的问题。

  请问省人社厅胡厅长,下一步在加强幼师队伍待遇方面,我们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幼师待遇的提高,确保聘用教师与在编教师能“同工同酬”。

  

  省人社厅厅长胡奇回答

  第一个问题关于提高民办园教师待遇的问题。

  目前民办园教师待遇有少数高于公办园,大多数低于公办园,也低于当地教师的标准,主要原因是公办园和民办园公益性的差异所造成的。社会运营的民办幼儿园会优先考虑收支平衡的问题,并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基于自身的收支状况,决定教师待遇等各项开支。最近国家虽然出台政策,将办园质量达标的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纳入了财政保障和补贴范围,但同时也要求降低收费标准,在“一增一减”总收入大体不变的情况下,民办幼儿园没有能力也没有动力持续提高教师待遇,政府部门也不宜直接进行行政干预。

  因此,人社部门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加强政策保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高最低工资保障标准;统筹政策执行标准,原则上不批准民办幼儿园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超过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必须计发加班工资。

  二是加强行政执法。做好对民办幼儿园落实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的监管,对反映和发现的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待遇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是加强调研指导。会同教育部门,对全省民办幼儿园教师的人员数量、薪资待遇水平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第一手资料,结合我省公办中小学及学前教育教师、社会培训机构教师薪酬待遇水平和中部周边其他省份的情况,探索发布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指导线。

  我们建议,提高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关键是要通过加大财政补贴力度、降低场地租赁成本等措施,帮助民办幼儿园实现增收节支,在此基础上,再督促和引导其将盈余资金用于办学和提高教师待遇。

  关于解决公办园聘用教师和在编教师“同工不同酬”的问题。

  目前确实存在聘用人员担任教师岗位、从事幼教工作的现象,主要原因是幼教事业编制不能满足幼教事业发展的需要。而国家现行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将编外人员包括在内,再加上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致使这一问题解决起来更为复杂。

  人社部门的应对举措主要是两条:

  一是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用好用足现有的编制。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等特殊岗位以外,积极指导公办幼儿园及时做好公开招聘,禁止有编不用、有岗不聘。

  二是加强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的规范和指导,尽量缩小不合理待遇差距。一方面规范在编教师的工资发放,禁止滥发津贴补贴和随意提高待遇标准,避免差距继续拉大。另一方面督促各地各单位,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聘用教师发放工资待遇、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公办幼儿园参照在编教师的工资水平来确定聘用教师的待遇。

  我们建议,研究完善幼儿园的人员编制和师资配备政策,努力解决公办幼儿园的编内教师缺口问题。

来源:湖南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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