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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县级人大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常德津市人大 作者:王晓雪 编辑:redcloud 2019-10-16 09: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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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纵观我国的人大监督制度发展史,《五四宪法》确立人大监督制度,《八二宪法》修订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完善了人大监督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基本规则。《监督法》则在宪法的基础上对人大监督制度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创设专项工作报告制度,完善立法监督制度,健全司法解释审查机制,保证了人大监督工作的法律效力。随后为了充分行使监督权,各地县级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也开创性的运用了一些比较实用的监督方式,如工作评议、述职评议等,有效弥补了法定监督形式的空缺,进一步促进了人大监督工作的有力推进。这些都表明我国县级人大监督工作已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的轨道。

  然而,尽管当前县级人大的监督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还存在一些“短板”:

  (一)监督形式综合运用不够,监督力度还有待加强。

  虽然县级人大监督工作在不断推进,监督形式也在不断丰富,但在运用上看还比较单一,没有很好的将各种形式有效地结合起来,监督力量略显单薄。比如,县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一般是采取听取审议专项报告的形式,就某个专项工作听取报告,形成审议意见提出要求和建议,对专项工作报告调查视察中存在的问题,很少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形式,致使监督略带柔性,缺乏力度。

  (二)监督的内容可行性不高,存在雷声大、雨点小的情况。不可否认,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当前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还存在很多矛盾,县级人大通过行使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矛盾的解决。但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选择重点督办建议时,有的存在盲目性,没有充分考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是否有能力解决、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可行性,口号喊得再好,跟踪督的再紧,如果工作无法推进,那么监督就达不到效果。如,有的县人大将关于加强城市电动车管理的建议列为重点建议督办,虽然该建议确实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但关于电动车的管理,法律法规未进行界定和规制,一般的县级人大也无立法权,既不能从卖电动车的源头进行管控,又无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管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条建议要在县级层面真正推行起来就有很大的难度。

  (三)监督结果分析运用不够,没有透过现象看本质。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人民谋幸福,为城市谋发展,是人大监督最终的目的。而目前县级人大的监督和跟踪监督侧重于问题整改,所提意见建议都是“整改式”,监督结果以委员、代表的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为标准, “预防式”意见建议没有跟上来,难保问题不会再发生。如,对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往往实行票决,票决满意、基本满意过半数的,审议意见则通过,对于后续“预防式”的意见建议落实情况,往往缺乏有效监督,束之高阁。

  没有行之有效的监督过程,监督结果的参考性将大打折扣。因此,笔者认为,要进一步加强对县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结果的有效运用,有效行使监督权是前提。

  (一)加强监督形式的综合运用。笔者所说的监督形式的综合运用,主要是指对某一项工作,可以采取将各种监督形式同时运用起来。比如,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时,可以与专题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结合起来,既对“一府两院”某一专项工作进行审议监督,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询问质询监督,像这样各种监督形式的结合体现的是对同一项工作多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显然监督力度更大,监督效果也会更好。如,津市市人大常委会在开展《药品管理法》执法检查时,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延伸问题进行询问,不仅改变了执法检查审议过程中常委会委员自己发言,列席的有关职能单位负责人一听了事的现状,而且促使有关部门负责人兑现承诺、改进工作,个别医疗机构多收费、乡镇卫生院基本药物种类少等问题得到解决,从而真正达到了执法检查的效果。

  (二)加强审议意见的理性研判。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意见建议前,要围绕常委会议题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在常委会上进行审议发言后,常委会办公室要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统一整理,从迫切性、可行性上进行充分的分析和研究,最后形成审议意见,交由政府及工作部门进行办理。在这里笔者要着重强调的是,没有调研就没有发言权,为了保证监督的效果,避免监督形式化,人大监督工作要围绕民生关切,收集社情民意,了解掌握一定的基本情况,再给有关部门提建议或意见进行督办,提意见建议不是喊口号,要深入分析意见建议的现实意义和可行性。即不仅人大常委会委员在提建议时要慎重,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也要对建议进行严格把关,保证审议意见的实效性。比如,在津市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开展的专题询问中,为了询问政府雪亮工程全覆盖的问题,张丽芳代表对她所在街道的1000多个摄像头进行了清点,用数据说话,用实例站稳了脚。

  (三)加强监督结果的深层剖析。“巡视整改落实的情况都要“回头看”,要揪住不放。”人大监督工作也是如此。人大常委会对于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是仅仅作为代表意见建议,转交有关单位办理落实,还要定期开展“回头看”,力求提质增效。更要深层次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定期研判,设立“预防为主”的监督目标,督促政府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巩固监督结果,才能切实解决问题,达到良好的监督效果。如,津市市人大常委会在对项目建设质量进行监督时,聘请省里专家、邀请本市和其他区县行家、人大代表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以清单式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同时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比对、数字核对的方式进行跟踪监督,收到了好的监督效果。

来源:常德津市人大

作者:王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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