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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7-06-20 10: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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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1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肖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制委审议的代表议案1件,即湘西自治州代表团刘路平等2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湖南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规定》的议案(第1号)。议案提出,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缺乏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导致报批工作不规范不统一,相关方面有时无所适从。因此,随着立法法的修改,省人大常委会有必要专门立法,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报批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议案还提出了具体草案。

  法制委对刘路平等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考虑到我省地方立法条例的修改工作已经列入了2016年常委会立法计划,因此,为节约立法资源和立法成本,决定将议案的审议与地方立法条例的修改工作结合起来,一并进行,据此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11月8日,法制委召开第四十次全体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法制委认为,刘路平等代表提出的议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规定,针对性强,对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很有现实意义。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历来重视对报批程序的规范化工作。早在1998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就制定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长沙市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程序的规定》。2000年立法法颁布实施后,2001年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制定的《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将上述程序规定的内容以专章的形式予以吸收。十几年来,条例及相关规定对做好审查批准工作起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立法工作不断向前推进,面对新形势、新情况对新时期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条例有些规定确实过于原则,需要完善。《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改工作列入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后,从3月开始,常委会法工委着手地方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代拟工作。在修正案草案的起草修改过程中,对刘路平等代表提出的议案逐条进行了反复研究,尽量充分吸收。其中,对议案中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计划报送、立法指导以及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说明内容等诸多方面进行了规范,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批准工作机制也提出了调整方案。10月17日,我委派员赴湘西自治州向刘路平代表汇报沟通,听取意见。

  鉴于议案的实质精神和核心内容已经在地方立法条例的修正案草案中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吸收,可以不再另行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同时,建议对议案中需要从工作层面进行规范的内容,由主任会议适时制定相应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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