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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来源: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7-06-20 15: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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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1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

  省林业厅厅长 邓三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省审计厅对炎陵县、新宁县、石门县、永定区、桂东县、江华县、永顺县、龙山县等8个县市2014至2015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我厅作为公益林管理的主管单位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的协管单位,高度重视本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多次赴8个县市进行督查督办,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布置,要求各地自查自纠、不留死角。一是开展了土地开发项目占用林地专项整治。下发了《关于开展土地开发项目占用林地情况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湘林办资〔2016〕3号)等文件,要求各地对近5年来土地开发项目占用公益林地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治。并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等涉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加大对各类涉林案件的打击处理力度,切实解决公益林被破坏、占用问题。二是开展了林权登记发证扫尾工作。下发了《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扫尾督查工作的通知》(湘林改〔2016〕1号),要求各地尽快全面完成林权登记发证扫尾工作,切实解决公益林确权不到位的问题。三是启动了全省公益林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工作。系统建成后将利用网络平台实现对公益林管理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理及发放实时监控,切实解决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公益林补偿资金问题。四是开展了“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专项整治。下发了《关于开展公益林管理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林办资〔2016〕1号),要求各市州、县市对近年来各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理、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一次彻查,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挤占、滞留、截留、挪用、克扣、抵扣、贪污、侵吞、骗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切实解决挤占、挪用及延期发放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等问题。具体整改情况如下: 

  一、关于部分县市生态公益林被破坏或违规占用问题的整改情况1、关于炎陵等2县市违规开垦或开发破坏公益林的问题

  问题描述:2个县市违规开垦或开发破坏公益林1,808.33亩。其中:桂东县1,462.43亩、炎陵县345.9亩。

  整改情况:对于审计指出的炎陵县土地开发破坏公益林345.9亩问题,炎陵县人民政府在审计期间就已督促县林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停止项目施工,并要求对已损林地进行退耕还林。目前,被破坏的345.9亩公益林地已全部恢复植被,时任县林业局主要负责人已被开除党籍。

  对于审计指出的桂东县违规开垦国家级公益林1462.43亩问题,桂东县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了全面清理,及时制止了违规占用公益林地的行为;二是责令开垦方在植被被破坏的区域进行了补植补造,及时恢复了植被,有效控制了水土流失;三是收回了已改变公益林性质的932.05亩国家级公益林所发放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42598.48元,并处以等额的罚款,两项款项已全部上缴国库;对未改变公益林性质且植被长势良好的530.38亩国家级公益林,桂东县政府已与林权权利人签订了《公益林区划与禁伐、限伐管护合同》,要求其严格按照公益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护。

  2、关于炎陵等3县市将公益林出租用于经营性开发或以商品林性质投资经营的问题

  问题描述:3个县市将近万亩公益林,出租用于经营性开发或以商品林性质投资经营。其中:炎陵县5439亩、桂东县2740亩、张家界市永定区1820亩。

  整改情况:对于审计指出的炎陵县违规出租5439亩公益林林地用于经营性产业开发问题,调查发现这5439亩公益林在区划界定之前就已出租,现在已被区划为自然保护区,生态区位极其重要。针对这一情况,炎陵县人民政府决定按照先重点区域后一般区域逐步终止合同,目前已制定了生态修复方案,安排了相应的专项资金,将采用人工抚育和自然修复相结合的方式,逐步退耕还林还草,恢复公益林地的生态功能。

  对于审计指出的青山乡西岭茶林场违规流转并以商品林性质进行投资经营的2740亩省级公益林问题,目前其中1267亩已由桂东县林业局责令林场按照规定完善流转手续,协商制订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并严格按照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经营管理;其余1473亩已由桂东县林业局责令林场解除联营协议、将林地经营权归还给了林农、将今后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给林农。另外,西岭茶林场领取的2011年至2015年的14.933万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已由桂东县青山乡财政所于2016年3月11日全部收回。

  对于审计指出的天门山森林公园1800亩公益林对外延长租期13年的问题,永定区人民政府已责令天门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立即与天津宁发集团公司衔接,商量依法终止合同事宜,并对天门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和批评教育。对于区林科所违规将20亩公益林地出租给张家界唯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问题,区林科所已经与张家界唯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终止了租赁协议,区林业局对林科所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和批评教育。

  二、关于部分县市生态公益林未确权,存在超范围发放或多获取公益林补偿基金等问题的整改情况

  1、关于石门等4县市公益林地未确权的问题

  问题描述:4个县市101.65万亩发放补偿基金的林地未确权。其中:石门县10.33万亩、江华县6.95万亩、永顺县63.77万亩、龙山县20.6万亩。

  整改情况:据统计,截至10月底,审计指出的未确权发证、需整改的101.65万亩公益林中现已确权发证80.70万亩,约占需整改面积的80%。其中:石门县和永顺县74.1万亩已全部整改,江华县已完成整改5.10万亩,龙山县已完成整改1.50万亩。根据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部署,全省所有县市区于2016年9月底前实行了不动产统一登记。但由于种种原因,仍有少数地方的林地没有登记发证,且情况复杂、问题繁多,都是些难啃的“硬骨头”。林地、林权等不动产登记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很难一蹴而就。下一步,我厅将继续督促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敦促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加强与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衔接协调,协同推进未登记林地的确权发证工作。

  2、关于新宁等3县市通过将非林地申报为公益林等方式多获取补偿补偿资金的问题

  问题描述:3个县市通过将非林地申报为公益林等方式,多获取补偿基金457.49万元。其中:新宁县12.75万元、永顺县20.95万元、龙山县423.79万元。

  整改情况:对于审计指出的新宁县万峰国有林场2014年、2015年将7193亩国有公益林按集体公益林标准申请补偿,超标准申报补偿资金12.75万元问题,新宁县万峰国有林场已按照审计要求,与各承包户签订了补充协议,并决定自2016年起据实按国有公益林标准申请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对于审计指出的永顺县擅自将小溪管理局14450.5亩国家级公益林调整到其它乡镇,涉及补助资金20.95万元问题,永顺县林业局已向省林业厅呈报了《关于核减小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部分国家级公益林的报告》(永林〔2016〕58号),省林业厅已根据其报告核减了永顺县2016年公益林面积和补偿资金。同时,永顺县人民政府对自行调整生态公益林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诫勉谈话。

  对于审计指出的问题,龙山县进行了如下整改:①关于多报公益林面积9.45万亩的问题,龙山县林业局利用“十二五”森林资源调查数据成果进行了比对,发现这9.45万亩主要是区划界定时技术标准比较粗放,技术手段比较落后,以及个别技术人员工作疏忽所造成的,龙山县林业局已对相关技术员进行了组织约谈,并对前期错划的公益林小班界线进行了修正,今后将按修正的面积申请、核发公益林补偿资金。②关于将4.75万亩国有公益林作为集体公益林申报补偿资金的问题,龙山县林业局已全部进行了纠正,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约谈,于8月19日向省林业厅报送了《龙山县林业局关于申请变更龙山县公益林权属的报告》,省林业厅已在下达2016年第三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时核减了龙山县2016年相应资金。③关于擅自减少省级以上公益林0.75万亩并自行在村镇调剂(涉及补偿资金21.75万元)问题,对其中因公益林落界勾图误差、乡镇界线误差等原因造成面积变动的公益林林地,龙山县林业局根据湘林办资〔2015〕3号文件要求,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益林小班面积进行了修正,并按修正后的面积支付了2016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对龙山县殡仪馆及公墓山建设项目占用的123亩省级公益林地,省林业厅已根据《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核减了相应面积,并在下达2016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时核减了相应的资金。三、关于炎陵等7县市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问题的整改情况

  问题描述:7个县市将补偿基金2,109.65万元,用于基础设施维修、工作经费和人员支出等。其中:炎陵县20.12万元、新宁县104.48万元、石门县703.72万元、桂东县523.1万元、江华县46.8万元、永顺县419.54万元、龙山县291.89万元。

  整改情况:对于审计查出的炎陵县违规发放津补贴20.12万元问题。目前,这些资金已全部追回(其中县林业局15.08万元、大院林场5.04万元),而且大院林场责任人受到了警告处分,时任炎陵县林业局主要负责人受到了开除党籍处分。

  对于审计指出的新宁县挤占、挪用公益林资金104.48万元问题,目前均已整改到位。新宁县财政局已于今年7月底前将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27.74万元集体公益林补偿资金全部收回;谢家岭林场已于今年4月与相关村组召开座谈会议,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自2012年起至合同到期日为止,所有入股公益林补偿资金全部按村四场六的比例进行分成,其中发放给谢家岭林场43.42万元,发放给相关村集体28.94万元;金子岭林场已与承包户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以后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足额发放给承包户,并将2014-2015年736亩公益林补偿资金1.01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发放给了承包户;清江桥乡玉石村、万塘乡相关村原来发放到村民代表“一卡通”的资金,其中0.7万元资金已直接发放给了相关农户,其余的2.67万元资金均通过银行缴存到乡代管的村账户后,再按规定发放到了相关林权权利人。

  对于审计指出的石门县部分乡镇未拨付或未按规定拨付村级集体公益林补偿资金703.72万元问题,石门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对问题资金全部先行收回县财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目前,这703.72万元问题资金已全部上缴县财政,拟追究责任人员名单已按程序移交县纪委、县监察局。

  对于桂东县财政挪用的339.2万元公益林补偿资金问题,县财政局已于2015年12月2日从县本级财政中补拨资金171万元给县林业局,2016年2月1日再次补拨47.33万元给县林业局,剩余120.87万元已于2016年3月8日补拨给县林业局;对于县林业局挪用的183.9万元公益林管护资金,审计期间已归还公益林资金专户67.96万元,剩余的115.94万元县林业局已于2016年3月8日从预算内单位经费中调账归还至公益林资金专户。

  对于江华县村集体公益林补偿资金被挤占挪用46.8万元问题,江华县财政局、林业局联合对补偿资金被挤占挪用的16个村进行了督查和整改。截至目前,相关村已将2.85万元资金造册分到户,其他43.95万元资金已全部存入由乡镇管理的村帐账户。负有主要责任的肖家湾村、务江村两位前村干部已由所在乡(镇)纪委立案查处。

  对于永顺县林业局、小溪管理局用于日常经费开支的419.54万元补偿资金问题,目前已全部归还到县财政,其中永顺县林业局312.79万元、小溪管理局106.75万元。为确保专款专用,永顺县林业局、小溪管理局还分别印发了《永顺县林业局关于生态公益林管护资金使用计划方案》(永林发〔2016〕52号)、《湖南小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关于生态公益林公共管护资金用款计划的报告》(湘小管〔2016〕32号)。而且,永顺县人民政府已对县林业局、小溪管理局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诫勉谈话。

  对于审计指出的龙山县集体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不合规291.89万元问题,龙山县人民政府已责成县财政、林业部门认真清查,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好数据修正,目前不合规的291.89万元资金已通过银行缴存到乡代管的村账户,发放给了相关林权权利人,并对所涉及的村干部进行了组织约谈。同时,龙山县财政、林业部门决定从2016年起将严格按照《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集体公益林可以分解到户的,全部分解到农户,并通过“一卡通”发放;不能分解到户的公益林补偿资金,拨付到乡代管的村账账户,杜绝通过乡镇账户或村组干部“一卡通”个人账户发放集体公益林补助资金的违规行为。

  四、关于炎陵等8个县市延时发放补偿资金问题的整改情况

  问题描述:8个县市累计延时发放补偿基金2.28亿元,占补偿基金总额的64%。其中:炎陵县1,916.74万元、新宁县404.42万元、石门县5,545.02万元、张家界市永定区1,617.27万元、桂东县158.77万元、江华县3,038.23万元、永顺县3,105.71万元、龙山县7,044.32万元。

  整改情况:炎陵县、新宁县、石门县、永定区、桂东县、江华县、永顺县、龙山县等8县市高度重视,均制定了资金拨付工作方案,建立健全了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进行了认真整改。目前,除新宁县、桂东县尚有55.96万元资金因林权纠纷、账户错误等原因正在现场调处、核实外,其他延时发放的补偿资金均已全部发放到位,整改到位率为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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