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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7-06-19 16:2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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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1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早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大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较好地采纳了上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并对进一步完善二次审议稿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并将修改稿寄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11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次全体会议,对修改后的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教科文卫委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根据统一审议的意见,法工委再次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11月21日,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将三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条例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和多次修改,已经趋于成熟,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

  1、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加强消费者组织的监督。据此,三次审议稿第七条规定:“鼓励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合法生产经营,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2、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提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些禁止性行为,本条例未作规定,如果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数额过高,实践中难以落实;建议增加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的有关禁止性行为的规定和处罚。据此,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增加了相关禁止性行为,并在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

  3、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规定食品摊贩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要求太高,实际中也难以做到。据此,将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食品摊贩进货应当索取票据或者相关凭证。票据或者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限;没有明确保质期限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4、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条文进行精简。据此,对上位法和相关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或者没有实质内容的条文作了删除,如食品安全标准和召回的有关规定,以及非法租借转让许可证的法律责任等;对内容交叉、相近的规定,如政府的监管职责进行了简化、合并,条文由五十三条简化为四十八条。

  此外,还对部分条文顺序和文字作了调整、修改。

  以上报告和三次审议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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