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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来源: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7-06-19 16: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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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9月27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早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作了审议意见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该条例很有必要,并就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食药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8月下旬,先后赴益阳、湘西等地进行调研。9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八次全体会议,对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教科文卫委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根据统一审议的意见,法工委再次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9月19日,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决定将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引导和扶持

  教科文卫委审议意见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强化政府服务职能,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健康发展。据此,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一款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生产经营本地优质特色食品、传统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

  二、关于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调研中有的同志提出,各地对食品摊贩的管理,有不同的模式,应当发挥各地的积极性和灵活性。考虑到本条例重点规范的是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对其销售和经营秩序的具体监督管理,属于城市管理的内容,本条例可以不作具体规定。据此,删去了条例修订草案中一些关于食品摊贩销售和经营秩序具体监督管理的规定。

  三、食品安全标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食品安全监管首先要有食品安全标准,对于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制定地方标准。据此,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增加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本地区具有文化传承功能、地方特色鲜明的食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制定地方特色食品质量规范。 ”“鼓励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地方特色食品的加工制作要求,规范地方特色食品的所需原料和制作方法等,促进地方特色食品的传承。 ”

  四、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设置应当合理、适度、有效,处罚规定的幅度不宜过大,避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据此,一是在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中增加了责令改正的规定,只有逾期不改正才给予罚款;二是在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以及第四十六条降低了处罚数额和处罚幅度。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食品摊贩的分布点多面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管理更加便利和有效,建议对食品摊贩的行政处罚,授权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委托街道办事处实施。据此,将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中对食品摊贩违法行为的处罚修改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实施。

  五、其他

  1、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审议意见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从市场经济和统一市场的要求出发,建议散装食品不要限制销售区域。据此,删去了条例修订草案中关于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仅限于生产加工点销售的规定。

  2、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有些条文内容重复,建议进行精简。据此,将与上位法重复的规定,如食品生产加工的一般禁止性规定、约谈、举报等予以删除;对条例修订草案中多次出现的内容如许可条件、许可程序,生产经营规范等进行合并、简化,条文由六十四条缩减为五十三条。

  此外,还对部分条文作了删除、合并,并对部分条文顺序和文字作了调整、修改。

  以上汇报和二次审议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