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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来源: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7-06-19 17: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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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7月21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 王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1月8日由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实施十多年以来,面临一些新情况、新做法、新问题,需要及时修订完善。一是适应上位法修订的需要。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对代表建议工作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我省《条例》的一些规定与修改后的《代表法》不一致。根据立法法规定,应当对《条例》做出相应修订。二是适应建议工作新形势的需要。近年来,每年代表大会期间收到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都在1200件以上,每年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100件左右。为保障代表依法提出建议的权利,迫切需要立法规范的跟进。三是实际工作的需要。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强和创新代表建议工作,在建议提出、办理和督办等环节中形成了一些好的做法,需要将这些做法上升为法规性规定。

  二、修订草案拟定过程

  按照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受主任会议委托,今年年初开始,省人大常委会联工委认真开展《条例修订草案》拟定工作。一是认真总结分析省人大代表建议提出、办理和督办工作经验,拟定工作方案,明确修改思路。二是广泛收集、整理与《条例》修改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了解各市州的代表建议工作情况和部分兄弟省、市修改《条例》的具体情况。三是赴福建、海南两省学习借鉴外省建议工作成果。在此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起草,先后七易其稿。《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分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省直主要建议承办单位征求意见。201-5年6月5日、12日,分别召开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意见,省直22个建议承办单位的意见。6月中旬赴株洲市、岳阳市调研,征求市、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和人大代表的意见。6月下旬,会同省人大常委

  会法工委负责同志又进行了专题研究。综合各方面意见,再次作了修改,7月1-4日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共6章29条。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进一步提高代表提出建议的质量

  我省现行《条例》对代表建议的提出,只作了比较原则、比较笼统的规定,没有具体列举代表提出建议的规范性条款。设置代表提出建议的规范性条款,对提高代表建议质量非常重要。在实际工作中,已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做法。为此,《条例修订草案》在现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参照全国人大会议的有关规定,吸纳每年省人大会议期间《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注意事项》中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了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的六种情形(第六条)。这样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利的行使,引导代表提高建议、批评和意见质量,也有利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二)关于加强和完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

  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条例修订草案》除了按照上位法规定,将代表建议办理的最长时限改为六个月(第十五条),增加加强与代表沟通联系,充分听取意见(第十四条)相关内容外,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规定代表建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第九条);会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供书面意见(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对办理意见不一致的,省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应当及时组织协调(第十三条)。二是规定承办单位应当针对代表建议的内容,按照办理结果的不同情况,客观、具体、明确地答复代表,并明确了答复内容的四种不同情形(第十六条)。三是规定承办单位对承诺在相应期限内解决建议所提事项已经解决的,或者确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未能落实答复意见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代表(第十八条)。 四是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及时了解代表对建议办理和答复的意见(第十九条)。

  (三)关于加强和改进建议督办工作

  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条例修订草案》吸收了省人大常委会近年来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有益做法。一是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按照职责分工,联系或领导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开展督办工作。对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的重点督办建议,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牵头督办,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具体督办(第二十二条)。二是规定向社会逐步公开代表建议内容及办理、答复情况(第二十六条)。三是规定将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纳入绩效评估考核指标(第二十七条)。

  《条例修订草案》及其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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