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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人大常委会:创新举措 做实做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来源:湘潭县人大常委会 作者:杨立明 代奇峰 编辑:redcloud 2017-06-14 1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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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潭县人大法制委全会审议规范性文件。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实行30周年庆祝会上的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在我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监督法律实施的重要方式,也是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从地方人大工作实践来看,目前县级人大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方面还有许多领域需要加强探索和逐步完善,备案审查工作大有可为。为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湘潭县人大在做实做细备案审查工作上积极探索、创新措施,取得了良好成效。

  强化主导作用的发挥

  “以往接收备案审查文件工作由内司工委负责,一般是分别送交相关工委备案审查。之前也没有成立专门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没有专门机构发挥主导作用,工作分散,导致出现‘人人都负责,人人都不负责’的局面,规范性文件‘备而不审’现象较为普遍。”谈起以往的备案审查工作,该县几位人大工作者反映到。2016年11月,湘潭县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设立了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委员5人组成,赋予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专门委员会成立后,县人大常委会修正了《湘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明确规定审查工作统一由法制委归口,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配合,会同开展工作。

  2017年上半年,县人大法制委员会积极发挥主导作用,严格按照新的制度要求,成功运用法制委初审、相关委室联审,专门委员会会议审有机结合的审查模式,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的17份规范性文件完成了审查,使得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合力明显增强,规范性文件审查落实更加具体。半年来,主任会议直接或授权法制委对审查发现问题的2份规范性文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了修改完善的建议,常委会审查主体职责得到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该项工作的认识进一步提高。“法制委的主导作用发挥较好,审查工作落到了实处,成效明显。”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湘潭县调研备案审查工作时,对县人大法制委在备案审查工作中积极发挥主导作用表示十分认可。

  首创会议审查机制

  审查规范性文件是一项专业性强、知识涉及面广的工作。在以往的备案审查工作中,因人员编制有限、专业人才难以配备等问题,导致人大审查规范性文件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象。为解决这一难题,湘潭县人大法制委大胆创新举措,建立了三项联合审查制度,以法制委员会和相关委室集体智慧提升审查工作的专业性,有效解决了审查力量不足、审查措施欠深入、审查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三项联合审查制度包括初审、联审、会议审。法制委初审,通过书面审查,确定由法制委单独审查还是会同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共同进行审查。委室联合审查,经初审发现需要会同委室联合审查的,经常委会领导审批后,分送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由其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联审后,各委室须准备参加法制委员会会议对规范性文件的进一步审查。法制委全会审查,法制委在接到规范性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召开委员会会议予以审查,通过会议讨论形成审查意见;会同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派人列席法制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会议上,文件制定机关、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并需要对文件作出说明、回答询问;会议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尤其是具有政法等相关工作背景的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法制委委员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围绕文件是否存在合法性、适当性问题进行审查,并最终形成审查意见。

  今年来,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已经召开了两次全会,法制委成员、各委室负责人、列席的县人大代表审议发言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联合审查的各委室,不但要签署书面审查意见,还要列席会议发言,审查的实效明显提高。通过落实上述三项联合审查制度,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更加深入细致,引起了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强化跟踪督促

  规范文件报送、确保文件制定机关对审查意见的落实是增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实效的关键。为此,湘潭县人大常委会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努力。首先是通过各委室,尤其是归口委室法制委与文件报备机关保持经常、良好的工作联系和沟通协调。比如,县人大法制委派人定期到报备机关开展走访,督促其及时、规范报备规范性文件;半年来,县人大法制委与县政府法制办、发改局、商务粮食局、房产局等单位联系10余次;委室联合审查阶段,各委室与工作对口的行政机关联系密切,一些重要的、敏感的问题,甚至要多次探讨;会议审查阶段,县人大法制委联系有关单位派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发言,答复询问等。

  其次是做好文件制定机关落实审查意见的跟踪督促。按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建议书的要求,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意见,向法制委报告。对此,县人大常委会安排法制委严格按照要求对制定机关进行跟踪督促。例如,2016年8月县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潭发改字〔2016〕36号”《关于对我县城区高档空调公交汽车实行季节性票价的通知》,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发现该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出台该文件调整公交车票价,没有依法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和举行听证会,向县人民政府发出了处理建议函,并要求及时书面报告结果。又如,2016年11月县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潭县政办发〔2016〕21号”《湘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县物业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法制委及城环工委联合对该文件进行审查,并经法制委员会会议审查,确定该文件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业主委员会催交物业费义务、物业服务企业追索物业费和加收滞纳金权利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限制或者剥夺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增加其义务;该文件第四十五条设定警告和影响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年审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相抵触;第四十六条设定行政处分的规定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相抵触。县人大常委会授权法制委发出书面建议,要求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上述条款,并及时书面告知办理结果。

  通过紧抓问题不放,跟踪督促,上述2份文件的不当之处均已及时完善,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效逐渐凸显。“文件审查的方向精准,个别文件审查延伸到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更突出了审查工作的深度。”在调研会上,跟踪督促制定机关严格落实审查意见的举措和效果得到省人大法工委调研组的赞扬。

来源:湘潭县人大常委会

作者:杨立明 代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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