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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7-02-04 17: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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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7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省人大民族华侨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路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在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永州代表团胡欣等1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订〈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并明确江永等六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享受自治县同等待遇的议案》。议案提出,《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1988年1月1日颁布施行以来,有效推动了散居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促进了散居地区民族团结进步和各族人民共同繁荣发展。当前,条例原有的立法基础发生了变更、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重点发生了变化、散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落后急需给予更多支持、散居少数民族地区要求修订条例的呼声日益高涨、四川河北广西等省区支持散居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力度不断加大,条例已经明显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亟需修改完善。议案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修改方案。大会主席团将议案交由我委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柯敏高度重视议案研究处理工作,多次听取汇报。为了做好议案审议工作,我委于2016年3月31日召开第32次全体会议,要求省民宗委、省政府法制办对议案抓紧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9月9日,石光明主任委员又约请省民宗委、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了解议案研究处理情况,听取意见。9月18日,我委召开第35次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听取了省民宗委、省政府法制办研究处理情况汇报和提案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法工委有关同志列席会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我委认为,本议案历经多年,由多个代表团代表联名多次提出,当前对条例进行修订的条件已经比较成熟。主要理由有:一是中央和省委有明确要求。中央、省委民族工作会议及随后出台的中央、省委文件对推进城市和散居地区民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以及加快修订《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二是上位法有依据。1993年国务院批准的《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是专门规范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上位法。三是部分代表团和代表呼声很高。2010年以来,共有6个代表团192名代表先后多次联名提出修订条例的议案。同时,提出修订条例的代表建议也不少。四是现有条例明显滞后。此项立法并非新立法项目,而是对现有条例修订完善。现有条例于1987年制定,1997年作了一次修改,2014年就部分条款作了打包清理修改,目前一些条款与当前实际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清真食品管理、城市民族工作尤其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管理等)需要补充完善。五是前期已做了大量基础工作。2010年,为审议好议案,我委组织开展了执法调研。2011年,我委会同省民委、省政府法制办赴湖北、江苏考察了散居少数民族立法工作。2013年条例修订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调研项目,我委会同省民委开展了立法调研,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14年,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全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情况汇报。近两年,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办理好代表议案,省民宗委就条例的修订反复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研究,并对条例修改稿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将修订条例列入了立法计划重点调研项目。六是外省经验可供借鉴。据了解,目前,已有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湖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重庆、云南、河北、陕西、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等近20个省市制定了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其中安徽是2012年、天津是2013年、浙江是2016年5月制定或修订的。

  关于具体修订工作,我委建议总体思路坚持以中央和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我省现行支持散居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方面的政策为基础,注重对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城市少数民族工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清真食品生产供应管理等方面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整规范,增强促进各民族交流交融、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等方面内容,同时借鉴外省市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立法经验。对议案提出的江永六县待遇等重大问题,请省政府结合我省实际统筹研究考虑。考虑议案中一些重要问题需省人民政府进一步研究,建议该议案暂不列入常委会和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议程。请省民宗委、省政府法制办抓紧起草论证条例修订草案,按程序将条例的修订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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