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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来源: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12-09 11: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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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吴秋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作了审议意见的报告。大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推动文化强省建设,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办法很有必要;同时,对进一步完善办法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教科文卫委的审议意见,对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并携修改稿到衡阳市、怀化市、娄底市、安仁县等地进行了调研。3月1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二次全体会议,对修改后的办法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教科文卫委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根据统一审议的意见,形成了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3月22日,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决定将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和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方针、工作经费、专业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等内容。据此,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实际,二次审议稿第二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队伍建设和专业人才的培养,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关于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义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办法草案只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没有对其义务进行规范,建议增加相应规定。基层同志提出要进一步明确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义务。据此,二次审议稿进一步规范了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第十四条规定:“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开展传承活动,可以享受政府给予的传承补助;参加和开展作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支持。”同时,埠加了义务规范,第十五条规定:“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护、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文化表现形式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二)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传矛人;(三)积极开展展示、传播等活动;(四)定期向认定其传承资杉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传承、传播情况报告;(五)配合文化主管部二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根据调研意见,还刘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机制作了规范,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代表性传承人因年龄、身体等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经核实后应当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向社会公布,并重新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矛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传承义务,或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与商业开发过程中,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异化、失去原真性,或者过反法律法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文化主管部门经核实后应当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向社会公布,并重新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三、其他

  1、关于体例结构。根据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删除了照抄土位法的有关规定,修改后的办法草案内容简练,条文不多,因此取消了章的设置。

  2、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强在中小学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教育的内容。据此,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学校、科研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和研究活动。”此外,还对部分条文顺序和文字作了调整、修改。

  以上报告和二次审议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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