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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来源: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12-09 11:5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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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30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

朱皖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常委会立法计划,为了做好《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的审议工作,我委提前介入,赴怀化市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调研,督促省文化厅加快办法草案起草工作,并赴云南、青海省考察学习立法经验。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办法草案后,我委委托各市州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广泛征求意见。9月下旬,我委会同省文化厅赴湘西自治州开展立法调研,并召开了8个市州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负责同志参加的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10月29日我委召开第23次全体会议,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湖南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深厚文化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省。为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文化强省建设,制定我省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是非常必要的。我委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办法草案符合上位法的基本精神,与上位法规定不相抵触,内容基本可行。为进一步完善办法草案,我委提出如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l、根据上位法要求,建议办法草案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传承、传播等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2、加强包括传承人、管理人员、研究人员在内的队伍建设,建议总则增加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培养,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安排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保护专门人员,以多种方式培养和引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传承、保护和管理等专门人才,有计划地对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3、在总则增加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文化遗产日组织相关活动的义务。

  4、建议办法草案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建立、完善调查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及时组织专家对调查信息进行甄别、整理和发掘”。

  5、在办法草案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予以重点扶持,保护其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到传承”。

  6、在办法草案第三十五条增加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本地文化传统特色的民俗节庆加强保护,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结合民俗节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展示、展演等活动”。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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