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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宪法宣誓仪式工作细则

来源: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11-18 16:5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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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4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做好省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省人大)选举或者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湖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宣誓的范围和场所

  省人大会议选举或者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由省人大会议主席团组织其在完成各项选举和表决议程后的当次全体会议上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二)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四)省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省人大会议选举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后,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其在省人大常委会最近举行的一次会议上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仪式的组织领导

  宣誓仪式在省人大会议主席团领导下进行,由大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大会秘书处秘书组、组织组具体承办。

  三、宣誓仪式举行的顺序和形式

  宣誓仪式按以下顺序分项进行:

  (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

  (二)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四)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委员,省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宣誓仪式按照上述顺序,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每项人数不足3人的,单独宣誓;3人以上的,集体宣誓。

  四、宣誓仪式的举行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拳心向前,诵读誓词。诵读誓词后,报告宣誓人姓名。

  每届省人大一次会议期间第(一)、(二)、(四)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集体宣誓时,分别由当选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人民政府省长、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领誓。

  每届省人大其他各次会议期间进行集体宣誓时,省人大会议主席团分别从前述每项国家工作人员中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拳心向前,逐句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或者两侧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拳心向前,左手自然下垂,齐声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完毕,领誓人报“宣誓人”后,宣誓人报告自己的姓名。

  宣誓人进行宪法宣誓时,应当着正装。

  宣誓仪式使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设计制作的宪法文本。

  五、本细则自省人大会议主席团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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