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大网>理论研究>外国议会>正文

摩纳哥议会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10-21 10:35:08
湖南人大微信
公众号二维码
—分享—

  摩纳哥在中世纪起即有负责处理居民日常事务的大会组织,但它并非选举产生,而是由户主组成。1911年的摩宪法规定摩纳哥人拥有选举他们自己的代表的权利。由此产生的第一届摩国民议会(由12人组成)的权力十分有限,如议长须由亲王指定。1962年的摩宪法从真正意义上确立了国民议会的地位,即拥有立法和审议预算的职能。

  一、议会职能与选举

  (一)议会职能

  根据摩现行宪法,摩议会实行一院制,即国民议会。

  亲王与国民议会共同行使宪法修改权和立法权,但制定和修改宪法须经国民议会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国民议会还负责审议和批准税收和国家预算。国家对外签约时必须通知国民议会。

  亲王在咨询枢密院意见后,可以宣布解散国民议会。国民议会解散后,须在3个月内举行选举。

  政府由亲王任命并对其负责。

  (二)议会选举

  国民议会由24名议员(原为18名)组成,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最新一轮选举是2008年2月。

  年满18周岁的摩公民有选举权。年满25周岁的摩公民均可当选国民议会议员。

  (三)议员

  议员在任期内享有言论和投票免责权,例会期间未经议会许可不得受到起诉或逮捕(现行犯罪除外)。

  二、议会内部结构

  (一)执行局(Bureau)

  执行局确定议会行政部门的组成与运作,保证议会规则的执行,负责管理议会预算等,其成员为议长、副议长各一名,亦可包括一至几名书记,任期均一年。每年举行第一次例会时,选出新执行局。议长、副议长、书记经过议员秘密投票且在获得绝对多数票后产生。如不能获得绝对多数,则进行第二轮投票,得票多者当选。如得票相同,年长者当选。

  议长的职权主要是:主持议事活动,监督议会规则执行,保证议会安全。

  议长在不能行使职权或辞职时,副议长代行其职。书记主要职责是协助处理所有与投票有关的事务。

  议长有自己的办事机构即办公厅。

  (二)议会政治团体

  摩无固定政治组织和党派。在议会选举期间,一些政见相同或相似的人临时组成政治团体参加竞选。国民议会现有3个政治团体:

  ——摩纳哥公国联盟(Union pour la Principauté,现有15名成员)

  ——摩纳哥未来国家联盟(Union Nationale pourl’Avenir de Monaco,现有6名成员)

  ——团结与挑战(Rassemblement & Enjeux,现有3名成员)

  (三)常设专门委员会

  设4个常设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负责在其职权范围内审查议案,每个委员会包括至少5名议员,每一位议员至少为一个常设专门委员会成员。此外,可根据某一问题成立特别委员会,或因涉及多个常设专门委员会的问题成立协调委员会。

  4个常设专门委员会为:

  ——财政与经济委员会

  ——社会公益与各类事务委员会

  ——立法委员会

  ——对外关系委员会

  (四)辅助机构

  总秘书处为国民议会的辅助机构,协助处理有关立法、行政等方面事务。

  三、议会运作

  (一)会期

  国民议会每年举行2次例会,每次会期不超过3个月。第一次例会为4月第一个工作日,第二次例会为10月第一个工作日。

  国民议会视情可举行特别会议。

  (二)议程安排

  除特殊情况,如政府认为的紧急法案和特别会议外,国民议会议程由其自行决定。

  (三)立法程序(基本)

  通常,每项法律均由亲王提议,政府起草,提交国民议会审议和表决,再由亲王批准颁布。

  四、议会对外交往

  对外交往十分有限。主要活动有:参加国际议会组织会议;出席欧洲小国议会议长会议(由摩国民议会发起);与法国、意大利议会友好小组交流等。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