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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山议会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10-21 10: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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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议会简史

  1905年12月,黑山公国制定宪法,规定“人民议会”作为人民代表机构,同时是国家的立法机构,与大公共同行使立法职能。1906年9月27日黑山举行首次议会选举,并于10月31日召开第一届议会会议,成为黑山议会制的开端。

  黑山至今共选举产生24届议会。自1906年至1916年,黑山共选出4届议会。1918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黑山失去国家地位,没有议会存在。1944年7月4日,黑山成立黑山反法西斯人民解放议会,即第5届议会。至1946年,此届议会多次易名,1945年4月15日改名为黑山人民议会,1946年2月15日改名为人民议会。1946年11月,黑山举行立宪议会选举,组成立宪议会,即第6届议会,至1950年。从1950年至2006年,黑山共存在16届议会,4年一届。2006年5月,黑山举行全民公决,宣布独立,同年9月进行议会大选,10月组成第23届议会,2007年10月通过黑山新宪法。第23届议会于2009年1月宣布解散。3月29日进行提前议会大选。4月23日组成第24届议会,是黑山获得独立后的第二届议会。

  二、议会地位

  黑山宪法规定,黑山实行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的制度。其中议会行使立法权,政府行使行政权,司法机构行使司法权。黑山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三、议员选举与议会的产生

  黑山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在选举之日前的至少24个月中长期居留在黑山境内的、有完全行为能力的黑山公民,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具有自由、普遍、平等的原则,选举采用无记名直接投票方式。黑山选举法规定,在黑山境内注册的政党、政党联盟及公民组织,在收集到一定数量选民签名支持的情况下,有权提出竞选名单,参加议会竞选。每个竞选名单所列候选人数需至少达到议会规定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最多与其数额持平。阿尔巴尼亚族政党及联盟候选人数应至少达该数额的三分之一,而每个候选人只能被列入一个名单。各参选政党或政党联盟(阿尔巴尼亚族政党除外)需至少获得投票总数的3%才能进入议会。总81个议席中的5席由黑山境内各阿族聚居区投票选出。在选举正式结果公布后15天内,由上届议长主持召开新议会首次会议。选举新议会主席及副主席。

  竞选事务由国家和各地方选举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四届议会于2009年3月29日选举产生,并于4月23日召开组成大会。共有81个议席,分配情况如下:“欧洲之黑山”联盟(koalicija Evropska Crna Gora)拥有48席,其中社会主义者民主党(Demokratska partija socijalista)35席,社会民主党(Socijaldemokratska partija)9席,波什尼亚克党(Bonjacˇka stranka)3席,克罗地亚公民倡议党(Hrvatska gradanska inicijativa)1席;社会主义人民党(Socijalisticˇka narodna partija)16席;新塞尔维亚民主党(Nova srpska demokratija)8席;变革运动(Pokret za promjene)5席;4个阿尔巴尼亚族政党——前进党(FORCA)、阿尔巴尼亚人民主联盟(Demokratska unija albanaca)、阿尔巴尼亚繁荣联盟(Albanska koalicija Perspektiva)、黑山民主联盟和阿尔巴尼亚抉择党(Demokratski savez u Crnoj Gori i Albanska alternativa)各1席。

  议员任期4年。根据选举中各政党得票比例分配。由总统、政府或者至少25名议员提议的情况下可提前解散议会。关于连选连任无特殊规定。

  四、议会职权

  根据黑山宪法规定,议会行使以下职权:制定宪法;制定法律;制定其他法规和条例;宣布国家进入战争或紧急状态;审批预算及决算;制定国家安全和国防战略;制定黑山国家及区域发展规划;宣布海外派兵;协调行政系统;对军队及安全部门实施监督;组织全民公决;任免总理和政府成员;任免最高法院院长,宪法法院院长及法官;任免最高检察长及国家检察官、人权监察员、中央银行行长及理事会成员、国家监察机构主席及理事会成员;决定豁免;实行特赦;国际条约审批;征购国债;决定法律规定超过一定价值的国家财产处置;行使宪法或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议会组织结构

  黑山议会为一院制。设有议长、两名副议长。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及常设委员会。

  议会常设委员会有:宪法问题和立法委员会,政治体制、司法和管理委员会,安全和国防委员会,国际关系和欧洲一体化委员会,经济、财政和预算委员会,人权和自由委员会,性别平等委员会,旅游业、农业、环保和区域规划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和体育委员会,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委员会,行政委员会。

  六、议会会议制度

  黑山议会分别召开例会和特别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例会,即春季例会和秋季例会。春季例会于3月第一个工作日召开,会期持续至7月底;秋季例会于10月第一个工作日召开,会期持续至12月底。议会可在至少三分之一议员或总统、总理的提议下召开特别会议,特别会议可于1月第一个工作日至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或8月第一个工作日至9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之间召开。法定出席人数为:议员总人数半数以上。

  七、议会立法程序

  政府、议员或者至少6000名以上选民都有权提出各类议案。立法程序从提出议案正式开始。由议长将相关提案递交议员、主管委员会及政府。议会开会讨论前,议案须经主管委员会通过,并由该委员会向议会递交审议报告,报告中须指明该议案全部通过,或提出修正案,或不予通过。议案正式提交议会审议,须经过两个步骤。首先,议会会议对议案进行总体审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制定该法律的原因,是否符合欧盟法律标准及国际条约规定,议案的实质及实施效果,实行该议案所须的财政支出。这一部分审议可持续3个小时。总体审查结束后,若议案符合宪法标准且没有修正案的提出,则进入下一个程序:详细讨论。若总体审查未获通过,该议案重新退回主管委员会进行审议,委员会须在2天之内提交修正案。

  之后,议会就该议案进行投票,获出席议员(法定出席人数为超过议员总数半数以上)半数以上投票支持,则议案获得通过。涉及以下方面的议案须全体议员多数支持方可通过:实现公民自由及权利的方式,黑山国籍,全民公决,公民物质责任,国家标志及其使用方法,国防和安全,军队,大区的成立、合并、撤销,宣布进入战争或紧急状态,宣布解散议会,宣布罢免总统,任免总理及政府成员,政府信任,任免最高法院院长、宪法法院院长及法官,任免人权专员。涉及选举制度及外国人财产权的议案须获全体议员三分之二支持方可通过。

  总统须在议会通过法律后的7天内宣布法律生效或者要求议会重新审议(紧急通过的法律则为3天)。

  八、议员制度

  议员有专业行使职权的权力。议员有对由议会通过的提案进行投票的权利和义务。议员有权领取工资、补贴、奖金和其他行使议员职能所带来的奖励。议员有权获得所有由议会各委员会或其他部门的涉及行使议员职权的材料、文件、提案。议员有向政府及部长提问并获得回答的权利。使用非黑山国内通用语的议员有在议会会议使用自己语言的权利,须提前通知议会秘书长准备翻译。

  议员有出席议会及其担任委员会工作的义务,若被限制出席,有义务在最晚会议开始前一天将有关情况向议会主席或各委员会主席汇报。

  议员享有豁免权:议员免受因发表意见或行使议员职责的投票而受审、承担其他责任或被拘留;在未获得议会批准的前提下,不得对议员提起诉讼或进行拘留(涉嫌所犯罪状根据法律规定将被判处5年以上监禁的除外)。

  九、议会党团

  第二十四届议会共有以下议员团:执政联盟——“欧洲之黑山”联盟(社会主义者民主党、社会民主党、波什尼亚克党、克罗地亚公民倡议党),社会主义人民党,新塞尔维亚民主党,变革运动,前进党,阿尔巴尼亚人民主联盟,阿尔巴尼亚繁荣联盟,黑山民主联盟和阿尔巴尼亚抉择党。

  十、议会办事机构

  议会办事机构有:议会主席办公室、议会秘书长办公室、法制工作部、办公厅。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为议会、各委员会、议员及议员团行使职权服务。议会设有副秘书长及秘书长助理等职位。议会办事机构共有正式编制45个。

  议会设议员团主席全体会议,由议会主席、副主席、各议员团主席组成。议会秘书长参加议员团主席全体会议。

  议会办事机构行使以下职能:参加和筹备议会、各委员会、议员团主席全体会议等;为议长、副议长、秘书长行使职能提供专业的和其他帮助;整理获通过的法律文本并提交总统宣布通过;整理通过的其他规章制度并提交公布;整理委员会报告;整理议长提交给相关委员会及其他国家机关的议案提案;根据议长、副议长、委员会和议员的要求整理议案提案;为议员、委员会、议员团行使职能提供专业意见;为议会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支持;为议员、委员会、议会行使职能收集、整理、保存、分发文件及其他材料;开展议会与媒体合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材料;向相关受众提供议会会议的书面和图片资料;准备、整理和保存议会通过的法案原件;为议会官员和其他职员实现自身权利提供支持;为议会、委员会、议员、议员团和办事机构提供文书、财会、财政、打字及其他行政技术支持;应议会、议长、副议长、秘书长的要求提供其他专业、行政及技术支持。

  十一、议会对外交往

  黑山议会设有国际关系和欧洲一体化委员会。新一届委员会尚未成立。

  黑山议会于2008年11月成立对华友好小组,由时任副议长斯蒂耶波维奇担任主席,另有成员1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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