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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内加尔议会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10-21 11: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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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议会简史

  塞内加尔议会由参议院和国民议会组成,其中,参议院为议会上院,国民议会为议会下院。

  国民议会简史:

  1960年4月4日,塞内加尔独立。当年8月20日,塞国民议会成立。

  国民议会议员人数由独立初期的80人增加到1978年的100人,再增加到1983年的120人,1998年的140人。2001年,国民议会议员减少到120人。2007年6月3日立法选举后,国民议会议员人数增加到 150人。

  参议院简史:

  1999年1月24日,社会党执政时期,阿卜杜•迪乌夫总统在地方分权政策下设立了参议院,包括60名参议员,其中45人由国民议会议员和地方行政单位代表选举产生,12人由总统任命,另外3人由塞侨民选举产生。当时的绝大多数反对党反对设立参议院,对选举进行了抵制。结果,社会党赢得了58个席位。

  民主党上台执政后,瓦德总统以塞财政紧张为由于2001年1月7日通过全民公决,撤销了社会党控制的参议院。

  2007年1月31日,塞国民议会通过重新成立参议院的法案,当年5月,参议院复设。

  二、议会地位

  议会是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的机关。

  与国家元首关系:总统在咨询总理和国民议会议长意见后,可下令解散国民议会(需在国民议会任期满两年以后),或在不解散国民议会的情况下,提前进行立法选举。议会五分之三多数议员通过无记名投票,可对总统提起控诉,由特别最高法庭审理。

  与政府关系:政府对总统和议会负责,议会负责监督政府行为。议会及其委员会可在任何时候质询总理和政府成员,向总理和其他政府成员提出书面或口头质询,总理和其他政府成员必须答复。总理被任命后,须在议会发表施政纲领。议会审议预算法案时相关部长需作报告。参议院和国民议会内部可组成调查委员会调查政府行为。必要时,议会可通过弹劾案,要求政府辞职。

  与宪法监督机构关系:宪法法院负责对立法机关的内部规则、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核,负责审理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之争。

  三、议员选举与议会的产生

  (一)塞国民议会现有议员150名,全部经直接选举产生,其中60名议员在全国范围内以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其余90名议员在各省以多数代表制选举产生,议员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选民资格:年满18岁、享有政治和民事权利的塞公民。

  候选人资格:至投票日年满25岁、享有完全民事权利、履行完兵役义务的塞公民,或获得塞国籍满10年的外国人。被监护人、被判剥夺列入选举名单资格者、大区区长、副区长、法院和法庭的法官、国家机关和公共单位高官等除外。国民议会议员不得兼任其他非选举性公职、经社理事会成员、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职务、国有企业、信贷企业以及政府合同企业领导职务、政府部长、在职军人或警察。

  候选人产生办法:政党或政党联盟需于选举日期前60日推荐议员候选人名单,并向国库缴纳选举保证金。如某政党或政党联盟有1名候选人当选议员,该笔保证金将于选举最终结果公布15天内退还给该政党或政党联盟。无党派人士独立参选须由分属塞6个不同大区的至少1万名选民联署。选举于国民议会任期结束前60日内举行。

  全国独立选举委员会和内政部负责监督和组织选举。

  (二)参议院主要代表地方行政单位和海外侨民的利益,地方单位和海外侨民代表不得少于参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女性参议员占全体议员的比例至少为40%。

  2007年 5月通过的参议院组织法规定,参议员共100名,35名经间接选举产生,由各省国民议会议员、大区及县市议员组成的选举团投票选出,得票多者获胜,选举在参议员任期结束前60日内举行。其余65名由总统指定。

  选民资格:各省国民议会议员、大区及县市议员。

  候选人资格:至选举投票日须年满40岁、享有完全民事权利的塞公民,须为政党或政党联盟成员。被监护人、被判剥夺列入选举名单资格者、大区区长、副区长、法院和法庭的法官、国家机关和公共单位高官等除外。参议员不得兼任其他非选举性公职、经社理事会成员、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职务、国有企业、信贷企业以及政府合同企业领导职务、政府部长、在职军人或警察。

  候选人产生办法:候选人须经由政党或政党联盟提名,提名材料须于选举前25日递交给塞内政部,内政部最迟于选举前20日公布候选人名单。

  选举于周日或节假日进行,全国独立选举委员会负责监票和计票,宪法法院负责宣布选举结果和处理选举诉讼。

  四、议会职权

  议会享有立法权,可以提出法律草案和修正案,确定公民的民事和基本政治权力、反对党的地位、国籍、婚姻、继承、罪行和刑罚、税务、货币发行、议会选举制度、公务员和军人基本保障、企业国有化和国有企业转让等方面的规则,以及国防、地方行政管理、教育、所有权、物权、民事和商务权、劳动、工会和社会治安权、国家工作人员薪酬等方面的基本原则。议会负责审批包括预算在内的财政法案。议会可通过书面和口头形式质询总理和政府,实施对政府的监督权。

  五、议会组织机构

  (一)国民议会议长职权主要有:组织议会工作,召集议会会议,主持议会讨论,制定国民议会预算,录用、调动、提拔人员,负责与外国议会关系,负责国民议会安全(发生混乱时,可要求治安部队进入国民议会内部),参与立法讨论,参与投票,颁布法律(如总统在宪法规定期限内未颁布法律),确保法律的合宪性。

  执行局为塞国民议会常设机构,由1位议长、8位副议长、6名当选秘书和2名总务主任组成。议长经议会党团提名并经选举产生,任期原为5年,但国民议会于2008年10月21日修改内部章程,将议长任期由5年缩减至1年,包括议长在内的执行局所有成员均在国民议会每年第一次例会时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国民议会下设11个委员会,包括国防与安全,财经、计划与经济合作,城市规划、住房、设备与交通,发展与领土整治,法律、劳动、权力下放与人权,外交、非洲统一与海外侨民,教育、青年、体育与娱乐,文化与新闻,卫生、人口、社会事务与民族团结,财务与监察以及评议委员会。

  (二)参议长职权主要有:参议长在国家礼宾序列中排在总统之后、国民议会议长之前。宪法规定,总统辞职、彻底不能履行职务或去世时,由参议长代行总统权力,并于规定期限内组织总统选举。

  除参议长外,参议院执行局还包括8名副参议长,6名当选秘书,2名总务主任。

  参议院现有12个专门委员会,情况如下:

 

财政委员会

农业发展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国防和安全委员会

外交委员会

文化和交流委员会

教育、青年和体育委员会

卫生、人口和社会事务委员会

交通委员会

会计和监管委员会

授权委员会

预算报告委员会

  (三)参议院和国民议会的协调机构为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参议院领导,参议院的执行局即联席会议执行局。

  六、议会会议制度

  除立法选举后新成立的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的第一次会议召开日期由总统确定外,议会例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限由国民议会咨询参议长的意见后确定。塞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例会会期通常为每年10月上半月至第二年6月下半月。如国民议会在例会或特别会议结束时未确定下一次例会召开的时间,则由国民议会执行局在咨询参议长意见后确定。

  议会可就特定议事日程召开特别会议。特别会议须由半数以上议员以书面形式向国民议会议长提请召开,或由总统单独或在总理的建议下要求召开。每次特别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5天。

  议会会议公开,在特殊情况下可召开闭门会议,但时间有限。议会讨论的完整报告和资料在讨论日志(journal des débats)或官方报纸上发表。

  议会的法定人数为半数加1人,如不足法定人数,会议推迟到第三天举行。如第三天人数仍不足,则不再要求,缺席人员名字被写入会议记录。

  议员按个人意愿投票,任何强制性授权都无效。在特殊情况下,可接受委托投票,但任何人最多只能接受一次委托。议会一般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如有疑问,可采取起立表决方式;如还有疑问,则采取公开投票方式。在至少10名议员要求下,可采用公开或秘密投票方式。国民议会执行局成员选举采取秘密投票方式。

  七、议会立法程序

  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员和参议员享有提案权。

  提案需通过书面形式递交给国民议会议长。除紧急情况外,提案在相应委员会审议前至少10天发给议员。议会执行局审查提案可受理性后,通报总统,总统将其意见告诉国民议会议长,议长再通知提案者。

  法案经国民议会通过后,提交参议院审议。参议院须在收到法案之日起20天内作出裁定(紧急情况下,可缩短为7天)。如参议院通过法案,则立即递交总统颁布。如参议院和国民议会意见不统一或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定,由国民议会最终裁定,法案通过后,立即递交总统颁布。

  由参议员提出的议案先在参议院审议,通过后递交国民议会,经国民议会审议通过或修改后,立即递交总统颁布。

  总统在收到最终通过的法案之日起6天内可向宪法法院提出法案违宪上诉,国民议会或参议院十分之一以上议员也可在法案最终通过之日起6天内提出违宪上诉。如无违宪上诉,则上诉期结束之日起8天内(如国民议会宣布情况紧急,则4天内),总统颁布最终法律。在颁布期限内,总统可要求国民议会重新审议法案,国民议会不得拒绝。法案须经五分之三以上议员同意,才获通过。

  八、议员制度

  议员享有提案权、对总理和政府成员的监督和质询权,其在行使职务时发表的言论、文字和所作的投票不受追究。

  议员有义务参加议会全会、委员会会议、执行局会议和议长会议。缺席例会达两次的议员可被宣布辞退。无正当理由连续缺席三次会议且不派代表与会的委员会成员可被宣布解除相应职务。

  议长享受特殊补贴,有官邸和佣人,配公车、保安和护卫队。所有议员持外交护照,领取和达喀尔法官、军人和国家公务员最高级别工资相当的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免税),每月发放住房和通话补贴,每人配备一辆公车,按月发放油票,享受退休金制度,任职期间享有刑事豁免权。议长、执行局成员、党团主席、委员会主席等享受职务津贴。

  九、议会党团

  国民议会议员可按其所属政治派别组建议会党团,每名党团不得少于10人。每名议员只能加入一个党团。

  国民议会现有2个党团,

  1.自由民主党团

  2.民主进步党团

  参议院现有2个党团,

  1.自由民主党团

  2.自由发展党团

  十、议会办事机构

  (一)国民议会办事机构为办公厅和秘书处。办公厅负责协助议长工作,设办公厅主任、议长办公室主任、议长特别秘书、若干技术顾问和项目专员。秘书处负责议会内部日常工作及联系参议院和总统府等外部机构,负责人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执行局任命,现任秘书长为玛丽•约瑟夫•迪亚洛女士。秘书处下设9个职能部门:立法司、物资司、财务司、行政司、研究与档案司、新闻司、建设与维护司、电子与信息司、典礼局。国民议会还为议会副主席配备一名专职助手。

  十一、议会对外交往

  (一)塞内加尔国民议会成立初期,议会对外友好小组有20多个,主要涉及塞邻国及与塞有历史传统联系的西方国家。后来很多与塞建交国家不断提出在塞议会成立与这些国家友好小组的要求。为加强与这些国家的议会交流,塞议会根据对等原则相继成立了相关对外友好小组。截至目前,塞议会共有56个对外友好小组。

  塞国民议会对外友好小组致力于与相关国家议会加强交流和推动国家间友好关系的发展。新一届国民议会成立后对外友好小组成员的换届工作由议会党团主席负责。占据议会多数派的党团主席具有重组对外友好小组的优先权,其重组数量一般在40个左右,剩余的才轮到议会少数派党团主席。议会党团主席重组大部分对外友好小组,但一般会给非登记党团议员留下几个小组名额。

  议会党团主席任命其选定的对外友好小组主席,该对外友好小组主席任命至少 2名小组副主席并挑选相关议员加入该小组。除对外友好小组主席外,某特定对外友好小组其他成员仍可被选入另外一个或几个对外友好小组。一个对外友好小组成员大多在二三十人左右。

  塞国民议会对外友好小组活动形式包括与其他国家议会相应的友好小组进行互访、吸取彼此立法经验、签订相关合作协议、人员培训、互相捐赠办公物资等。活动经费由国民议会承担。议长和副议长出访报总统府审批,普通议员出访由国民议会自行审批。

  (二)截至2008年12月,塞参议院共有对外友好小组16个,每个小组人数大概在二三十人。

  成立小组先由参议员提议并征得参议长同意,再召开参议院大会选举产生小组办公室,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有的小组设有财务负责人。参议员可自由加入,每个人至多可以加入3个小组,但某小组的主席不能被选入其他小组的办公室。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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