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厄瓜多尔国民代表大会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10-19 09: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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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况

  厄国民代表大会(Asamblea Nacional)是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2009年4月26日选举产生第一届国民代表大会,大会于同年7月31日正式宣誓成立。国民代表大会采取一院制,总部在基多,现有代表124名,其中全国代表15名,省代表103名,海外代表6名。厄执政党主权祖国联盟运动(Alianza País)占59席,爱国社团党(PSP)19席,基督教社会党(PSC)11席,制度革新党(Prian)7席,城市运动(M.Municipalista)5席,人民民主运动(MPD)5席,怕恰库蒂克运动(Pachakutik)4席,罗尔多斯党(PRE)3席,民主左派党(ID)3席,其他党派或运动9席。

  二、国民代表大会简史

  厄瓜多尔于1809年8月10日宣布独立,1822年彻底结束西班牙殖民统治加入大哥伦比亚共和国,1830年5月退出,成立厄瓜多尔共和国,同年9月在里奥班巴召开第一届国民议会,颁布厄历史上第一部宪法。其后近两百年间,国民议会在一院制和两院制之间更替。2007年之前的立法机构为一院制国民议会(Congreso Nacional),共有议员100名。2006年11月科雷亚在总统选举获胜后宣布解散该议会,并于2007年11月成立制宪大会,起草新宪法。2008年7月,制宪大会完成新宪法的制定,结束使命。厄成立立法和检举委员会(Comisión Legislativa y Fiscalización)暂行过渡时期的立法权。新宪法于2008年9月在全民公决中获得通过,对新的立法机构国民代表大会作出相应规定。

  三、国民代表大会的权力

  (一)主要权力

  参与修宪进程;颁布、整理、修改、废除或解释法律;在考虑到地方自治政府相关权利的前提下,通过法律新增、修改或取消税收;批准有关国际条约;对行政、选举和社会控制与透明等职能部门予以监督,有权要求公务人员提供必要的信息;经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表决同意、在有据可循的前提下,授权司法部门对总统或副总统提起刑事诉讼;任命国家总审计长、总监察长、总检察长、刑事护民官(Defensor del Pueblo)、民事护民官(Defensoría Pública)、银行署、公司署及电信署署长、全国选举委员会成员、司法委员会成员、公民参与及社会控制委员会成员;批准国家财政预算并监督预算的执行;经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表决同意,赦免政治犯,或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有关人员进行大赦。

  (二)与总统、副总统的关系

  国民代表大会有权任命由国家选举委员会宣布当选的总统、副总统;听取总统所作年度报告并发表相应声明;宣布总统因体力或智力缺陷难以胜任其职并中止宪法赋予总统的权力;在副总统永久缺席的情况下,根据总统推荐的人选,选举副总统。

  经宪法法庭同意,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国民代表大会可根据三分之一成员要求对总统或副总统提起政治起诉。1.危害国家安全;2.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盗用公款或非法致富;3.出于政治原因实行种族灭绝、虐待、绑架或致人失踪。

  国民代表大会在七十二小时内,依据总统提交的证据形成决议,大会经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可以总统进行谴责或罢免。如在谴责过程中发现总统犯有刑事罪,则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宪法法庭认定总统僭越宪法赋予的权力范围或国家爆发严重政治危机或内乱的情况下,国民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即可罢免总统,但国民代表大会只能在成立最初三年内行使罢免总统权。

  全国选举委员会在罢免总统的决议公布七天内,宣布提前进行总统和国民代表大会选举。

  (三)与总统、副总统以外的公职人员的关系

  国民代表大会经四分之一成员同意,可对在任或卸任一年内的政府部长、总审计长、总监察长、总检察长、刑事护民官、民事护民官、银行署、公司署及电信署署长、全国选举委员会成员、选举争议法庭、司法委员会成员、公民参与及社会控制委员会成员提起政治控诉。经大会三分之二代表同意,可对政府部长、司法委员会成员和担负选举职能机构的成员进行谴责。对其他公职人员的谴责,只需大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即可。受谴责的公职人员将被撤职。

  四、国民代表大会管理机构和人员

  (一)最高管理机关

  国民代表大会最高管理机关为立法管理委员会(Consejo de Administración Legislativa),该委员会由主席、两名副主席及四名来自议会不同立法议员团(bancada)的代表组成。立法管理委员会具有为国民代表大会制定立法计划、决定议题讨论顺序、制定并通过大会全年预算、对议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等权力。

  (注:获得国民代表大会10%以上议席数(即13席)的政党可组成立法议员团。不足该席位数的政党和运动可以自愿组合。目前国民代表大会中符合这一条件的只有执政党主权祖国联盟运动、爱国社团党和帕恰库蒂克运动与人民民主运动联盟。)

  (二)专门委员会

  国民代表大会下属12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司法与国家机构委员会;劳工权益和社会安全委员会;经济和税收体制及管理委员会;经济、生产发展和中小企业委员会;主权、一体化、国际关系和总体安全委员会;物种多样化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粮食主权和农牧渔业发展委员会;政府自治、地方分权和土地规划委员会;教育、文化和科技委员会;卫生权益委员会;公民参与和社会监督委员会;集体、族群权益和跨文化委员会。此外,还有政治监督和检举委员会(Comisión de Fiscalización y Control Político)。

  (三)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

  国民代表大会在全体成员中选举主席一名,第一副主席和第二副主席各一名,任期两年(2009—2011年),可连选连任。在主席暂时或永久性缺席时,第一副主席代行主席职务,第二副主席升任第一副主席,同时,国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副主席。

  此外,国民代表大会在大会成员以外指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各一名。

  五、国民代表大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议员在行使职务过程中的言论、观点和行为都不用担负任何民事和刑事责任。对议员进行刑事起诉,首先要征得国民代表大会的授权,但在该案件与议员所从事的职务无关时除外。如国民代表大会在三十天内对法官的起诉未予答复,则视为已授权。

  国民代表大会议员为国家公职人员,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除在大学或科研机构任教之外,不得从事其他职业;不得担任其他公职,不得收受与职务无关的薪酬;不得与公共部门签订合同。

  六、国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的分类及立法程序

  (一)法律的分类

  法律可分为组织法和一般法。组织法包括依据宪法设立的组织和机构的管理法、关于权利行使和宪法保障的法律、关于地方政府权力行使的法律、关于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的法律,其余为普通法。组织法的颁布、修改、废除和解释,需经国民代表大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普通法不能改变或逾越机构法。

  (二)立法程序

  1.有资格提出法律草案的人员与机构

  以下人员和机构有权提出法律草案:立法议员团成员或取得大会百分之五成员支持的议员;总统;司法、选举和社会管理等职能部门;宪法法庭、总审计署、总监察院、总检察院、护民署;享有政治权利并获得百分之零点二五全国登记选民支持的公民。只有总统有权提交增加、修改或废除税收、增加公共开支或修改政治行政区划的法律草案。

  凡是提出法律草案的组织或个人,可以亲自或派代表参与该草案的讨论。向国民代表大会主席提交的法律草案要有充足的依据,且草案必须只针对某一领域,否则不予讨论。

  2.法律草案的讨论与通过

  法律草案需经两轮讨论。首先,国民代表大会主席将法律草案下发全体成员,同时将草案呈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随后,专门委员会将审议过的草案提交国民代表大会表决。

  国民代表大会将表决通过的法律提交总统,总统如批准或在三十天之内未完全否决该项法律,该法律将予以颁布。总统如完全否决某项法律,国民代表大会只有在一年之后才能重启该法律的审议程序,经全体三分之二成员同意,该法律即获通过并予以颁布。总统如部分否决某项法律,则需提出替代方案,但不得包括原法律中未出现的内容。

  总统如认为某项法律全部或部分违宪,宪法法庭需在三十天之内对此作出判决。如判决该法律全部违宪,该法律将被冻结;如部分违宪,国民代表大会在对其修正后,重新递交总统批准;如判决未违宪,国民代表大会将颁布该法律。

  (三)特殊情况

  总统有权提交经济紧急法案,国民代表大会自接受之日起三十天内可批准、修改或拒绝该法案。在大会讨论经济紧急法案期间,总统只有宣布进入特别状态,才能提出其他紧急法案。

  国民代表大会如在三十天之内未批准、修改或拒绝经济紧急法案,总统将以法令形式公布并登记该法案。国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宪法规定,在任何时间内修改或废除该法令。

  七、国民代表大会休假规定

  国民代表大会规定每年休假两次,每次十五天。休假期间,大会主席可以在半数以上议员或总统要求下召开特别会议,讨论相关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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