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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买加议会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10-19 09: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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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议会简史

  牙买加议会起源于英国殖民时期。最早的牙立法机构于1660年成立,由英格兰国王任命的牙总督及其提名的委员会(Council)组成。1664年1月成立两院制议会,由总督、委员会和通过选举产生的下议院(House of Assembly)组成。委员会行使立法和咨询权,下议院除立法权外还拥有全部政府财政的管理权。1866年改行一院制,称为“立法委员会(Legislative Council)”,其成员全部由总督提名。1884年至1944年,立法委员会逐渐吸纳部分由选举产生的议员。1944年,牙通过《宪法》改革重新确定议会两院制并实现普选制,众议院(House of the Representatives,即下议院)由通过普选产生的32名议员组成,立法委员会(即上议院)由13名被提名议员组成。两院各由5名议员组成总督任主席的行政委员会(Executive Council)。1944年大选产生了首个由不同政党议员组成的众议院。牙议会于1959年获得对国家事务的完全控制权,总督仅保留对外交往等有限职能,众议院和立法委员会的议员席位分别增至45席和21席。行政委员会被部长委员会(Council of Ministers)取代,并逐渐发展为政府内阁,其首席部长出任内阁总理。1962年8月6日牙独立后,议会成为独立立法机构,众议院席位经两次调整后增至60席;立法委员会改名为参议院,规模保持在21席。

  自1944年实行普选制以来,牙共举行了16次众议院选举(其中独立后11次)。牙工党于2007年9月赢得大选后执政至今。2009年,牙议会批准《选举法》修正案,将众议院席位的上限增至65席。新增选区的划分将由牙选举委员会在下届大选前确定。

  二、议会地位

  牙议会系牙最高立法机关。尽管根据牙《宪法》英女王及其代表——总督——在名义上系议会的组成部分,但无权实质干涉议会及司法事务。政府由在议会众议院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牙总理在向总督提名事务委员会(包括公共、司法和警察事务委员会)成员人选前须征求议会反对党领袖的意见。牙法院具有独立于立法和行政机关的审判权,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负责解释《宪法》。

  三、议员选举与议会的产生

  (一)选民资格:选民登记时年满18周岁的牙公民,或选民登记时年满18周岁且在牙居住超过12个月的其他英联邦国家公民均有选举投票权。服刑人员和精神病患者等不得参加投票。

  (二)候选人资格:1被任命或提名时年满18周岁且在牙居住超过12个月的英联邦国家公民;2行为和认知上不得效忠、顺服或遵从于外国力量;3不得为牙国防军现役成员,不得担任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法官及其他政府公职;4不得因在此前选举中存在不当行为而被剥夺候选人资格;5不得为服刑人员或精神病患者。

  (三)候选人产生办法:通常情况下,牙各政党在候选人登记日前通过党内选举决定本党参选人。政党及独立参选人在候选人登记日向所在选区的选举办公室登记,经选举办公室审核后即确认其候选人资格。

  (四)参议员产生规定:参议院由21名参议员组成,总督任命。其中总理提名13名,反对党领袖提名8名,以确保执政党参议员人数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二。

  (五)众议院选举规定:采取简单多数,即在各选区获得有效选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众议员。

  (六)选举负责机构:牙选举办公室(Electoral Office of Jamaica)负责大选组织筹备、候选人登记及资格认定、投票点选定及管理、选票清点和选举结果公布等事务性工作。

  (七)连选连任规定:参、众议员均可无限期连选连任。

  四、议会职权

  根据牙《宪法》规定,议会主要职权包括:(一)立法权: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维护国家和平、秩序和良政;(二)审议权:对新提案和法律修正案进行审议;(三)拨款权:为政府运作提供财税支持。

  五、议会组织结构

  牙议会由英女王(牙总督为其代表)、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两院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

  (一)参议院由被提名的21名参议员组成,总督任命。主要职能为审议由众议院通过的提案,并可自行提出除财政案以外的其他提案。参议员中担任政府部长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或多于4人。正、副参议长由不担任政府现职的参议员出任,主要负责执行参议院议事程序和维护会场秩序。

  (二)众议院由通过普选产生的60名众议员组成,总督任命。议会所有提案必须经众议院通过方可成为法律。在立法实践中,多数提案由众议院提出。政府财政拨款和征税须经众议院批准。正、副众议长从不担任政府现职的众议员中产生,主要负责执行众议院议事程序和维护会场秩序。

  (三)议会委员会由众议院全体委员会、参众两院会期专责委员会、特别专责委员会和两院联合专责委员会组成。

  六、会议制度

  (一)每届议会任期不超过5年。普通会期从每年的4月至次年3月30日。大选年由总理适时宣布解散议会。每年8月为休会期,一般持续4至6个星期。

  (二)表决方法:一般提案采取简单多数的表决方式,即支持票数超过议员出席数的二分之一即获通过,两院法定人数均为除议长(或副议长)外不少于16人;与《宪法》相关的提案采取全体三分之二多数的表决方式,即支持票数超过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获通过。投票时,议会书记员逐个点名,被点名议员口头表达对议案的支持或反对态度。

  七、立法程序

  牙议会参、众两院均有提案权,但涉及财政事务的提案只能由众议院提出。在立法实践中,多数重要提案由众议院提出。一般立法程序为:

  (一)提案:政府部长可提出与政府政策的相关公共提案;众议员亦可自行提出个人提案。

  (二)一读:书记员宣读提案名称并送印,确定二读时间。

  (三)二读:提案辩论,通过表决决定是否将提案提交委员会审议。

  (四)委员会审议:由众议院全体委员会或特设委员会审议提案具体条款,并提出修正意见。

  (五)审议报告:由众议长报告提案在委员会的审议情况。

  (六)三读:众议院对议案进行最终表决,不再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

  (七)参议院审议:经众议院三读通过的提案将提交参议院审议。如参议院对提案存在异议,可进行修正后送回众议院再次表决。众议院如同意参议院修正意见,即表决通过;亦可对参议院修正后的提案再次进行修正后表决通过,并再次提交参议院审议;如不同意参议院修正意见,可要求参议院重新考虑其决定。如两院最终无法就提案达成共识,众议院须撤销提案。

  (八)经参、众两院通过的提案提交总督签署后即成为法律。

  (九)涉及征税、借贷、财务审计等财政事务的提案在众议院提出后,首先由政府部长提交财政收入和支出规划,经议会委员会辩论并达成共识后方可进入一般立法程序。参议院对众议院通过的财政提案的审议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十)在一个会期结束时尚未审议终结的提案成为废案,需在下一会期开始后重新提出,并重新进入立法程序。

  八、议员制度

  牙议会两院议员享有在议会的发言免责权,并在任期内对其个人债务不承担民事责任,个人购车可享受免税待遇。目前,不担任政府职务的牙议员基本工资为264.8万牙元/年(约合3万美元/年),另可享受总额为20.3万牙元/年(约合2300美元/年)的差旅费和补贴款。

  九、议会办事机构

  牙议会的日常行政工作由议会书记员(Clerk of Parliament)及行政工作人员负责。牙议会办事机构主要包括书记员办公室、委员会处、审议办公室、审计办公室、会计室、图书馆等部门,共有约60名工作人员。

  十、对外交往

  牙议会对外交往限于双边及多边议会事务,目前尚未与外国议会形成定期交流机制,但与加拿大、英国等国议会交往较密切。议会对外交往经费源于年度预算拨款,在最高限额下无明确数额规定。议会外事工作由书记员具体落实,通常书记员在收到外国议会邀请后,交由参、众议长及两院事务负责人决定是否出席或参加,并选定参加人员,再由书记员具体落实。

  十一、议会委员会

 

委员会名称

一、众议院全体委员会(Committee of the Whole House

 

财政常务委员会(Standing Finance Committee

负责牙政府财政预算的审核

二、众议院会期专责委员会(Sessional Select Committees of the House

1

议事程序条例委员会(committee of Standing Orders

负责审议与议事程序条例相关事宜

2

众议院委员会(House Committee

负责审核并提醒对众议员的适当称呼并整理会议纪要

3

特权委员会(Privileges Committee

负责处理影响众议院特权和权利的具体事宜

4

规范委员会(Regulations Committee

负责确保提案及法律符合《解释法》规范;提醒众议院对个别提案的特殊法律后果给予重视

5

公共财务委员会(Public Accounts Committee

负责审议涉及公共支出的财务情况及总审计长递交的审计报告

6

公共管理和拨款委员会(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Appropriations Committee

负责审议和监督政府部门财政预算支出情况;对政府行政提出建议

7

内政和外交委员会(Internal and External Committee

负责审议政府对外政策和双边、多边协议;监督涉及国家安全和司法行政的法案

8

经济和生产委员会(Economy and Production Committee

负责监督涉及国家经济和生产的相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听取公众意见、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9

人力资源和社会发展委员会(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Development Committee

负责监督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发展的相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听取公众意见、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10

基础设施和项目开发委员会(Infrastructure and Physical Development Committee

负责监督涉及基础设施和项目开发的相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听取公众意见、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三、众议院特别专责委员会(Special Select Committees of the House

1

选区边界委员会(Constituency Boundaries Committee

负责选区划分等事务

2

道德委员会(Ethics Committee

负责规范众议员道德行为;审理和调查涉及议员经济问题和犯罪行为的投诉

3

选区发展基金委员会(Constituency Development Fund Committee

负责选区发展基金的制定和划拨、监督其使用

四、参议院会期专责委员会(Sessional Select Committees of the Senate

1

议事程序条例委员会(Committee of Standing Orders

负责审议与议事程序条例相关事宜

2

参议院委员会(Senate Committee

负责审核并提醒对参议员的适当称呼并整理会议纪要

3

特权委员会(Privileges Committee

负责处理影响参议院特权和权利的具体事宜

4

规范委员会(Regulations Committee

负责确保提案及法律符合《解释法》规范;提醒参议院对个别提案的特殊法律后果给予重视

五、联合专责委员会(Joint Select Committees

1

个人提案联合专责委员会(Joint Select Committee on Private Bills

2

报告审议联合专责委员会(Joint Select Committee to Consider and Report to Parliament on Reporls

菲利波特(Marisa

负责审议公共检察官、防腐败委员会等独立机构

3

卫生部和流产政策评审组最终报告联合专责委员会(Joint Select Committee on the Final Report of the Ministry of HealthJamaica Abortion Policy Review Advisory Group

 

4

《信息获取法(2002)》联合专责委员会(Joint Select Committee on the Access to Information Act2002

 

5

《独立调查委员会法案(2008)》联合专责委员会(Joint Select Committee on the Independent Commission of Investigation Act2008

 

6

弹性工作安排计划绿皮书审评联合专责委员会(Joint Select Committee to Consider and Report on Green Paper #4 of 2001Regarding Proposals for the Introduction of Flexible Work Arrangement

 

7

侨民事务联全专责委员会(Joint Select Committee Diaspora Affairs

 

8

“诽谤法律评审报告”审议联合专责委员会(Joint Select Committee to Consider and Report on the Report on the Review of the Defamation Law

 

9

艾滋病国家政策绿皮书审议联合专责委员会(Joint Select Committee to Consider and Report on teh Green Paper on National Workplace Policy on HIV/AIDS)

 

10

《预防腐败(特别检察官)法(2008)》审议联合专责委员会(Joint Select Committee to Consider and Report on the Corruption PreventionSpecial ProsecutorAct2008

 

11

犯罪议案审议联合专责委员会(Joint Select Committee to Consider and Report on the Crime Bills

 

12

信用信息共享议案审议联合专责委员会(Joint Select Committee to Consider and Report on a Bill EntitledAn Act to Provide for the Sharing of Credit Information Between Specified Bodiesthe Licensing of Credit Bureaus and for Connected Mat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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