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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库曼斯坦议会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10-19 10: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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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议会简史

  1994年12月11日,土库曼斯坦进行首届议会选举。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土举行第三届议会选举。2006年12月21日尼亚佐夫总统去世后,奥·阿塔耶夫议长即被免职并被提起刑事诉讼,副议长阿·努尔别尔德耶娃出任代议长,2007年2月当选议长。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土举行第四届议会选举,努尔别尔德耶娃连任议长。

  二、议会地位

  议会是最高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土宪法和议会法行使职权。总统作为土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有权参加议会的所有会议。土政府副总理也可参加议会的所有会议。可在议会中行使立法倡议权的有议长、土总统、议员、人民代表、政府和最高法院。

  三、议员选举与议会的产生

  凡选举之日年满18岁的土公民即拥有选举权。

  凡在选举日年满25岁,被推举前10年内在土居住的土公民都可被推举为候选人。有前科的人不能被推举为候选人,至少在撤销前科5年后才可被推举为候选人。候选人推举于选举前45天开始,于选举前30天结束。

  候选人由注册合法的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集会推举。被推举的候选人在登记前需告知选区选举委员会,本人同意在该选区参选。选区选举委员会及时通知候选人登记日期。

  根据土宪法,议员根据普遍、公正、直接选举和无记名投票原则差额选出。选举按单席位选区原则进行。竞选过程公开透明、自由宣传,所有候选人机会平等。

  土“选举和全民公决中央委员会”组织议会选举,组建州和阿什哈巴德市选举委员会、选区选举委员会、投票点选举委员会。

  2008年12月14日举行土第四届议会选举。共有288名候选人参选,选出125名议员,任期5年。此次议会选举是别尔德穆哈梅多夫总统上台后的首次大选。议员绝大多数是土库曼族,基本系亲总统的民主党党员和妇女、青年、工会等组织代表。议员平均年龄45岁,女议员占近20%。

  四、议会职权

  通过、解释、修改宪法和其他法律,并监督其执行;提出总统选举;决定对议长、副议长的选举及罢免;建立、重组、撤销议会各委员会,确认其组成,决定对各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命和撤职;将就个别问题颁布法律的权利转交给总统;研究批准政府工作计划;负责监督选举;根据总统提议研究最高法院院长、总检察长、内务部长和司法部长的任命和解职问题;审议制定年度法制工作计划;研究批准土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研究批准议会年度预算;确立国家奖章;授予土总统国家奖章、荣誉称号、军衔和嘉奖;确定国家政权和管理机关的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研究和平与安全问题;解决国家边界变更问题;对地方自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组织领导;解决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议会权限范围内的其他问题。

  五、议会组织结构

  议会由议长、副议长领导,下设5个委员会,分别为维护人权和自由委员会,科学教育和文化委员会,经济和社会政策委员会,国际和议会交流委员会,地方代表权力和自治机构工作委员会。委员会分为常设的和非常设的。

  议长职能如下:

  主持议会会议;对议会各委员会的组成提出意见,协调各委员会工作;为各委员会和议员提供组织、法律、科研、物质及技术方面的保障;必要时组建筹备委员会和工作小组,对法律进行审批;听取议会各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确定议会组织结构和人员编制;公布议会通过的法律,出版《土库曼斯坦议会报告》;负责监督议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在宪法规定的情况下代行总统权力;根据总统任命,可代总统行使宪法相关条款规定的职权;协调议会与总统、其他国家机构和社会团体之间的行动;代表议会处理与外国议会间的关系,负责与各国议会间的联系工作;在议会通过的法律文件上签名,后交总统签署;签署议会命令;负责议会工作人员的任免工作;解决土宪法、议会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议长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问题。

  六、议会会议制度

  议会通过例会的形式开展工作。议会各委员会会议在自由讨论、集体决议的基础上研究问题,确定议会、议会各机构及议会选举出代表的责任,会议公开举行,并经常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议会会议在法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的情况下即为有效。

  七、议会立法程序

  议会各委员会根据各自的计划及议会、议长、副议长的命令和建议开展工作。议会各委员会根据法律修定草案,在总统、内阁提出的修改法律方案的基础上,同时听取议长、副议长的命令,对土法律及议会的决议方案进行研究。土法律和议会法案的草案先由各委员会讨论后再提交议会例会审议。委员会初步审议和讨论的结果、建议和意见以委员会结论的形式呈议会。

  八、议员制度

  议员作为人民的全权代表,拥有保障其在议会中工作、活动的所有权力。议员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表达选民的意愿。议员在议会中具有立法倡议权。议员从获得议会的认可起拥有自己的权力,直至新一届议会开始工作。议员保持与本选区内选民、地方执法机关、自治机关、社会团体的联系。议员积极参与议会及其机构的各项活动,完成被委任的事务。议员的主要任务是准备、研究和批准各项法律、命令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国家为议员顺利、有效行使权力提供保障,并维护其权利、生命、荣誉、尊严、自由和人身不可侵犯。蓄意侵犯议员权利、生命、荣誉、尊严、自由和人身安全的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有议会有权剥夺议员的权力。

  议员被剥夺权力的理由:

  法院正式宣判议员有罪;

  该选区内选民开会决定提前停止其选出的议员行使权力。

  议员在议会例行会议上可自由讨论,由议会进行审议和作出决定。议员应积极参加议会及其所在机构的会议。议员对议会会议上研究的所有问题都具有投票权。

  议员有权:

  向议会下属机构推举人选,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向议会提交审议问题;对问题的审议程序和问题本身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命令及其修正案的草案;就议会各机构和官员的工作发表意见;质询(议员有权在议会会议上向内阁、部长和其他国家机关的领导们提出质询。议员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质询。书面提出的质询将在议会会议上宣布。被质询的国家机关或官员必须在议会规定的时期内对问题作出解释。质询的问题、对问题的答复及议会对该质询的研究结果必须书面公布);解释表决理由,阐述建议根据。

  议员在议会会议上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议会、各委员会或官员进行研究。国家机关和官员必须在1个月内就议员意见和建议作出研究报告,并直接书面通知议员和议会。

  议员在其选区内拥有以下权力:

  参与地方执行权力和自治机关有关研究与本选区选民利益相关的重要问题的活动;召开本选区会议;通过广播、电视和报刊对自身议会工作发表看法。

  议员的义务包括:

  向选民和社会团体介绍议会工作。

  调查民意,了解人民需要,并向议会汇报,向相关机构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地方执行权力机关和自治机关的领导每年至少一次要在选区内组织议员和选民的见面,并为此创造必要条件。

  议员要对选民的意见进行研究,并正确、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有关议会工作方面的问题,议员有权要求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机构和组织领导人及其他官员见面。

  议会为议员提供文件、正式出版物、信息及其他方面的必需资料。应议员请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行政机关、企业和组织必须协助就议员活动问题举行专家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议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政府、部长、国家机构和社会团体负责人提出参加审议相关问题的要求。上述机构和官员应向议员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

  议员有权免费使用土机场、火车站、河运和海运港口的官方贵宾厅。在官方贵宾厅出示议员证件,可以优先购票。

  国家机构和单位应协助议员活动,组织议员到选区,并保障其交通和住宿。

  议员持外交护照,出入土边境免予海关检查。土驻外外交机构应向议员提供必要协助。议员及其家属的住所在整个任期内应予保留。

  因到议会上任而搬家或任期结束迁回原居住地,议会根据相关规定向议员提供费用补偿。议员到议会上任,一次性为其随行的每一个家属发放相当于国家规定最低工资5倍的资助。

  议员在议会及其机构工作的时间,不间断计入工龄、专业工龄、军队和执法机关服役期,不影响获得高一级军衔、职称、官衔和其他等级。任期结束,恢复议员原工作或安排同等工作。

  未经议会同意,不能对议员追究刑事责任、拘押或追究行政责任。禁止搜查议员本人、办公场所或住地、公务或私人交通工具及其本人物品。如要追究议员的刑事责任、对其拘押或使用法院规定的行政处罚手段,总检察长须书面提请议会同意。请求应在对议员提起刑事诉讼、指控、拘押或使用行政措施前提出。为解决上述问题,议会可在审议总检察长请求时要求对方提供必要材料。议会作出相关决定并在3日内答复总检察长。议会也可以此为依据修改决定。议员有权参加关于取消自己豁免权的审议。总检察长必须在结案后3天内向议会通报案件的侦查和审理结果。

  议员拥有议员证和议员徽章。议员证和议员徽章在议员全权得到承认后即颁布,直至任期结束。提前结束任期,应交回议员证和徽章。

  九、议会办事机构

  议会服务局负责议会、委员会和议员活动的组织、技术保障和其他工作。议会服务局的主要任务是:1.为议会、委员会、议员会议及议会其他活动提供组织和技术服务;2.审议、总结公民提出的建议和申诉;3.公布议会通过的文件,出版《土库曼斯坦议会公报》;4.向媒体提供报道议会活动的有关资料;5.解决其他相关问题。议会的经费由国家财政预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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