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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议会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10-19 10: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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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议会简史

  苏联时期哈萨克斯坦最高代表机构称为最高苏维埃。最高苏维埃由510名代表组成,任期5年,代表由各选区选举产生。该国独立之初(1992—1993年)在哈新宪法通过前后,原最高苏维埃继续工作。

  1993年1月,哈萨克斯坦通过了独立后第一部宪法。该宪法规定,议会仍称为“最高苏维埃”,实行一院制,代表任期5年,实行职业化。1994年3月,哈举行议会选举,选出代表176人。1995年3月,哈萨克斯坦宪法法院裁定此次选举违反宪法。随后哈总统纳扎尔巴耶夫下令解散议会(直到1995年12月新议会选出之前,该国无议会)。

  1995年8月30日,该国通过了独立以后的第二部宪法。该宪法规定,哈议会为两院制,由议会参议院(上院)和马日利斯(下院)组成,两院同为常设机构。议员实行职业化。1995年12月,选举产生了首个两院制新议会,1996年1月30日,新议会正式开始工作。1998年10月7日,该国对1995年版宪法进行修改,将参议员任期改为6年,下院(马日利斯)议员任期改为5年。规定哈萨克斯坦为总统制共和国,国家政权以宪法和法律为基础,根据立法、司法、行政三权既分立又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原则实现。

  2007年6月中旬,哈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确定哈政体由总统制向总统—议会制过渡。根据该修正案,下院(马日利斯)议员增至107人,其中98人按党派比例,9人由人民大会提名。上院增加8人,为47人。扩大议会权限,议会多数党团获得组阁权并推举总理人选,简化议会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的程序。扩大地方自治权限,地方行政长官任命须经地方议会同意,州议会议员任期由4年延至5年,地方议会有权以多数票对州长提出不信任案。废除禁止总统进行政党活动的条款。

  2007年8月18日,哈萨克斯坦举行议会下院选举,由总统纳扎尔巴耶夫亲任党主席的哈最大政党“祖国之光”党赢得88.41%的选票,成为唯一进入新一届议会的政党,囊括按照党派名单选出的全部98个下院席位。

  现议会是哈实行两院制以来的第四届,2007年8月选举产生,2012年届满。共154名议员,上院议员47人,其中由总统任命的上院议员(来自哈“人民大会”代表。“人民大会”是隶属于总统的咨商会议性机构,代表哈130个民族。人民大会于1992年由哈总统纳提议成立,本身没有立法建议权,但可以在召开全体会议时就国家发展的大政方针提出政策建议)。

  2009年1月,哈议会通过《选举法》、《政党法》、《地方自治法》等法律修正案。上述修正案旨在推进哈政治经济同步改革,为议会下院出现两个以上的政党提供法律基础。其中规定议会下院选举门槛仍为7%,如仅有一个政党胜选,得票数居第二位的政党将进入议会;由法庭裁定犯有贪污腐败罪行和行政违法罪行的哈公民不得参加选举;对选举法的解释权和召集全体选民集会权归中选委所有等。

  二、议会地位

  哈宪法规定,议会为国家最高立法机构。议会的主要职能是:通过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并对其进行修改和补充;批准总统对总理、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总检察长、中央银行行长的任命;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批准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等。在议会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两次拒绝总统对总理任命、因议会两院之间或议会与国家政权其他部门之间不可克服的分歧而引发政治危机时,总统有权解散议会。

  三、议员选举

  凡具有5年以上哈国籍、年满30岁、具有高等文化程度、工龄不少于5年,且在有关州、共和国直辖市或首都常住不少于3年的哈萨克斯坦公民可当选上院议员。上院议员代表根据间接选举权的原则,由有关地区代表机关联席会议通过不计名投票方式产生。上院议员每3年改选一半。

  年满25岁以上的哈公民可当选下院(马日利斯)议员。马日利斯议员根据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权的原则通过议会下院选举产生。根据2007年哈议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马日利斯107名议员席位中,98个席位全部按照议会下院选举参选政党得票率进行分配,不设独立参选人席位。参选政党获得7%以上的得票率方可进入议会,并按照得票比例分配98个议会席位。马日利斯议员每5年选举1次。同一人不得同时成为两院议员。

  议会章程规定,议员必须亲自参加议会工作,3次以上无故不出席会议要接受相关处理;不得担任其他代表机构的代表;也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或成为商业组织机构领导机构或监事会的成员。未经有关议院同意,议员在任期内不得被逮捕、传讯,免受行政处罚。

  议员的权力在本人提出辞职、被确认无行为能力、议会解散以及宪法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方可终止。在法院判决议员有罪以及长期旅居国外不归的情况下,其议员资格可被取消。

  四、议会职权

  议会上院的专有权限包括:根据总统建议,选举和接触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法院审判厅厅长和最高法院法官之职,接受他们的宣誓;批准总统对总检察长和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的任命;剥夺总检察长、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法院法官的不可侵犯权;根据立法提前终止地方代表机构的权力;选派两名议员参加最高司法委员会;审议马日利斯提出的罢免总统提案,并将审议结果提交两院联席会议审议。

  马日利斯的专有权限包括:批准和审议法律草案;就议会通过但被总统驳回的法律草案准备建议;根据总统的建议选举和解散中央选举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和委员的职务;宣布举行例行总统选举,决定举行非例行总统选举;派两名议员参加司法鉴定委员会;对总统的叛国行为进行起诉。

  议会上院和马日利斯的职能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议会两院视审议问题的性质可以举行联席会议或单独会议。国家重大问题或事件须经议会上院和马日利斯联席会议讨论。其范围:根据总统建议,对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通过宪法,对宪法、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批准预算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进行补充和修改;在总统对法律或法律条文提出异议后的1个月,对其进行复议和表决;应总统要求,并经各院三分之二以上议员通过,可授予总统不超过1年期限的立法权;批准总统对总理、国家银行行长的任命;对总理施政报告进行预审;可以对政府提出不信任,但必须达到法定票数,即各院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议员赞成,提案方可生效;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根据总统提议通过动用武装力量履行维和行动的决议;提出举行国家全民公决的动议;听取关于国家宪法法制状况的年度咨文;通过组建两院联合委员会,任免委员会主席,听取委员会活动情况报告;履行宪法赋予的其他职能。

  须经两院审议,但不需通过联席会议,而是先马日利斯,后议会上院审议的重大事项为:通过法律;讨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对预算的补充和修改,规定或取消国家税收;规定决定国家区划问题的程序;审理奖励、荣誉称号、军衔、官员职务等;确定国家象征;决定公债和由国家提供的经济援助和其他援助问题;公布公民大赦令;批准和废除国家签订的国际条约。

  五、议会组织结构

  (一)议会上院

  议会上院议长候选人须熟练掌握哈萨克斯坦语,由总统提名,经全体上院议员不计名投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票数方可当选。

  议会上院设有6个委员会:农业和环境保护委员会,立法与法律委员会,外交、国防与安全委员会,经济和区域政策委员会,社会文化发展委员会,财政和预算委员会。上院议长、副议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议会上院决策机构议会理事会。

  办公厅是议会上院的行政领导机构,下设行政处、综合处、议会间交往及国际合作处、专家处、新闻处、出版处、信息分析处、农业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协作处、立法与法律委员会协作处、外交国防与安全委员会协作处、经济与区域政策委员会协作处、社会文化发展委员会协作处、财政与预算委员会协作处。

  议会上院例会由议长召集(按照惯例应提前7天通知上院议员),到会议员数超过总数三分之二为有效。在特殊情况下议长可临时召集例会。会议日程应先由议会上院理事会进行审议,随后提交会议审议。会议进程一般对公众开放,如审议内容需要保密,在半数以上议员同意的情况下,议员会议可以通过闭门方式进行。

  (二)议会下院

  议会下院议长候选人须熟练掌握哈萨克斯坦语,由下院议员从下院议员中提名,经全体上院议员不计名投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票数方可当选。

  议会下院设有7个委员会:农业委员会,立法和司法改革委员会,外交、国防与安全委员会,社会文化发展委员会,财政与预算委员会,生态与资源利用委员会,经济改革与区域发展委员会。此外议会下院还设有社会理事会,该会为议会下院的常设性的咨商机构,主要职能为对议员提出的议案、立法等工作进行相关研究、提出分析报告和建议。下院议长、副议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议会下院决策机构议会理事会。

  办公厅是议会下院的行政领导机构,下设议长秘书处、组织监察和干部工作处、立法处、文件处、新闻处、国际联络及礼宾处、出版和翻译处、信息分析处、农业委员会保障处、立法与司法改革委员会保障处、外交、国防与安全委员会保障处、社会文化发展委员会保障处、财政与预算委员会保障处、生态与资源利用委员会保障处、经济改革与区域发展委员会保障处。

  议会下院例会由议长召集(在新议会组成之初议长尚未选出前由中选委主席召集首次会议)。时间一般定于每周周三或周四,到会议员数超过总数三分之二为有效。周一、周二为议员在议会各委员会或议会内部机构工作时间。每周五为议会下院政府工作日,议员可听取政府负责人对相关问题的工作情况汇报和通报。

  现议会下院107名议员多数为哈萨克族,有女议员11名。

  六、立法程序

  一般性法律草案先由马日利斯提出和审议,马日利斯多数议员审议和通过的法律草案转交议会上院,议会上院须在60天内进行审议,经过议会上院多数议员通过的法律草案即为法律,并在10天内交总统签署。

  被议会上院议员多数驳回的法律草案退回马日利斯。如马日利斯议员以三分之二票数再次通过草案,则交议会上院复议和表决。被再次否决的法律草案不得再次提交审议。

  如法律草案经议会上院多数认为应作出修改,则转交马日利斯审议。如马日利斯以多数票通过议会上院提出的修改和补充,则认为该法律已经通过。如果马日利斯反对,则通过调节方式解决两院间的意见分歧。

  如果政府提交的法律草案未被通过,总理有权在两院联席会议上提出对政府的信任问题。对该问题的表决须在提出问题的48小时后进行。如果对政府不信任案未获通过,意味着政府提交的法律草案自行通过。政府使用这种权力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

  总统有权决定审议法律草案大的优先顺序和紧急审议。总统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散议会: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议会两次否决对总理的任命;因议会两院之间或议会与其他国家政权直接按不可克服的分歧引发政治危机。但在实施紧急状态或军事状态期间、总统任期的最后6个月内以及上届议会解散后1年之内,不得解散议会。

  七、议会党团

  由于2008年8月哈议会下院选举中只有“祖国之光”人民民主党一党进入议会并囊括全部按照政党名单选出的98个议席,因此本届议会下院只组建了“祖国之光”党议员团。作为执政党党团,该党完全支持纳扎尔巴耶夫总统的政策。主张在社会伙伴关系与和谐等原则基础上建立自由开放的社会;在经济方面,主张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在对外关系方面,主张巩固和发展同俄罗斯、中亚邻国和中国等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近期,该党全力支持总统提出的“哈萨克斯坦道路”发展纲领,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全面参与哈政治生活,致力于研究落实具体改革措施。

  八、议会对外交往

  哈议会章程规定,议会可依法与外国议会开展交往和合作,下院议长有权下令或受议长委托由副议长下令进行正式或工作访问及批准议员出访。

  议会资金依靠预算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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