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芷江侗族自治县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提高民族补贴发放标准的议案,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这是第七届县人大常委会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芷江发展的实际,切实抓好党的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扎实为民办实事而又取得的一项工作成果。
会议认为,自1987年,我县设立少数民族自治以来,县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芷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全县经济社会得到了快速发展,对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民族补贴制度是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提高民族补贴标准,有利于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惠及千家万户,有利于全县人民共享改革开放给少数民族地区带来的成果。
会议决定:根据《芷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于2017年1月起将我县民族补贴发放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发放对象为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国家公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经费负担渠道分别解决;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已退休人员民族补贴发放所需经费由县财政统筹解决;中央、省、市驻芷单位及县内企业可参照执行。
会议要求:今后,要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立全县干部职工民族补贴标准的正常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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