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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基层法院涉法涉诉信访 工作情况的调查分析与建议

来源: 作者:刘建清 邓国军 黄祺 杨群海 编辑:redcloud 2015-10-28 0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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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和审判工作一样,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桥梁纽带,是反映司法效果的坐标。近年来,湖南省宜章县法院在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不断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强化措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还是呈逐年上升态势,居高不下,大量的申诉信访给法院信访复查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影响了上级机关的办公秩序,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笔者以宜章县法院为例,对基层法院在政法委涉法涉诉接访中心信访登记反映出来的信访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以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为镜,梳理和认清信访工作中的不足和差距
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有以下主要特点(一)主体多元化。来访群众有普通百姓、农民工等常见来访群体,也有孤寡老人、低保户、下岗职工等众多弱势群体,还有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户、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户等特殊群体,来访群众以社会弱势群体为主,且50岁以上老年人居多;(二)涉法涉诉信访诉求问题扩大。根据立案信访部门统计情况看,“求决”和“申诉”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占很大比例,涉法涉诉信访诉求问题集中在对法院裁决不服,对强制措施及诉讼程序、执行的不满等。有企业改制、劳动及社会保障问题、三农问题、城镇拆迁安置问题。2015年,统计来信来访71件,其中涉及刑事审判信访6件8人,涉及民事审判信访为24件40人,涉及执行信访40件60人,涉及房屋拆迁纠纷1件2人。以民商事执行为主,刑事及附带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呈逐年上升,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信访层面逐年扩大,包含法院审判执行的各个方面。(三)重访、缠访案件数量上升。有的案件上访至上三级法院,甚至多次进京上访,上访数年。如宜章法院已移交稳控的信访人谭某、李某,历经(92)法刑初字第79号宜章法院刑事判决,(92)刑一终字第157号郴州市中级法院刑事判决,(2008)郴刑再终字第2号郴州市中级法院刑事裁定,(2012)湘高法刑监字第151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驳回,上访至今,仍有越级上访的倾向,类似此案的上访人现已成为职业上访。(四)上访请求赔偿数额愈来愈高。有的上访案件初访时请求事项单一,请求数额几千元、几万元,上访几年后请求数额增至几万元、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呈现复杂性,处理难度愈来愈大。(五)行为偏激,对抗情绪大。由于法制观念淡薄,缺乏法律常识,有的当事人不重视诉讼程序,比如对过期举证、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缺乏了解,在因此遭到败诉时会满腹牢骚,心中怨气无法解开而四处上访,还通过网络发帖欲引起领导、有关部门和公众的注意,造成舆论压力。来访群众为表达其诉求,往往采取邀约亲朋好友、邻里聚集来访,向法院施压,给案件处理带来难度。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日趋增多,处理难度愈来愈大,使法院工作处于被动,既有社会原因,也有法院自身的原因,突出反映在五个这方面:一是在工作中确有司法不公的问题。违背程序法,审查认定事实不客观,实体裁决不当,适用法律不正确,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偏袒一方的。二是存在瑕疵案件问题。案件未违背程序法,审查认定事实基本客观,但适用法律不准确或者遗漏法律部分条款,实体裁决部分不当引起当事人不满。三是“执行难”尚未完全解决,一些案件执行未果的问题。案件承办人久拖不执、贻误执行时机和不严格依照程序法执行、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而不执行,有的案件裁定中止和终结执行不当,执行力度不够,或查封、冻结、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使用错误,或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四是少数法官的司法作风,人民群众难以满意。法官不能保持中立立场,办案没有效率,庭审中质证、认证不规范,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审查不细,随意打断当事人发言,不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随意变更开庭时间,案件强行调解,违法调解,对当事人申请调查证据不予理睬等,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五是立案申诉难的问题或信访渠道不通畅的问题。应予以立案的不予受理,重复立案,裁定自动撤诉不当,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不及时或不当,回复信访不及时、驳回申诉、驳回申请再审处理不当。立案信访部门对信访案件,一接了之、一送了之,批来转去,不能根本解决问题。
二、以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为鉴,理性分析问题成因。
(一)司法权威不足。司法权威是司法秩序的维系,是对司法公信力的昭示,维护司法权威也就是维护法律权威。由于我国现有的司法制度设置,所有法院做出的判决经过上访、进入再审都可能失去既判力。相比较,国外若变更法院的一个判决是非常艰难的和少见 。正是这种判决的不确定性,便会出现每一个案件审结后,法院认为没有错,当事人认为有错,或者法院认为没有错,而检察院认为有错,甚至当事人、检察院都认为没有错,而法院认为有错的都可能进入再审而导致上访、申诉,公正的标准不是由法院唯一确定的,法院的司法权威不足。
  (二)少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难以统一。有句话说没有无缘由的爱和恨,同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也没有无缘无故的上访。一些有悖公正的审理结果,违法的裁决,办案拖拉的案件,迫使当事人只有选择上访的路来维护自身权益。客观地说,少数案件难以同时保证案件质量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案件结果缺乏公信力是导致上访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现有的上访制度对上访人的权利义务制定的不均衡。现行的国务院制定的《信访条例》,对上访人的信访权利人予了充分的保护,而对其义务规定甚少。在德国一些当事人提出申诉,如案件维持了原判,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要负责偿还启动再审程序的全部费用。而我国现行的制度没有任何限制,出现了上访申诉主体无限,上访申诉时间无限,上访申诉理由(条件)无限,上访审级(次数)无限,在实践中会误导当事人,可以不断申诉上访,直至到最高法院,即使最高法院的裁决也不相信,还要上中央申诉信访。无义务的上访权,无限制的上访权,无责任的上访权,使得上访数量不断增加,甚至缠访闹访。
  (四)以上访为手段施压,力求于己有利的结果。在实践中,很多初访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就去上访,理由如办案拖拉,地方保护,偏袒一方等。这些初访的案件反映出当事人将上访作为一种手段向法院施压,这使有访必接的良好初衷被一些人滥用,增加了诉讼成本和信访成本,处理本不应属上访的案件所浪费的人力、物力,对真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有着一定影响和破坏,形成信访申诉无序。
(五)司法作风亟待提高。在案件审理或接访过程中,少数法官执法作风生硬,方法简单粗暴,态度冷、横、硬、冲,使当事人缺少信任感,会使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使法官案结事不了,也结下了恩怨。
  (六)立案信访部门职能弱化。现有的信访处理办法大多为群众接待室,收发信件、记录意见、报告领导、等待处理的“转办”式的工作,由于信访部门自身不具备一定权限,使上访人认为最终解决问题的办法是找权力在上的机构或领导,并且上访信访部门也大多是问题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这种信访流转方式使上访人态度更加对立,甚至出现缠访闹访现象。
   三、以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为戒,探索整改措施,让人民群众满意
  (一)树立大信访意识,落实司法为民的宗旨。法院的信访工作不应只是立案信访部门的事情,全院干警应树立信访意识,增强忧患意识,在司法工作中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信访工作要体现人文关怀,将信访问题看作系统工程,不能忙于应付已成为上访的信访案件。要在立案、审理、执行、鉴定等各环节,防患于蔚然,增强工作主动性,搞好信访排查,发现信访苗头要主动向领导和上级机关汇报。信访工作要从细微处做起,要体现便民、利民,做好息访息诉工作,对待每一个当事人,审理每一个案件都要以诚信待人,以法理服人,努力让人民满意,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二)提高办案质量、加大调解力度,注重办案效率和效果的统一。公正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要通过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公开审判促进公正。从实践看,严格执行程序的案件,不搞暗箱操作的案件,信访可能性非常小。只有规范的庭审、说理透彻的裁判文书才能让当事人输的明白,赢的清楚。另一这方面,做到案件尽量调解结案,加大案件调解力度,是减少信访的一个重要举措。同时法院审理案件要坚持案结事了,裁判要注重社会认同,处理好每一起案件,尽可能的符合老百姓心目中接受的公平与正义的标准,不要就案办案,要尽力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官职业化水平。提高法官职业素质,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把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作为法官职业素质的重要手段。法官职业化也就是走精英化之路,很多上访案件上访的同时也是在上访法官,法官素质提高了,案件质量提高了,势必减少上访数量。提高法官素质不仅要在法学理论和法律适用能力上提高,还应在法律思维和道德素养上提高,树立人人是形象,处处是窗口的理念。转变司法作风,在法官评价考核体系中,将法官信访数量列入考核考评细则。让那些审判实践少、能力弱、经验少的初任审判员多审理影响小、难度小的案件,集中优势审判人员审理那些影响大、有上访苗头的疑难案件。使审判人员优化配置,切实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在源头上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
  (四)加大监督力度,强化办案与信访的“一岗双责”。建立信访奖惩机制,对那些法官因主观过错导致当事人越级上访,损害法院形象,败坏法官声誉的一定要严肃处理。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立案、审判、执行等各环节都要明确第一责任人,哪个阶段出问题,追究哪个阶段的第一责任人,该阶段第一责任人的承办人、庭长、分管院领导均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增强案件承办人的工作责任心和防范涉法涉诉的信访意识,才能有效的将信访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规范信访秩序,打击违法信访行为。要规范好信访秩序,引导群众合理表达信访诉求。对无理信访,数年缠访的要耐心劝其息诉,同时,也要分析原因,理性处置,对为达到个人目的而无理取闹,蓄意煽动,抵毁法院形象,诽谤法官的信访人要及时固定证据,联合公安机关打击违法信访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起到警示作用。
 (六)建立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的长效机制
 1、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运行机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民司法,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信访工作运行机制和考核机制。宜章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三、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市委政法委关于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了院领导接访制度和信访案件流程管理规定,对畅通信访渠道、完善接访机制、规范办理程序、规范司法救助制度和落实责任追查制度等进行了规定。
2、建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联动机制。一是加强立案庭与各业务庭室之间的协调配合,落实信访首问负责制,做好信访案件预防和处理工作。二是要积极争取党委政法委对涉诉信访工作的领导,调动各方资源,完善信访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大调处和大化解的信访工作格局。对于重大疑难或重点案件,由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联合接访,共同研究处理。
3、健全涉法涉诉信访终局性解决机制。根据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要在司法的框架内解决信访问题,逐级上报上级法院,落实信访终结制度。涉诉信访案件经法定程序处理完毕之后,建立信访报备终结台帐,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无新事实、新证据再次进行信访,不再接访登记,有关部门接待后也不再批转、督办。要加大对非法访、无理访的打击力度,维护国家信访制度的正常运行和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落实信访救助解困帮扶工作。对那些生活困难,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降低其诉讼风险,减少诉讼成本;对特困群众案件难以执行兑现而造成十分困难的,可通过落实救助措施,切实解决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难题,实行司法救助到位,困难帮扶到位,体现法院的司法关怀。
 

作者:刘建清 邓国军 黄祺 杨群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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