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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南人大网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08-04 20: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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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0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肖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较好地采纳了第十三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同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和意见。法工委根据审议意见对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4月下旬,法工委邀请了部分法律专家、学者、律师、实务工作者、养殖户代表和监察厅、财政厅、食药局的相关人员,对办法草案出台的时机、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和办法草案的廉洁性进行了论证评估。会后,法工委根据论证会提出的修改建议和意见,对办法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5月11日,法制委召开第二十二次全体会议对办法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5月13日,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关于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汇报,决定将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法制委审议认为,为了加强对我省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修订本办法是必要的。办法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和多次修改,已趋于成熟,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符合我省的实际,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表决。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1、根据论证会的意见和上位法的规定,在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分别增加了“动物饲养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犬只免疫接种后“加施免疫标识”和“经过强制免疫的动物及其产品方可上市交易”的规定。
  2、根据论证会的意见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在第十二条增加了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或者专项方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并做好社会治安维护、人群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以及动物、动物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
  3、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删去了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给予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政策性优惠的规定。
  4、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动物散养户应当将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在远离住宅、水源、道路的高燥荒地采取深埋、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具备处理条件的,向当地无害化处理中心或者病死动物尸体收储点报告,并协助其做好运送工作。”
  5、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对发现来历不明的动物尸体按照下列规定收集清理,并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一)在乡村或者城市非公共区域发现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清理。(二)在城市公共区域发现的,由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收集清理。(三)在江河、湖泊和大中型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收集清理。”
  6、因弃置动物尸体的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乡村,为了及时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置,根据论证会的意见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在第二十三条增加了第二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将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
  7、根据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8、因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虚报、谎报财政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行政处罚和处分规定,故删去了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关于虚报、谎报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数量骗取补贴资金的法律责任规定。
  此外,还对个别条款作了顺序上的调整和文字上的修改。
  以上意见和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来源:湖南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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