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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再说明

来源:湖南人大网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08-04 20: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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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2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肖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较好地采纳了上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并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5月2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三次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的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5月22日,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的汇报,决定将办法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1、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删去了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三款“经过强制免疫的动物及其产品方可上市交易”中的“及其产品”和第二十四条关于对将无害化处理产品作为食品销售可以处罚中的“可以”。
  2、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条修改为:“从本省行政区域外引进用于饲养、销售非种用、非乳用动物,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动物到达输入地前一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在到达输入地后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出示动物检疫证明。”
  3、因为上位法对种用、乳用动物的健康标准要求作了明确规定,故删去了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条中“种用、乳用动物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的规定。
  4、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无害化处理中心布局规划,组织建设无害化处理中心,配置无害化处理设施,在养殖密集的乡镇设置病死动物尸体收储点,并向社会公布设施运营服务区域。”并增加第三款,规定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无害化处理中心。”
  5、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并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修改为“并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兽医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
  6、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删去了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七条关于无害化处理监管制度的规定。
  7、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作了文字上的修改。
  8、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认为,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过轻,导致违法成本过低,建议加大处罚力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性的地方性法规设置行政处罚,必须在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已在上位法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作了从重规定。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政府主管部门和乡镇动物防疫机构的职责、强制免疫的疫种、动物的运输监管、动物散养户和其他动物饲养者的主体责任、动物排泄物的处理、动物规模养殖场的设立条件、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法律责任、经营染疫动物或者病死动物尸体的法律责任、监管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等,动物防疫法和其他上位法已作出明确规定,按照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的要求,本办法不作重复性规定。另外,省财政、监察等部门已于2010年就举报奖励制定了具体办法,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八条中规定的对举报非法处置动物尸体的奖励可按照此办法执行。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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