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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来源: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06-20 15: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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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3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张早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省人大内司委作了审议意见的报告。大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很有必要,并就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内司委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8月上旬,法工委携修改稿赴岳阳市及云溪区等地进行了调研。9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四次全体会议,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根据统一审议的意见,法工委再次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9月15日,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的汇报,决定将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体例结构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前后重复的内容较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人力资源服务分开各自成章,条理不顺,建议对体例结构作适当调整。据此,将条例草案第三章与第五章合并为一章,作为二次审议稿的第四章“人力资源服务”。同时,结合政府在人力资源市场中的职责定位和作用,将条例草案第二章名称“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修改为“促进与扶持”。
  二、关于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当明确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职责和服务范围,并规定其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考虑到就业促进法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已经作了较详细规定,照抄照搬没有必要,且当前国家和我省的机构改革正在进行,立法应当为改革预留空间。据此,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三、关于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放宽市场准入。考虑到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有法律依据,且尚未取消;同时,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二次审议稿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由条例草案规定的机构设立许可改为业务许可,规定仅从事职业介绍、人力资源培训和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需要许可,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均不需要许可;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将行政许可下放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简化了行政许可的条件。
  四、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中法律责任的表述两种写法交叉,不规范,不清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处罚幅度过大,自由裁量权过大,建议作调整修改。据此,按照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将条例草案中关于违反本条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的条款整合为一款,即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了处罚的,从其规定。”并对法律责任中的处罚条款,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作了细化规定。
  五、其他
  (一)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在调研中有的地方提出,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在人力资源市场工作中的职责。据此,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人力资源服务的基础性工作。”
  (二)关于人力资源服务协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行业协会的职责不宜在立法中规定,合同文本不宜由行业协会拟制。据此,删去条例草案中所有关于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带有行政色彩的规定,二次审议稿仅在总则第六条保留关于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的原则规定。
  (三)关于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人力资源管理不属于地方性事务,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查封或者扣押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证据材料”的规定不妥。鉴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措施作了具体规定,没有规定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据此,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二次审议稿删去了有关“查封、扣押”的规定。
  此外,还对部分条文作了删除、合并,并对部分条文顺序和文字作了调整、修改。
  以上汇报和二次审议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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