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中石化黄潍输油管线爆燃事故、江苏昆山“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正在北京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参加审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草案强化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强化了生产必须更加重视生命的观点,对安全生产的义务和责任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相信通过这次修改,会对下一步的安全生产起到促进和保障的作用。
委员们认为草案回应社会关切,顺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已经比较成熟,赞成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在审议中,委员们也提出许多修改意见。董中原委员建议,应当对草案中出现的一些非法律术语进行定义,“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责任。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一个崭新的概念。这一章规定是对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但在具体法条中都是企业的某个部门或者某个人的职责,从法理上说,他们都是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立法义务应当落实到企业。”
这个观点也得到了龚建明委员的同意。他表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这个概念从实际操作来看,会造成认识上的混乱和责任划分的不明确,建议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法人单位的,其“主要负责人”就是“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则是其行政正职领导,其他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好自己分管业务条线的安全生产工作。
强化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也是此次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蒋巨峰委员认为,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的主要原因,是违法成本低,对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追究不够所致,建议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和处罚的力度,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严格责任追究,尤其要强化日常监管责任的落实到位。
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乡镇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这一条引起热议。吴晓灵委员说:“就乡镇人民政府的编制、人力等而言,恐怕承担不了这个责任,还是规定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为好。”
吕薇委员则表示,修正案草案中已经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县级以上政府的才是协调机制,而乡镇政府却要承担领导作用,乡镇政府没有专业人员也没有能力去领导,最多应该是协助监督、管理的责任。邓秀新委员也认为,此举突破了我国行政监管职责一般只规定到县级的立法传统。(责任编辑:刘舒尹)
来源:人民日报 2014年8月30日
作者:彭波 毛磊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