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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四个多月

来源:人民日报 2014年07月15日 作者:杨文明 季健明 编辑:redcloud 2016-08-26 08: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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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施行四个多月,新《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去年已施行,规范劳务派遣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正逐步形成体系,劳务派遣用工进入新阶段。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劳务派遣滥用能否得到有效遏制?记者深入派遣工、用工单位、派遣公司进行调研。

    劳务派遣工

    是否同工同酬,差别在福利,希望未来有规划

    “同样是空姐,却分三六九等。因为我们那批进公司的,虽然也是经过航空公司严格选拔、招录的,但我们的身份属于劳务派遣工。”空姐李玲告诉记者,她们公司乘务员中大概30%属于劳务派遣。李玲说:“劳务派遣的乘务员少了房屋补助,平均一年少几千块钱;此外,公积金缴存也有很大差异。”空姐是一个吃青春饭的岗位,正式员工在飞行一定期限后,可以申请转到地面工作岗位。但对于劳务派遣的乘务员,只有到乘务长级别,或者在头等舱服务,才有资格参加正式员工转入地勤的考试,否则连考试资格都没有。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作为一种灵活用工方式,劳务派遣有助于促进就业、降低用工成本。然而在不断增长的劳务派遣用工背后,劳务派遣工与正式职工同工不同酬的情况越来越突出。很多长期供职的劳务派遣工看不到发展前景。

    近日,记者来到昆明五华区政府旁边的云南省人才市场,随机采访了几位求职者,看是否介意是劳务派遣工。几位求职者要么表示不明白劳务派遣,要么说什么用工形式无所谓,只要按时足额保证工资即可。云南众成人才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就位于该人才市场。据该公司周怡辰介绍,目前公司合作的国企用工较为规范,不少单位都有劳务派遣工的“转正”考试,但一些中小型企业,劳务派遣工权益保障情况就不乐观。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葛磊律师说:“很多企业为降低成本,将直接用工转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有些属于超三性用工的违法行为。劳务派遣用工占比过大,部分福利得不到保障。”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用工单位应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于连续用工的情况,应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梁枫律师认为:“同工同酬仅仅依靠法律规定并不一定能够彻底解决。应逐步通过集体谈判方式,建立健全工资协商机制,这才是根本途径。”

    用工单位

    10%成上限,部分国企开始统一用工形式

    山东某大型国企因合同职工用工成本高,多年没有招聘新职工。前几年因“减员增效”下岗的部分职工,又通过劳务派遣形式进入公司。这类现象并不鲜见,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总工会等调查显示,2011年,在大型企业中,劳务派遣工占全部职工比例超过16%,远远高于国际上3%—5%的正常值。为刹住劳务派遣滥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从事辅助性岗位的劳务派遣人员不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这项规定刹得住滥用之风吗?

    据参与执法检查的专家反映:“10%的硬性标准,主要是为防止部分企业滥用弹性规定。”梁枫律师认为:“10%的限制比例争议很大。如果企业违反规定使用劳务派遣工,则在司法实践中很可能被认定为劳务派遣关系无效,而职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对企业用工有很大风险。”

    “转正是解决超比例用工的主要途径,目前辞退的非常少。”周怡辰告诉记者,“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银行大堂经理,本身并非银行核心业务,但现在又普遍都有,到底属不属于辅助性岗位?”

    在云南某国企,通过组织已聘用劳务派遣工的内部考试,劳务派遣工正在逐步转化为正式合同工。“我们总部要求2016年完全统一用工形式。像今年,虽然我们在招录人员时还是采取了普通员工和柜员合同工两种类型,但新录用人员不管是工资待遇还是未来升职,和普通员工都没有任何区别。”该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过渡期是指,对于正在履行的劳务派遣协议及合同,已然有效,应履行至合同期满后,再按新规定执行;但是,对于正在履行中的劳务派遣用工下的劳动合同,违反同工同酬原则的,应根据新规定予以调整,过渡期为规定施行起两年之内。

    然而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某地区的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已计划使用“公益性岗位”来代替,填补超出劳务派遣比例部分的空缺。

    劳务派遣公司

    曾出现皮包公司等乱象,重新洗牌现契机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这意味着,派遣公司设立进入了行政许可的阶段,同时派遣公司的注册资金提高到200万以上,派遣公司设立门槛提高,面临转型契机。

    据周怡辰介绍,公司2007年成立,办公场所为自有产权,注册资本已达200万。劳务派遣新规执行后,公司业务有没有减少?周怡辰告诉记者,因很多大型国企在“消化”原有的派遣用工,需求量有所减少,但由于不少小型劳务派遣公司受规定要求逐步退出市场,不少新的用工单位开始合作,所以业务量基本保持稳定。“但随着两年过渡期的到来,劳务派遣的总数可能将会有所降低。”

    张林,55岁,经营当地县城最大的劳务派遣公司,“近期省市都出台了相关细则,我们的注册资金提高到200万,固定资产、房屋面积等也达到要求。”他的公司有劳务派遣员工2000多人,主要派往当地银行等单位。目前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当地统一派遣带来不便,张林透露,“本来我们可以直接往县里银行等单位派遣,但是市里银行偏偏要求统一派遣。我们派遣工办理医疗、工伤认定、劳动纠纷等,都要跑到市里去,非常不方便。”

    张林接着告诉记者:“和谁同工同酬?怎么落到老百姓身上呢?目前看来执行很难。”

    葛磊律师坦陈:“劳务派遣公司经营监管过松,很多属于皮包公司,自设派遣公司的情况仍然存在。”梁枫律师则认为:“随着本次修改中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标准的提高以及行政许可制度的设立,中小型劳务派遣单位将会逐步退出市场,大型劳务派遣单位市场占有率则会日益增加。这些均表明了国家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决心。”(责任编辑:刘舒尹)

来源:人民日报 2014年07月15日

作者:杨文明 季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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