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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斌勋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抽查手记之五十五:法律制度不健全 地方立法未跟上

来源:湖南人大网 作者:梁斌勋 编辑:redcloud 2017-07-21 17: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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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至今己有14年,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实施中遇到很多困难。如未建立问责制度,使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的第六条无法落实;未建立联防联控制度,对区域性、复合型、重污染天气缺乏有效应对措施;未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公民防治大气污染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第五条规定难兑现;法律责任不严,导致法律的威慑力不足,使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现象较突出,企业和个人的违法排污行为被查处后,宁愿交罚款也不愿主动治污。

  污染防治职能分工不清。在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52项管理职能中,有20项没有明确具体管理部门。有的管理职能还存在交叉情况,如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管理职能涉及环保、公安、工业、交通、质检等13个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虽可以拦停车辆并有罚款权,但却没有检测权。环保部门虽有检测权,但又没有拦停车辆和罚款权,尤其是农用车排放污染防治严重缺失。

  地方立法严重滞后。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己于2001年废止,我省也一直没有出台该法的实施办法或条例,对排污许可、机动车尾气管理等配套规章制度没有及时出台或修订,部门的管理职能未进一步细分和明确,监管中存在的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等问题未解决,影响了法律的全面实施。(责任编辑:刘舒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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