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大气污染防治法共20条对法律责任做了规定。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比较突出。
日常监管不严格,环保执法不到位。一些地方日常监管松懈,在大气污染防治执法中存在通风报信、打招呼、讲人情、以罚代管等问题,使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查处。第十四条对排污费征收做了规定,一些地方排污费征收不规范,存在少征、漏征,甚至不征、挪用等违法现象。
防治技术储备不足,监管能力建设落后。目前,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关键技术储备不足,在应对复合型污染、二次污染、灰霾污染等方面,还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同时,全省存在大气自动监测网络不健全、监测布点不科学、监测专业设备配备少、专业人才和执法力量不足等困难。
监管手段比较弱,处罚污染难到位。目前很多市州特别是县区一级职能部门在大气污染执法中,大都还只能靠“眼睛看、手指摸、鼻子闻、估计罚”,防治灰霾、酸雨等污染束手无策,全靠“老天爷”帮忙。由于缺乏高效快捷的监测手段,职能部门很难对大气污染源取证,也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污染监测数据,对违法行为也很难查处。(责任编辑:刘舒尹)
来源:湖南人大网
作者:梁斌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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