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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全口径预算管理

来源:中国人大杂志 2014年第10期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07-23 05: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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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口径预算体系的确立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我国预算改革的方向,标志着我国将逐步增强立法主导性,加强立法监督,推进各类预算的规范编制,约束过于宽泛的行政权力。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次审议稿补充了全口径预算体系的主要内容,确立了四本预算的全口径预算体系。

    与二次审议稿相比,三审稿将“社会保障预算”修改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增加规定:“预算一般分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增加规定了四本预算的定义,规定: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并补充明确了后三本预算的编制原则,如:“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全口径预算体系的确立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我国预算改革的方向,标志着我国将逐步增强立法主导性,加强立法监督,推进各类预算的规范编制,约束过于宽泛的行政权力。

    三审稿对四本全口径预算体系的规定受到了委员们的普遍肯定。马志武委员认为这是修正案草案“较大修改和完善”的主要表现之一。彭森委员表示,草案“形成了一个有机衔接的政府预算体系,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对于将“社会保障预算”修改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一些委员提出了不同意见。吴晓灵委员认为各类社会保险基金不是财政财产,是社会公共财产,需要单独编制预算,接受社会监督。“真正应该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的是财政需要补充的部分,因而二审稿提社会保障预算是准确的,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基金缺口的补偿,作为社会保障的预算是可以的。”“社会保险缴费不是政府财政的钱,怎么能纳入财政预算呢?特别是社保缴费中还有个人账户的钱。”吕薇委员也提出了相同的疑问,“我认为财政的钱应由自己去管,但社会缴费部分,可以加强监管,与财政基金很好地衔接,但不应纳入财政的预算。如果将来改成了社会保障税了,那就可以作为财政预算了。”黄润秋委员建议理清相关的预算体系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清晰界定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之间的定位及其核算内容、相互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要理清政府预算与部门预算之间的关系。目前,政府预算与部门之间预算不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而是有相当程度的交叉关系,这与现行预算法规定是冲突的,也不符合全口径预算的要求。”

    黄润秋委员建议理清相关的预算体系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清晰界定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之间的定位及其核算内容、相互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要理清政府预算与部门预算之间的关系。”摄影/ 谢环驰

    为进一步做好全口径预算工作,彭森委员建议要进一步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一是扩大预算的覆盖面,把金融性国有资本资产纳入到预算编报的范围内。二是充实预算编报的内容。草案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这是不够的。编报内容应该全面地反映各级财政对各级国有企业整体经营和收益监管情况,包括资本的利润率、资本收益率怎么样,净利润怎么样,再投资怎么安排。”(文/本刊记者 彭东昱)(责任编辑:刘舒尹)


 

来源:中国人大杂志 2014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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