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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禁止破坏通航条件行为

来源:法制日报 2014年4月22日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08-20 17: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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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北京4月21日讯 记者席锋宇 航道法草案对没有依法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建设单位没有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进行审核或者报送的材料没有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可以交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法制日报北京4月21日讯 记者席锋宇 航道法草案对在航道内河航道保护范围内破坏航道条件的一些行为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草案规定,禁止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进行水产养殖;禁止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禁止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政策运行的活动;禁止危害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航标等航道设施安全的活动;禁止在河道内为保护航道而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的其他区域采砂,不得损害通航条件。(责任编辑:刘舒尹)

 

来源:法制日报 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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