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大网>常委会公报>2013年常委会公报>第06期>正文

关于《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来源: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08-29 17:00:00
湖南人大微信
公众号二维码
—分享—
——2013年5月25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林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托,现就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选举办法)于1996年制定,2000年作过修正,对规范我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发挥了重要作用。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 新修订的村组法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我省选举办法有些内容与新修订的村组法规定不尽一致,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村组法新增加的规定,需要结合我省实际进行细化;我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需要用地方立法加以总结和规范;2014年,我省将进行第九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原选举办法已不能满足选举工作的需要,需要尽快修订完善。目前,陕西、江西、河北等17个省(市、自治区)已新修订出台了选举办法,为我省修订选举办法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根据村组法的规定及第15条第五款关于“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选举办法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2年,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与《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一并列入了立法调研论证计划,内务司法委员会会同省民政厅对选举办法修订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了立法项目论证报告。2013年,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将修订选举办法列入了立法计划。3月份以来,内务司法委员会会同省民政厅,结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修订,一并进行了调研、论证、修改工作,反复征求了省直相关单位、市州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民政部门、基层干部群众及省、市、县人大代表的意见,并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发函向省政府办公厅征求了意见,五易其稿。5月14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第3次全体会议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选民登记问题。村组法第13条新规定了选民登记的三种情形,我省原选举办法第12条对“结婚后居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但户口尚未迁入”的情形列入了选民登记范围。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这种情形有必要继续列入选民登记范围。修订草案第13条在村组法规定的三种情形的基础上增列了应当进行登记的第四种情形,即:“户籍不在本村,结婚后在配偶所在村居住未满一年,本人申请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二)关于候选人问题。调研中,不少同志建议在选举办法中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最大年龄、文化程度、现实表现等任职的具体条件作出规定。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根据村组法第13条、第15条的规定,我省选举办法不宜对候选人条件作具体规定。根据村民自治原则,候选人的具体条件应由本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此,修订草案第10条作了相应规定。
  (三)关于投票选举问题。一是关于投票方式问题。原选举办法对选举投票方式规定了三种方式,即集中投票、投票站投票、流动票箱投票,并且强调了集中投票,对使用流动票箱作了较多限制性规定,但在实践中难以全面落实。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村组法对投票方式没有具体规定,具体采用什么投票方式,应当由村民按照村民自治原则,根据本村实际自主选择。修订草案删除了原有规定,作出了新的规定。二是关于书面委托投票问题。村组法第15条第四款中规定“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投票,修订草案在不违反村组法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书面委托的有效形式进行了细化。三是关于接受委托投票人数问题。原选举办法规定“每一个选民只能接受一个选民的委托”。调研中,对接受委托投票的人数,有的建议要限定,或为三人、或为五人、或为一户,有的建议不作限定。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村组法只对委托投票的对象规定为近亲属,没有对接受委托投票的人数作出具体规定。修订草案根据村组法规定删除了原选举办法的限制性规定,没有再对接受委托投票的人数作出规定。
  (四)关于确保妇女成员当选问题。为保证村委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修订草案第2条对村委会成员构成、第7条对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第15条对妇女候选人、第25条对保证妇女当选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以上说明,请与修订草案一并审议。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