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大网>常委会公报>2013年常委会公报>第04期>正文

关于《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08-17 15:40:00
湖南人大微信
公众号二维码
—分享—

——2013年5月25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肖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为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底部署对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全面清理,对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与其他地方性法规明显不协调或者与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的法规进行修改、废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我省已于2010年、2011年、2012年分批进行了清理,共修改37件、废止19件地方性法规。但由于有些地方性法规依据的上位法正在修改等原因,仍有十几件存在上述问题的地方性法规没有处理。为解决遗留问题,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严肃性、完整性,法工委根据主任会议要求,从今年2月份开始继续对部分地方性法规进行认真清理,并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方面进行了沟通和协调;代主任会议拟订了《关于提请审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关于提请审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5月10日,主任会议决定将上述两个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根据此次清理结果,拟打包修改12件地方性法规。
  (一)对下列法规中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的规定进行修改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实行有偿服务的范围过宽,与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一致。据此,对该条作出修改。
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兴办为农业服务的经济实体”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关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公益性的职责的规定不符;同时,该条还规定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可以举办为农业服务的经济实体,而设立经济实体属于市场调节事项,法规不宜作出规定。据此,删除该条。
  2、《湖南省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关于所得税、营业税等税收的具体减免数额、范围、权限等的规定,超出了地方立法权限。据此,对该条作出修改。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六条中规定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和第八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施工安全资格证书”无上位法依据。但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矿山企业和施工单位都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据此,将上述两证分别修改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相应修改。
  4、《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七条设定的统计从业资格许可无上位法依据。据此,删除该条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同时,根据上位法,增加“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内容。
  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00年制定)第十一条关于建设工程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规定不一致,上位法更加严格。据此,对该条作出修改。
  根据国务院《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将该办法第十二条“省级地震台(站)的撤销与迁移,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的“备案”修改为“批准”。
  (二)对下列法规设定的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内容作出修改
  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下列法规由于先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修订),设定的行政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这一规定,需要作出修改。
  1、《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制定)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设定的行政处罚,给予处罚的行为和处罚幅度与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制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不一致。据此,对该条作出修改。
  2、《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于1994年,出台时间较早。该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给予处罚行为、处罚种类和幅度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有关规定不一致,且上位法规定明确、具体、操作性强。据此,将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合并,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制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设定的行政处罚,处罚幅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制定)第四十九条设定的行政处罚不一致。据此,对该条作出修改。
  (三)对下列法规中与现实情况明显不相符的规定作出修改
  1、我省的地区行政公署已经全部改为设区的市,地区行政公署已经不存在。因此,删除《湖南省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中的有关“地区行政公署”的表述。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第二、三、四项所列的多项税、费、资金均已不存在,目前我省的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只有财政拨款一种来源。据此,对该条作出修改。
该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经费保障在该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已作出规定,在编人员实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其退休金已不由财政统发;第二款规定的集体农业技术人员在现实中已不复存在;第三款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五条规定不符。据此,删除该条第一、二款规定,并对第三款作出修改。
  3、近年来,新设探矿权原则上采取招拍挂等竞争性方式出让,少数情况下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申请在先原则已与实际不符。据此,将《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九条中的“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修改为“依法”。
  4、《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十七条涉及的系列“计划指标”在实际工作中已按国土资源部2006年制定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操作和执行。据此,对该条作出修改。
  5、《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年检制度”,自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施行后,在实际工作中已不再实行。据此,删除该条规定。
  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增加了对省外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单位的限制,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不符。据此,删除该款规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