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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民法典 “典”亮新生活 |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答疑

来源:湖南人大网 作者:孙长坪 编辑:黄飞飞 2021-02-19 15: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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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引导大家了解民法典、尊崇民法典、遵守民法典,运用民法典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纠纷矛盾。湖南人大网推出“打开民法典,“典”亮新生活”民法典宣传系列报道,用法律记录生活,用生活诠释法律,带您充分领略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亲民魅力。


案例一

王某13岁,某日去某商城购日用文具,正赶上该商城促销。凡是购买价值30元的商品均可以得到刮刮奖券一张,最高奖为价值8000元的彩色电视机一台。王某购买文具套装一套,价值35元,获得一张刮刮奖奖券,正巧该奖券中了最高奖。王某去领取奖品的时候,商城的工作人员对王某说可以以5000元的价格买下他的奖品,于是王某领取了5000元现金。王某回家后,将中奖的事告知了父母。王某父母得知此事后要求商城返还电视机。商城拒绝返还,认为王某还是个孩子,其中奖行为无效,而且商场还支付了5000元价款给王某。请分析:

(1)王某的中奖行为是否有效?

(2)王某的父母是否有权要求商城返还电视机?

(说明:该案例依据孙长坪主编教材《经济法律基础与实务》(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第三章合同法导入案例改编)

【参考解答】

(1)王某的中奖行为有效。

该案例中涉及两个买卖合同,第一个买卖合同为王某去商城购买文具,第二个买卖合同为王某将中奖的电视机卖给商城。

第一个买卖合同,属于有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王某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去商城购买价值35元的文具,是与其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购买文具的行为是有效的。王某因购买文具而中奖的行为也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且该行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无需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中奖对于王某而言是一种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王某的中奖行为有效,商城不能以王某还孩子为由认为王某的中奖无效。

(2)王某父母有权要求商城返还电视机。

第二个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需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追认才能有效,否则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外,其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均需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有效。王某将价值8000元的电视机已5000元的价格卖给商城的行为超越了其行为能力,该行为需经其法定代理人也即其父母追认才能有效,本案中王某父母对王某卖掉电视机的行为,显然是不同意,所以商城不能以已支付5000价款为由拒绝返还电视机。王某的父母有权要求商城返还电视机。


案例二

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丰华水泥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请分析:

(1)某建筑工程公司是否可以拒收丰华水泥厂送来的水泥?他们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2) 海天水泥厂其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内容如何确定?

(说明:该案例依据孙长坪主编教材《经济法律基础与实务》(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第三章合同法综合案例分析改编)

【参考解答】

(1) 建筑工程公司不可以拒收丰华水泥厂送来的水泥。丰华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已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四百七十二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案中建筑工程公司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丰华水泥厂发出的函件,内容包含有标的、标的型号、数量、价款等,并表示货到付款,该函件符合要约的构成条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要约。本案中建筑公司发出的函件已明确请求受要约人接到信10天内发货,故该要约不能撤销。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四百八十、四百八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本案中丰华水泥厂接到建筑工程公司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建筑工程公司。其行为是完全按照建筑工程公司要约的要求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所作出的有效承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本案中,当事人之间未就合同成立另有约定,故合同已成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当事人之间未就合同生效另有约定,故合同已生效。因此,建筑工程公司不可以拒收丰华水泥厂送来的水泥。丰华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已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2)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于建筑工程公司接收货物时成立。合同内容的价款为吨价1600元,其余与建筑工程公司第一份函件内容一致。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案中,海天水泥厂对建筑工程公司函件中的价款进行了改动,要求吨价为1600元,因此,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是新的要约行为。新要约也需要新的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才能成立。本案中,建筑工程公司于海天水泥厂货到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未表示任何异议,表明其同意新要约内容,故其收货行为已构成了承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于建筑工程公司接收货物时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九条,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因此,合同内容的价款为吨价1600元,其余与建筑工程公司第一份函件内容一致。


案例三

某日,甲摄影公司来到乙照相器材公司,欲采购A款照相机,发现乙照相器材公司A款照相机单价仅售1600元,觉得很划得来,于是当即就与乙照相器材公司达成协议,购买A款照相机20台,并交付了全部货款,提取了其中的10台照相机,剩下的10台约定乙照相器材公司10日内容发货。一周后,乙照相器材公司经理在例行巡查时发现A款照相机标错了价,A款照相机的单价应该是10600元,但乙照相器材公司工作人员将A款照相机误以为是外形与其基本相似单价只有1600元的B款照相机。于是,乙照相器材公司找到甲摄影公司,请求甲摄影公司或者补钱,或者退货,但甲摄影公司觉得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且合同已成立生效,本公司已付清全部货款,乙照相器材公司不可以这样做,故既不同意补钱,也不同意退货,反而要求乙照相器材公司承担因不按时交货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请问:

(1)乙照相器材公司是否可以请求甲摄影公司补钱或退货?

(2)乙照相器材公司该如何挽回这笔买卖的损失?

【参考解答】

(1)乙照相器材店可以请求甲摄影公司补钱或退货。

乙照相器材店请求甲摄影公司补钱,属于变更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案中,乙照相器材公司可以请求甲摄影公司补钱,但必须经甲摄影公司同意,否则无法变更合同。

乙照相器材店请求甲摄影公司退货,属于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乙照相器材公司可以请求甲摄影公司退货,但必须经甲摄影公司同意,否则无法解除合同。

(2)乙照相器材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其与甲摄影公司的买卖合同以挽回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乙照相器材店由于工作人员误将两款照相机混淆,标错了价格,且价格悬殊很大,这种价格错标并非该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其与甲摄影公司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也未能达成,因此,乙照相器材店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其与甲摄影公司的照相机买卖合同以挽回这笔买卖的损失。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因此,如果因撤销合同,而造成甲摄影公司损失,乙照相器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是其工作人员错误的标价而造成的合同需要撤销。

来源:湖南人大网

作者:孙长坪

编辑:黄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