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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人大:把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关

来源:永兴县人大 作者:黄景湖 李海霞 编辑:黄飞飞 2021-01-04 15: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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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时转,治与世宜。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康庄大道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对备案审查、合宪性审查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永兴县人大常委会秉持“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制度初心,致力用好备案审查这把宪法监督“利剑”,把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关。

2020年12月22日永兴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首次听取和审议了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会上,县人大法制委报告了全年工作和明年工作计划,还梳理了近年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用“数说”“事说”的方式,力争向全县人民交出一份合格的答卷。

规范程序,扎实开展备案审查工作

一年来,县人大法制委与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部署要求,严格遵守“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原则,扎实开展备案审查工作。

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22日,共接受报备的规范性文件24件,其中县人民政府制发报送的5件,县人民政府与县人民武装部联合制发报送的1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报送的18件,文件内容涉及农业农村、财政经济、交通运输、城建环保、教育文化、民政社保、科技信息、司法等方面。县司法局按照有件必备的要求,基本做到了报送及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

《永兴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明确,报备的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委进行备案登记,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阅后,再由相关委员会进行专门审查。对涉及多个专门委员会业务的,组织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联合审查。一年来,县人大法制委坚持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原则,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在全部初审的基础上,及时转交各相关专门委员会进行深度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全部进行备案,做到了有备必审、应备尽备。

善用监督“利剑”,彰显备案审查实效

为切实做好审查工作,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县人大法制委同各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部门,严格遵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法定性、制定程序合法性、文件内容规范性、普遍约束性、反复适用性等具体标准,对标对表上位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严格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疑问,刚柔相济,与制文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及跟踪督办,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2012年6月15日永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将《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山垅库区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12〕4号)报送永兴县人大常委会备案。永兴县人大法制委审查发现,该通知第六条对青山垅库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界定与县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青山垅库区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的决定》保护范围界定不一致,缩小了保护区范围。县人大常委会及时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向县人民政府发出备案审查意见函。县人民政府按照审查意见认真研究处理,2个月内召集文件起草单位相关负责人相关进行了充分讨论,将问题条款修改与《决定》一致,并重新进行了公布。

2018年7月2日,永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将《永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兴县征地补偿标准和区片调整的通知>》(永政发〔2018〕5号)报送永兴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县人大法制委经审查发现该文件第五条最后一句“则另做处理”表述模糊不清,不利于工作开展,且语句生硬。结合文意以及相关要求“规范性文件不得与现行政策措施相违背”,提出将其修改为“对国家和省兴建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8年7月5日,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县人大常委会向县人民政府交办了书面审查意见。2018年7月10日,该文件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

2020年6月10日县司法局将《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兴县城区养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报备,县人大法制委经审查发现,该办法存在内容上不规范、不严谨,对犬只管理内容不全面,可操作性、适用性不强等问题,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向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51次主任会议提出修改建议。7月23日经主任会议研究,向县人民政府交办书面审查意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8月20日报告了办理审查意见工作情况,并重新按程序进行了备案。

常委会“问诊把脉”,提升备案审查质效

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会议认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保证中央令行禁止、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做好全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县人大法制委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责提供了服务保障。同时指出,与新时代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要求相比,当前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宣传还不到位。部分单位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意义、程序、要求了解不够、理解不透,工作流于形式,浮于表面。在备案审查工作中,着力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不当的问题还不够,还需进一步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效。

会议明确要求,在下步工作中,县人大法制委及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部门要以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为抓手,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政治站位意识,切实做好备案审查工作,要不断彰显备案审查制度的张力,不断扩大备案审查制度的社会影响,不断提升百姓对法治建设的信心。让一切违宪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权益的规范性文件都能通过备案审查予以撤销和纠正,努力为百姓撑起宪法法律的“保护伞”。

来源:永兴县人大

作者:黄景湖 李海霞

编辑:黄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