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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位思考促监督 主动参与见实效 ——芷江人大创新司法监督工作

来源:芷江人大 作者:杨雁冰 编辑:redcloud 2019-07-08 16: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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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2013年11月9日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4年12月18日,中央政法委批准了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贵州7省市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自此,司法体制改革正式拉开序幕。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主要有: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完善法官、检察官的选任条件和程序;完善办案责任制,建立与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相适应的职业保障机制;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与所在地政府人、财、物的联系,达到“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实行“司法统管”,确保司法公正。面对司法体制改革,省级以下地方人大、特别是县级人大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法院、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工作,一度成为我县人大热议的话题。 2017年开年之初,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唐志平在主任会议结束之时给委室主任们布置了这样一个特殊的作业:半个月后,我们召开一次学习研讨会,研讨的题目是县级人大如何加强司法监督? 2017年3月2日,研讨会上,委室主任们各抒己见。概括起来主要有:一、对“两院”进行司法监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监督者必须懂政策、熟法律,有较强的业务素质,我县人大缺乏法律专业人才,监督有些力不从心;二、对“两院”的司法监督,人大应围绕哪些内容,采取什么方法进行监督,法律均没有具体规定,人大监督有些无所适从;三、司法体制改革提出的目标是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地方人大的司法监督是否有干预之嫌?四、“两院”内部已有纪检监察机构,且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中明确规定:司法人员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人大的司法监督是否多此一举?五、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和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人大监督不再提倡个案监督,不解决具体问题,加之对“两院”办案整体情况缺乏深入了解,监督不过是走形式走过场,对维护司法公正是否真有作用? 基于上述观点,唐志平主任提出:一、要加强学习,澄清错误认识,培养司法独立的理念;二、要换位思考,假如你是普通百姓,你希望人大怎样监督法院、检察院?假如你是法官、检察官,或者两院的负责人,你希望人大怎样监督法院、检察院?带着问题,芷江人大认真思考,积极探索,通过加强学习、扩大信息渠道、改进监督工作方式方法等,把监督、理解和支持结合起来,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的联系沟通,增强人大监督的实效性。一、加强法律学习,不断更新监督理念。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人大机关既是权力机关,也是监督机关。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如果没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人大监督就会流于形式。因此,芷江人大在机关管理上,制定和完善了学习制度,规定了《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和三大诉讼法为干部必学科目,每月集中学习一次、讨论发言一次,鼓励自学,促进和提高干部开展工作的理论素养和业务能力,为推动司法监督工作打下坚实基础。通过学习,大家一致认为,此次司法体制改革,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虽然意在切断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从人财物方面对司法工作的掣肘和干预,但并非意在排除人大的依法监督。因为,人大监督的最终目的是追求司法公正,而司法独立的最终目的也是实现司法公正,两者没有任何矛盾。故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是统一的,都是为了保证司法活动沿着正常的法治轨道运行,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人大对司法的监督既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行使立法权机关的应有职责,更是促使人民群众更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二、拓宽信息渠道,提高监督的针对性《监督法》明确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形式和程序,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相对于司法机关来说,人大监督还存在着:缺乏专业性、信息来源不充足、难以真正了解和掌握两院深层次和实质性问题等薄弱点,导致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相对疲软, 监督效果不尽人意。对此,县人大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拓宽信息渠道:在信访接待中发现问题。县级法院、检察院处在基层第一线,直接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直接面对人民群众,其司法权的行使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其工作也直接影响到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故两院工作一直都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工作之一。针对这个特性,县人大决定充分利用每月一次的信访接待收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根据我县统一安排,人大共有县级领导5人,每月一次信访接待,就意味着每个月固定的有5次直接面对信访人的时间。因此,县人大要求,在信访接待时要有重点的关注因司法权行使引起的信访问题。 在工作评议、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中发现问题。开展工作评议、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是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基本方式之一,也是人大每年必须开展的常规工作,也最容易发现问题。例如,到乡镇调研时,看看法庭的工作环境如何,问问居住在附近的老百姓法庭的工作纪律和工作状况如何?到学校机关调研时,问问检察院的履职情况,听听代表对当前社会上存在的不法不良现象的看法、和由此引发的该是哪个部门的职责、有没有认真履责的探讨。在旁听案件庭审、同行见证执行等专项活动中发现问题。2018年以来,县人大积极指导县法院稳步推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走进法院零距离监督”专项活动,组织市、县人大代表30人次参加旁听案件庭审3次,同行见证执行2次,让代表们深入了解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同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法院依法履行职责。如2018年10月23日,12名市、县人大代表与法院执行干警一并赶赴芷江某建设工地,见证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的执行全过程。座谈时,代表们从加强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方法、完善部门联动、提升执行科技化水平和加强舆论引导以及执行宣传等方面提出了许多意见建议,为规范执行行为、助力基本解决执行难积极建言献策。在案卷评议中发现问题。人大每年都会派熟悉法律的内司工委或法制委员会主任参加县政法委组织的案卷评议活动。通过对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和司法局随机抽取的案卷进行评议,发现某类案件的共性问题和司法工作人员有没有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和司法部门领导反馈,防患于未然。此外,县人大还加强与县纪委、县委巡视组的联系,形成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三、发挥代表作用,保持监督的人民性人大监督权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来源于宪法和人民的授权,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出来的代表组成议事机关集中行使,人民性和权威性是它最根本的属性。如何调动人大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形成人大代表为民代言的良好氛围,是有效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和增强监督实效的根本保证。因此,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更广泛地了解群众的意愿和呼声,更准确地把握群众的需求和期待,更深入地了解司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有的放矢地代表人民群众履行监督职责。为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更好发挥他们在司法监督方面的作用,县人大的做法是:一是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之前,每年都由联工委组织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集中学习《代表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相关知识,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二是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邀请“两院两长”及“两院”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参加分团讨论活动,就“两院”工作的相关问题听取代表意见,解答代表疑问。三是在人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参加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专题视察调研和“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召开代表座谈会,发挥代表了解基层、熟悉群众的优势,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四是每次召开人大常委会都邀请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参加,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各项工作。五是定期组织代表旁听和评议庭审,参加法院、检察院举办的开放日活动和座谈会,使其了解和熟悉司法机关的工作,以此促进司法公开公正。 2018年5月,县人大代表在参加以“爱护生态环境”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时,就我县15个砖厂没有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已停产的砖厂土地闲置浪费这一问题,当场询问检察长可否提起公益诉讼或检察建议?检察长当即作出肯定答复。次月,检察院即向县国土资源局发出15份诉前检察建议,县国土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履职,对还在生产的7个砖厂办理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对已经停产的8个砖厂的砖窑、工棚进行了拆除和土地复垦。2019年5月,县人大代表在参加以“关爱未来、携手明天”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时,再次提出了检察院在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进行法制宣传时要多向农村倾斜,在办案中要从多角度注重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建议,得到了检察院的充分肯定。正是由于县人大代表的主动参与和勇于发声,2017年以来,县检察院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77件,其中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12件、食品安全领域19件、国有财产保护领域12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34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77份。督促国土部门收缴土地出让金4000余万元,清理固体垃圾200余吨,恢复植被40余亩,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切实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四、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增强监督实效根据司法体制改革内容,认真修改完善“一府两院”执法责任制,把人大监督最大限度的融入到执法责任制里。从2003年以来,县人大常委会每年都与“一府两院”签订执法责任制,至2012年,执法责任制一直沿用2003版本。2012年换届后,应司法形势的改变和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对执法责任制进行了一定范围的修改。2017年10月,根据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和要求,县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安排,到政府、法院、检察院反复调研、沟通,对执法责任制的修改进行了论证和完善,2018年初,制定了新执法责任制。如法院部分:改变过去强调判决率、调解率的提法,从推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入手,强调法院审理民商事、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适用法律要准确,裁判要公正,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要依法执行,杜绝乱收费、乱罚没、乱扣押、乱冻结,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察院部分:从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入手,要求检察院加强对侦查、审判诉讼、执行刑罚等活动的法律监督,发现错误,及时发出纠错通知书,同时依法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和检举。县人民政府部分:明确要求政府要督促各行政执法部门严格依法行政,自觉履行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严格按照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纠错整改,切实保障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建立重大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由于司法工作的专业性、程序性和一定程度的保密性,常委会往往对同级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特别是一些属于监督范围的重大事项不了解不知情,影响监督职能的行使。因此,县人大常委建立了重大工作情况报告制度,要求两院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送重要文件、信息和重大事项等,尤其是要将人民群众最关心、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作为报备重点,以保证人大常委会的知情权,便于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如法院为破解执行难问题,院长米久松带领执行局干警到县人大进行专题汇报。为支持法院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加开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各一次,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人大代表予以免职。在会上,唐志平主任说“凡是不遵守党纪国法的,不管是谁,不管他职务的高低,我们都绝不姑息、绝不包庇、也绝不容忍!”2018年6月,法院在执行工作报告中,这样写到:在县人大的监督和大力支持下,我院执行工作在全市法院排名第二位、全省法院第十八位,进入全省法院先进行列。正确处理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的关系,做好类案监督工作。树立个案监督为直接客体,类案监督为工作载体的监督工作方式。通过个案监督发现具体问题,如法律适用问题、程序问题、办案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等,根据同类型问题的多寡分析判断两院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找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督促司法机关纠正、整改,保障司法公正。反之,如果案件办理过程中没有违法、失职行为,仅仅只是个人观点的不同,特别是对正在办理(审理)过程中的案件,从不妨碍司法权行使和维护法院、检察院形象的角度出发,人大常委会一般会做好相关解释工作,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办案,不对案件的实体处理进行监督。五、加强人大队伍建设,提高监督能力司法体制改革后,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素质要求更高更新,它不仅需要常委会组成人员具有敢监督、善监督的责任意识,还要求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尤其人大内部专门从事司法监督工作的委室和人员。监督者如果自己不具备较高专业知识既难以进行有效监督,又不能使被监督者心悦诚服。为解决这一矛盾,县人大常委会重视和加强司法体制改革相关文件和法律知识的教育与培训。除了大力提倡自我学习、自我提高外,还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法律政策知识培训,提高法律政策知识水平。在每次审议、调查、视察和执法检查前,有针对性地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就专门性法律结合中央政策和本地实际进行讲授。人员和经费保障是加强司法监督工作不可或缺的条件,县人大常委会自2016年换届以来,就特别重视人大司法监督人员力量的配备和经费保障工作。

  同时注重加强人大与司法部门的沟通交流,提高监督人员的司法实践经验,使人大司法监督更内行、更接地气。正所谓“己身不正,何以正人”,监督者自己为了不正当利益徇私枉法、干预司法,有何资格去监督司法?故县人大常委会明确规定:严禁人大各委室主任和工作人员,利用部门和职务关系,为亲朋好友打听案情、说情打招呼,或充当诉讼掮客等,一经查证属实,除受到相应的处分外,立即免职并调离人大。在两院的严格管理和辛勤努力下,在人大的大力监督和支持下, 2017年,县人民法院共审、执结各类案件2111件,审判质效、司法改革、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整体推进,在全省综治民调中,公众评价连续三年蝉联全市法院第一,罗旧法庭被评为全省法院先进集体,法官杨阔被评为“怀化市司法公正十佳干警”,被市委市政府荣记三等功;2018年,法院共审、执结各类案件2246件,先后被授予“市级文明单位”称号、全省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示范法院、全国法院司法宣传先进单位。2017年,县人民检察院获全市执法状况考评第一、全省检察机关检务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全省检察机关“检察文化活动”先进单位,综治民调排名全市检察机关第一;

  2018年,又荣获全县绩效考核优秀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精准扶贫先进单位等十余项荣誉, 综治民调排名全市检察机关第一。加强人大监督,推进依法治国,是时代发展的趋势,是保证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司法公正的要求。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我们将时刻把握人大监督的主旋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法院、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工作,为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保证我县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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