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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7-06-22 11: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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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曹儒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较好地采纳了上一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建议,结合湖南实际情况,突出了规范的重点,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对进一步完善二次审议稿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同时,省政府办公厅反馈了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的意见,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并将修改稿寄送十四个市州人大常委会书面征求意见。10月24日,召开了省直相关部门座谈会。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法工委又作了修改。11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次全体会议对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根据审议意见,法工委再次作了修改,形成了《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11月21日,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将三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条例草案经过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和多次修改,已经趋于成熟,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防治措施

  (一)关于挥发性有机物和油品管理。 根据省直部门座谈会意见,三次审议稿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料和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规范,增强了可操作性;第十八条进一步明晰了油品管理尤其是船舶用油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对机动车船用燃料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二)关于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制度。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机动车数量实行调控的主体应当由“市州人大常委会”修改为“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反馈意见认为,目前湖南尚无必要采取机动车数量调控,机动车数量调控制度对尚未购车的人不公平、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也可能影响我省汽车工业发展,且没有上位法依据,建议删除该条或者改为机动车限号出行。经调研了解,除长沙市外,我省其他大部分市州汽车尾气污染在整个污染源中所占比重并不大,目前尚无必要采取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据此,三次审议稿删除了关于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制度的规定。

  二、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法律责任设置不太合理,处罚条款过少,没有威慑力,实际工作中没有可操作性。省政府办公厅认为,二次审议稿第四十条设置的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的法律责任值得斟酌。考虑到上位法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比较严也比较细,操作性比较强,没有必要照抄照搬上位法,同时,删除了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其他

  1、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意见,在三次审议稿中增加了第六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的规定。

  2、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关于城市裸露地面的管理与我省城市管理条例草案有关内容不一致,建议作相应修改。据此,将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有关内容与我省城市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衔接。

  3、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在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中增加“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内容。

  此外,还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和文字作了调整和修改。

  以上报告和三次审议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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