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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10-09 09: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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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 陈松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我委审议的代表议案共1件,即湘潭代表团劳动等2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湖南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条例》的议案(第3号)。我委对议案审议工作高度重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主任会议关于议案审议的要求,制定了议案审议工作方案。2012年3月份,我委会同省水利厅并邀请领衔提案的劳动代表,到湘潭韶山灌区进行了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韶山灌区管委会、灌区乡镇村组、农民代表等方面的意见。6月份,召开专门会议,与湘潭市人大农委、湘潭市水利局及韶山灌区管理委员会一起讨论议案涉及的有关问题。9月份,又与省水利厅、省政府法制办等单位负责同志对议案中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11月21日,我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会后,我委会同省水利厅负责同志向领衔提案的劳动代表反馈了审议意见。12月27日。主任会议听取了我委关于该议案审议的情况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省水利厅、省政府法制办认为,劳动等2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湖南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条例》的议案,反映的问题客观实在。韶山灌区是我省最大的灌区,加强韶山灌区管理具有重大的社会经济意义。省政府对韶山灌区的管理和保护非常重视,目前正在对灌区水源——水府庙水库进行专项整治。总体上看,水库和大型灌区的建设、保护、管理,带有很强的共性。建议从我省水利工作全局着眼,统筹考虑,提高立法效益,将1997年出台的省政府83号令《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我委同意上述意见并认为,劳动等2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湖南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条例》的议案,是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具体体现,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我省是水利大省,各类灌区、水库承担着全省5000多万亩农田灌溉的任务,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稳定我省农业大省的主体地位、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这些灌区、水库大都是上世纪60年代左右由农民投工投劳兴建,经过几十年的运行,目前普遍存在设施老化、渠道淤积、效益下降等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建议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大型灌区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确保包括韶山灌区在内的大型灌区的正常运转。针对韶山灌区作为跨地市级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点多面广、管理难度大的实际情况,建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实施办法、《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力量整合。认真研究我省水库和大型灌区带共性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吸纳议案建议,及时启动《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制定《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条例》。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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