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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出台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余蓉 编辑:redcloud 2016-08-08 09: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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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8日,记者从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获悉,《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近日已正式出台,拟对全省已退休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月发放奖励金80元。预计我省今年投入21亿多元,受益人口约有91万余人。

     填补城镇计生家庭奖励空缺

    据原省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处长曹跃斌介绍,1979年我省制定了由单位在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奖励政策。1990年《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沿袭了此政策。但2003年国家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改革,这一政策停止执行。

    2009年10月省政府出台了《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规定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由国有单位或政府一次性给予独生子女父母每人5000元奖励资金。2010年7月,我省在24个县市区进行试点。但群众普遍反映这一奖励标准低,这一奖励制度也暂缓推行。

    2005年起,我省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然而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依然空缺。此次奖励办法出台,填补了这一空缺。

    奖励标准位居全国前列

    根据奖励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80元,直至亡故。

    曹跃斌介绍,目前,全国有23个省份建立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但奖励标准各不相同,有的是增发基本工资5%的退休金,有的是给予2000至5000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有的是前两种方式并行。而我省此次实施的奖励政策是每人每月80元,按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5周岁计算,每人可领取奖励金约1.5万元,在全国属于标准最高的省份之一。

    据介绍,奖励金的发放将由奖励对象所在单位随退休费发放,或由社保机构随养老金按月代发。其他奖励对象的奖励金由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发放。

    奖励人群城镇居民全覆盖

    此次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对象为全体城镇居民,包括无工作单位的城镇纯居民,将历史遗留问题中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的对象也纳入奖励范围,直接受益人群约91万余人,实现了城镇居民的全覆盖。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包括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达到奖励年龄的5年前将户口迁入本省、连续居住5年以上、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5年以上且在本省已领取养老金的城镇居民等。

    2.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3.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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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励实施办法

    符合条件的对象即日起可向所在单位,或者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填写申请表,经审核、公示、审批、备案后资格得以确认。

    从2014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80元,直至亡故。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停止执行原待遇,按每月80元发放奖励金。

    原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本规定实施时仍健在的,可以选择一次性5000元或者每月80元的奖励方式,选择后不得更改。原已兑现或部分兑现一次性5000元奖励金的,如选择每月80元奖励方式,则从2014年1月1日起抵扣完原领奖励金后,再按每月80元的标准领取奖励金。

    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企业职工,以及2009年10月22日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本规定实施时已经死亡,未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的,一次性补足5000元。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家庭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待遇。(责任编辑:陈柳)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余蓉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