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北京7月31日电 《军队奖励和表彰管理规定》将于8月1日施行。记者7月31日从总政组织部了解到,规定将对奖励比例严格控制,重点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充分体现了服务中心,促进作战训练、战备执勤、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完成的导向。
规定明确,军队各单位对个人实施的年度记功、嘉奖数量分别不超过本单位实力人数的2%、25%,严格控制二等功以上奖励,确需实施的不超过本单位实力人数的1‰;各单位年度因中心工作和执行重大任务受到记功奖励的个人,应占本单位记功总人数的70%以上。对单位实施奖励,奖励对象应以营级以下单位为主;年度记功、嘉奖,分别不超过同级单位总数的3%、10%。
规定坚持把基层单位和基层官兵作为褒奖的主体,小散远单位占本单位所属基层单位总数的30%以上的,个人记功、嘉奖比例可提高到本单位实力人数的3%、35%;按5个等级对驻边远艰苦地区单位的个人奖励比例作了细化,记功、嘉奖比例最高可达本单位实力人数的8%、50%;对执行军事演习、抢险救灾、反恐维稳、国际救援等重大任务的单位,可按个人记功、嘉奖分别不超过执行任务总人数的5%、35%的比例实施专项奖励。
严控对团以上领导干部奖励
规定对团级以上单位和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奖励从严控制,对团级以上领导干部实施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批准单位政治机关组织部门应征求纪检、审计部门意见。
规定要求,对团级以上单位和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确需奖励的,对团级单位通常实施二等功以下奖励,对师级单位通常实施三等功以下奖励,对军级以上单位通常不实施奖励;对团级领导干部通常实施二等功以下奖励,对师级领导干部通常实施三等功以下奖励,对军级以上领导干部通常不实施奖励。
对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项目、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项目等的首要完成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给予奖励的,其中对直接参与研究工作的师团级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干部通常降低一个奖励等级;属于挂名的不予奖励。
规定明确,推荐个人奖励对象,由设立党支部的单位以会议形式进行群众评议,赞成人数超过单位人数三分之二的方可推荐。对拟给予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政治机关在党委研究前应对其事迹进行核实;批准单位政治机关应采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军人5种情况下可佩戴勋章奖章
规定专门就做好宣扬激励工作作出具体规范,今后军人5种情况下可佩戴勋章奖章,个人获三等功以上奖励部队要寄发受奖通知书和喜报。
规定明确,在军官着礼服参加的活动、总结表彰大会、学员毕业典礼、退役军人向军旗告别仪式和其他可以佩戴勋章、奖章参加的活动中,立功受奖人员可以佩戴勋章、奖章。
全军性表彰项目通常每年不超过20个
规定首次对表彰工作做出系统规范,全军性表彰项目通常每年不超过20个。
规定明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牵头实施的分别不超过6个,总后勤部、总装备部牵头实施的分别不超过4个,总部二级部不实施全军性表彰;军区级单位和副军区级、军级单位表彰项目每年分别不超过10个和6个;同一表彰项目,全军和军区级单位通常每3至5年组织一次。(责任编辑:陈柳)
来源:新华社
作者:未知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