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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公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10大案例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08-01 08: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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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7日讯(记者 张斌 通讯员 文闻)为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农民工、共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省高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全省法院近年来司法强令给付农民工工资的10大案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获刑1年半

    2011年12月6日凌晨,经营株洲市芦淞区一家无名制衣厂的邹某,在未支付李楚华等22名员工工资后逃匿。经劳动部门认定,邹某拖欠22名员工工资共计119174元。劳动部门于2011年12月12日向邹某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在2011年12月15日之前将拖欠的工资全部支付。邹某逃匿在外,拒不支付。2012年1月11日,邹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2012年5月,株洲市芦淞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第67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邹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同时判令邹某向22名农民工支付劳动报酬及其他损失120174元。邹某上诉后,株洲市中院于2012年8月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恶意欠薪10万多元获罪

    2009年8月,文祖泽、罗欠寒等受雇吴某从事某公司装修工程,多次讨要工资遭拒。2010年5月,吴某从某公司领到124000元工程款,不仅未将该款用于支付民工工资,还为躲避文祖泽等人更换了手机号码,躲至长沙。2011年6月,攸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令吴某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共计10万多元,但吴某一直未予支付。2012年5月底,吴某被长沙市公安局抓获。

    攸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民工文祖泽、罗欠寒等人10万多元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2年9月,攸县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公诉后支付13万余元工资仍定罪

    林某代表其公司与某建筑公司、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承包协议,承建郴州市某小区住宅工程。2011年8月,林某拖欠民工劳动报酬100余万元后逃匿,致使工地停工。郴州市劳动部门对林某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后,林某通过抵押借款、变卖车辆等方式,支付了部分农民工及管理人员的劳动报酬。2011年8月,林某再次离开郴州逃匿,尚欠民工报酬139783元。同年9月,林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郴州市北湖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林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全部支付了其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39783元。2012年8月,北湖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林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调解兑现农民工工资49万余元

    长沙正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劳务派遣形式派遣龙四平、兰泽义等70人,前往长沙坤润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株洲市裕安房地产公司项目从事建筑施工工作。工程竣工后,长沙坤润建筑工程公司拖欠龙四平、兰泽义等70人工资49万余元,龙四平、兰泽义等70人多次索要工资无果,向株洲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长沙坤润建筑工程公司、长沙正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株洲市裕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民工工资。株洲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长沙坤润建筑工程公司不服向株洲市中院提起上诉。2010年6月,株洲市中院受理该案后,多次组织或单独找当事人作协调工作,终于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49万余元工资款全部发放到70名农民工手中。

    司法建议追索拖欠工资近400万元

    刘远志、田仁友等149名农民工分别来自湘、黔、渝、陕、豫等地,2007年起在花垣县金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务工。2012年3月,该公司拖欠这149人的工资。双方经劳动仲裁后达成协议,约定该公司限期支付刘远志等人工资3924284元。但该公司未履行义务,刘远志等人向花垣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下落不明,并将公司部分财产转移。法院认为该公司存在故意规避执行的违法行为及涉嫌恶意欠薪的犯罪行为,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公安机关收到法院司法建议后立案侦办。黄某最终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支付了所欠工资。

     反规避执行执结薪资21万元

    2009年,刘华建等68名农民在利佳公司务工,该公司陆续拖欠工资21万元。2010年,68名农民工陆续向石门县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和该公司签订调解协议。然而,利佳公司在签订调解协议后,公司负责人隐匿财产,下落不明,故意规避执行,拒绝履行法定义务。

    2011年12月,石门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得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的行踪后,迅速启动执行程序。由该院副院长带队,率5名执行人员前往厦门、深圳、惠州等地查找熊某,终于在广东惠州市惠城区找到此人,并于当日将21万元执行款执行到位。2012年1月,石门县法院集中发放了该笔执行款。

    强制执行依法为29名农民工维权

    2010年7月,包工头蒲某承包了新晃侗族自治县步头降乡一段公路水泥硬化工程,并雇请杨先湖等29名农民工进行施工,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一直未支付工资。农民工于2012年8月向县法院起诉,经法院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兑现日期到达后,蒲某又以未收到工程款为由,迟迟未兑现工资。11月14日,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划扣了被告人在县交通局账上的工程款。12月8日,4名法官将执行款送到了29位农民工的手中。

     限制出境兑现薪酬21万多元

    蔡某系港商,在津市开办了常德嘉丰针织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并拖欠职工工资21万多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多次通知蔡某到法院协商执行事宜,但其均以种种理由不予理睬。津市法院先将其配偶林某追加为被执行人,随后又对其夫妇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

    边控措施裁定送达后,蔡某、林某被限制在深圳通关口岸,无法返回香港。蔡某这才主动与法院联系,积极配合。2011年1月,津市法院召开申请执行人会议,全额清偿了洪振文等13人劳动报酬共211691元。

     执行和解让农民工终获2年工资

    2010年1月,何涛到何某位于汝城县大坪镇的矿山务工。由于经营不善,何某拖欠何涛2年工资共5万余元。何涛多次讨要未果后向法院起诉。汝城县法院一审调解,由何某偿还何涛工资共计50400元。判决生效后,何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2年9月,法官核实何某从广东回矿山处理事务,果断赶赴矿山突击执行。经过反复做工作,何某终于与何涛签订和解协议并当场支付拖欠工资50400元。

    依法为外省农民工讨薪16万元

    2001年至2009年,22名来自河南巩义的农民工为湖南电力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安装分选系统,双方为此签订了12份施工安装协议。期间,该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其他工程款一直拖欠未付,22名农民工起诉至长沙市岳麓区法院。该案判决后,该公司不仅不自觉履行,反而转移财物,人去楼空,并且变更了法定代表人。法院执行局法官历经千辛万苦,辗转找到该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晓以利害,最终督促其支付22名农民工16万元工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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