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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时期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

来源: 作者:李华 编辑:redcloud 2019-11-11 15: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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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职权,与其他形式的监督相比,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是对其他国家机关权力的制约。如何更有成效地开展新时期人大监督工作,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重要课题。
    一、充分认识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一)人大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
人大监督权,从根本上说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权力。“一府两院”¹接受人大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的监督。不承认或不尊重人大监督权,就是不承认或不尊重人民的政治权力,动摇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因此,必须充分认识人大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
(二)人大监督权对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具重大作用
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同“一府两院”的根本目标、任务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实质,就是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对“一府两院”的权力进行制约,从而保障国家机器按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运转。实践证明,加强人大监督对于完善国家政治体制,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具有重大作用。
(三)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现阶段,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各种形式的监督中,人大监督是最具权威的监督,居于核心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人大的监督权是保证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任何一种监督形式,只是针对某一方面进行监督。可见,现阶段,在我国的国家监督体系中,人大监督是最高层次最具权威的监督,居于整个国家监督体系的核心地位。
二、人大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与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相对照, 特别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人大监督工作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监督职能发挥不到位,监督质量不高和实效不明显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是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如对财政预算、社会计划的监督,因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往往只是过一道法定审议程序,各种指标是否科学合理,难以深入审查,使监督缺乏权威性和严肃性。二是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有相当数量的监督只注重了形式的庄重和程序的合法,很难有效解决一些深层次、实质性的问题,特别是对一些事关全局的重大敏感问题和社会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常因缺乏深层次的了解及相关处置措施而泛泛略过,使监督体现不出应有的力度和实效。三是建议性监督多,强制性监督少。不敢监督的现象依然比较突出,审议工作、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等监督方式运用较广泛,对存在和发现的问题基本都用提意见、建议的方法来督促解决,很少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和罢免等强制性的监督方式。存在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人大监督的认识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
从社会整体来看,人们的民主法治意识还不够强,有相当多的群众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认识不深,对人大监督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不够。从监督和被监督者来看,也存在妨碍人大监督权实施的模糊认识。一是有些干部对权力机关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重视、不愿意接受人大的监督,认为人大监督工作是“找麻烦”、“挑刺”,甚至认为人大监督就会削弱党的领导,是同党委“唱对台戏”,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不能给予切实的重视、支持和配合;有的“一府两院”负责人只强调监督就是支持,而对忽视了监督的制约功能,只要求支持,不接受制约,致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难以深入开展监督工作。二是有的代表、委员以及常委会负责人人大意识不强,认为人大是“二线”,监督工作是走程序,缺乏搞好监督工作的信心和积极性。有的顾虑触犯党的领导、影响“一府两院”的关系,因而做起监督工作来不敢动真碰硬。所有这些都影响了人大监督作用的发挥,使监督工作达不到应有的力度。
    (二)现行体制中一些工作关系没有理顺
    从现阶段县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的运行体制看,党委、政府、“两院”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一是党政不分的问题尚未有效解决。长期以来,许多工作都是党委决定,政府去办,或者党委、政府共同决定,联合行文。实践中,作为接受党委领导,监督政府工作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时就会陷入一个“两难”的境地,导致人大监督工作无法放手开展。二是对公、检、法等政法机关的监督牵涉层次多。一般情况下,公、检、法等政法机关是由党委所属政法委直接领导,重要问题都是政法委协调解决,同时,法院要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检察院必须接受上级检察院的领导。这样,人大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就牵涉上下左右,难度较大。
   (三)人大自身的监督机能尚待强化 
    人大监督工作薄弱的原因除上述因素外,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监督机能还不强。主要表现在代表履行职务的能力与所肩负监督职责的要求有一定差距。由于在人大代表选举时强调代表构成比例而忽视其执行职务的素质,造成相当一部分代表的政治理论和文化水平不够高,缺乏议政能力,不能很好地代表选民的意志和利益。特别是有些代表,由于受其文化程度低和活动范围狭窄的局限,履行职务的能力与法律和人大监督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难以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意见。还有些代表人大意识淡薄,缺乏使命感和责任感,不愿不敢对“一府两院”工作中的问题进行监督。
二、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人大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 
   (一)提高全社会对人大监督的认识,为人大监督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目前,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法律宣传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实施好《监督法》,自觉用《监督法》来规范人大的监督行为,坚持做到依法监督把人大的地位、性质、作用的宣传,列入党委宣传工作的重要日程,使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都充分认识到人大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被监督者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同时,要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人大监督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要明确人大监督不仅是一种法定权力,更是一种法定责任,不能很好地履行监督职责,就是对人民的失职从而强化监督意识,加强监督工作。
(二)正确处理党委和有关国家机关的关系,保证人大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首先,要理顺党委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的关系。凡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党委就重大问题形成决策意见,通过人大依法作出决定、决议,再由“一府两院”去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运作,使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和人大依法行使职权有机地统一起来,使党委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最终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领导。其次,要加强党委对人大的领导,尊重和支持人大搞好监督工作,支持和帮助人大克服监督不力的问题。再次,除了自身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外,还要重视运用党委的权威,协调好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督促“一府两院”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树立人大的威信,使人大真正成为地方党委执掌地方国家权力的重要场所,从政治上、组织上保证人大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健全有关法规制度,完善监督工作程序,确保人大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施监督权的过程中,必须做到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从当前看,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完善监督程序,搞好监督工作,应侧重抓好下述两个方面:一是充分利用法律已经规定的监督方式和工作制度,如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销规范性文件、撤职、罢免等作进一步的完善,细化操作程序,明确法律后果,以便于具体实施应用,确保进入程序的监督事项能有始有终,避免监督过程中“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不了了之的情况。二是在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实践中探索建立的,在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广泛运用的工作评议、执法检查等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督方法进行总结和规范,使之更加有效地为人大监督发挥作用。要全方位的健全完善有关制度,做到用制度来监督制约人和事,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权威性,保证监督工作深入有效地进行。
    (四)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水平
    要按照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选举、选择、配备、训练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工作人员,将优化组织结构和优化人员结构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机构规模、人员配备、工作水平等方面与其监督职能相适应,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一是要重视提高代表素质。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要看其是否具备人大代表的政治条件、文化条件和参政议政能力对代表选举程序进行必要的改革,引入竞争机制,让候选人向选民公开竞选,以强化其为民代言、受民监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积极履行代表职务搞好代表培训工作,结合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地对县人大代表进行业务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国家的大政方针、法律法规,熟悉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程序及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内容和方法,提高履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二是要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形成专业结构合理化、知识层次多元化、年龄结构梯次化的人大常委会集体,使人大常委会既有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又有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同志;既有懂政治、熟悉政策,干过党政工作的干部,又有懂经济、熟悉法律,从事过专业工作的干部,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既充满活力,又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从而全面提升人大监督工作水平。三是要充实和加强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的建设。科学合理地调整、充实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适当增加人大机关的编制,要注意吸收一些既有专业知识,又善于宏观管理的干部进入人大机关,以提高工作水平。
总之,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争取党委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与“一府两院”的联系,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提高素质,坚定信心,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在监督中,善于抓住重点、难点和热点。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树立人大的权威,提高监督实效。
 
¹因实践中人大对监察委的监督还处于探索阶段,故本文仅就人大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监督问题进行探讨,未涉及对同级监察委的监督。

作者: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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