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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轻刑案件羁押率的思考

来源:北湖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 作者:张亚琴 编辑:redcloud 2019-09-18 09: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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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一直存在逮捕措施适用较多、羁押率过高的问题,虽然刑诉法设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已批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但仍存在对轻刑案件(指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率过高及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率过少的问题。

就此,今年,两位区人大代表提出《关于进一步降低轻刑案件羁押率的建议》。在对该建议进行督办的过程中,笔者详细了解了北湖区轻刑案件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基本情况,并就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思考,以期裨益于司法实践。 一、轻刑案件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基本情况 据区检察院统计,2017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503件,其中:批准逮捕的案件469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93%;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刑案件394件,约占受理案件总数的74%。2018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669件,其中:批准逮捕的案件500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75%;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刑案件581件,约占受理案件总数的87%。

2019年1-8月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36件,其中:批准逮捕的案件267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61%;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刑案件达407件,约占受理案件总数的93%。2017年至2019年8月,每年批捕率依次为75%、70%、75%。受理的羁押刑事案件中,变逮捕为非羁押强制措施的人数分别是2017年20人,2018年35人,2019年1-8月30人。 由此可见,当前轻刑案的逮捕率和羁押率依然较高,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率较低。犯罪嫌疑人自被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措施开始,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基本上处于被羁押状态。调查中律师也反映,在他们代理的轻刑事案件中,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申请都毫无例外地没有回复。 二、轻刑案件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保障人权和以审判为中心的执法理念上还较为淡泊,不能与时俱进,还是用老观念来处理问题。 二是办案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水平还有欠缺,不能准确地把握逮捕的适用条件,担心采取取保候审不能避免社会危险性的发生。 三是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识较弱,取保候审后逃跑率高,有的怕判处实刑,有的因为交不起罚金而逃跑。对被告人不能及时到案的案件,法院难以开庭审理。对此,法院要求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要对犯罪嫌疑人先行羁押。 四是上级公安机关某些业务部门的考核指标不科学不合理。如有的业务部门在考核时,把对嫌疑人采取刑拘的强制措施数量作为了一项任务指标,迫使基层为了完成刑拘任务数,对可以适用取保的人员一律采取刑拘措施。 五是来自信访维稳的压力。由于对法律程序的片面理解,一些群众特别是轻刑案件的被害人误认为只有执行逮捕才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认定,而采取非羁押措施就认为是办案机关办案不公,四处上访,甚至采取极端行为对办案机关施加压力。 六是纪检监委部门追责的办案风险。部分案件在当时证据还不充分或是尚未达到立案条件时,办案人员没有采取刑拘的强制措施或是采取了取保候审的非羁押性措施,结果事后被纪检监委部门追查责任,认为办案人员没有对嫌疑人刑拘是有问题。 三、降低轻刑案件审前羁押率的建议措施 一是加强培训学习,转变司法观念,确立“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疑罪从无”的司法观念。降低审前羁押率对于保障人权、推进我国法治国家建设意义重大。因此,有必要通过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切实转变司法人员观念,从而自觉做到少羁押。力争实现取保是常态,羁押是例外,只要是不影响刑事诉讼进程,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都尽量优先取保。 二是加强对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释法说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机关应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讲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应遵守的规定,以及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逃跑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促使其理解并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同时,对被害人也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三是探索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对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人员的管理力度。司法机关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进行管理,要求取保候审者必须打开手机微信定位功能,以便其动向和轨迹能被即时知悉,且每天至少应发送一次信息汇报情况或使用电子手铐。如有违反,则很可能撤销取保并被批准逮捕。 四是加强逮捕以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增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批捕后的变更适用,建议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机关分别或联合制定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尺度和原则规定,从而达到缩短羁押期限,最大限度地减少羁押的不利后果之目的。 五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工作机制,出台监视居住操作细则。建议省、市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减少不合理的如刑拘数等考评指标,在对监视居住的适用问题展开专项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台监视居住操作细则,从而为降低审前羁押率发挥作用。 六是建立取保候审期间、监视居住脱逃的惩罚机制。刑法规定的脱逃罪只是针对被羁押人员,取保候审期间脱逃的,并不能以此定罪处罚。但是取保候审期间脱逃毕竟增加了司法机关的追逃成本,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审判机关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可将此作为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

来源:北湖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

作者:张亚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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