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厄立特里亚议会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10-21 15: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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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民议会简况

  厄立特里亚人民解放阵线(1994年改称厄立特里亚人民民主和正义阵线,以下简称“人阵党”)历经30年武装斗争,于1991年解放全境。1992年2月,临时国民议会(National Assembly)成立,共有150名议员,其中执政党人阵党中央委员会全体成员75名,制宪会议成员60名,海外厄侨代表15名,议员中三分之一为女性,任期5年。

  国民议会1997年第十次会议通过《厄立特里亚宪法》,但迄未出台议会组织法、议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议会的法律依据均来自《厄立特里亚宪法》。议长由人阵党主席、总统伊萨亚斯兼任,他于第10次会议正式当选。1998年至2000年厄立特里亚与埃塞俄比亚发生边界战争,人阵党原计划的多党民主政治进程、议会相关法律制定和实施等无限期推迟。

  目前厄人阵党是唯一合法政党,境内不允许任何反对党存在和活动。国民议会自2000年以来未召开任何会议或议员选举,立法、执法和监督等权力均由政府代享。近年,厄全国6个省的省议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每个省议会约有100名议员,其职责是审议地方政府提交的工作报告、批准次年预算以及讨论当地经济发展计划、农业和基础设施项目、教育和文化事业发展等。

  厄特迄未参加各国议会联盟,与外国议会交往极少,仅有美国、日本等国少数议员来访。2002年6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许嘉璐率团访厄。

  二、议会与国家元首、政府及司法机关关系

  根据《厄立特里亚国宪法》(以下称《宪法》)第五章第41、42、46、47条规定,议会与国家元首、政府、最高司法机关等设置关系如下:

  (一)国民议会决定总统的选举和罢免程序,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多数票可罢免总统职务;

  (二)总统任命的政府官员、最高法院大法官等须经国民议会批准;

  (三)总统向议会提交立法建议、国家预算案等;

  (四)国民议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可通过总统办公厅召见内阁部长进行质询。

  三、议会具体职权

  根据《宪法》第四章规定,厄特国民议会行使立法、预算审批、监督和人事任免等职权,具体如下:

  (一)为保证厄立特里亚的和平、稳定、发展和社会公正制定法律和通过决议,除非依据《宪法》和国民议会制定的法律的规定经授权批准,任何人或组织无权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批准国家预算;

  (三)批准税法;

  (四)以法律形式批准国际条约;

  (五)批准政府借债;

  (六)决定宣战与停战及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七)监督法律的执行;

  (八)全体议员以多数票决从议员中选举总统;

  (九)弹劾或起诉总统须经三分之二议员通过;

  (十)依据宪法批准人事任命。

  四、议长的选举、职责

  议长召集并主持国民议会的所有会议,休会期间负责协调和监督国民议会各常设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及秘书处的工作。国民议会可通过票决更换国民议会议长。

  伊萨亚斯于1997年5月《宪法》颁布后的国民议会第一次会议上正式当选国民议会议长。

  五、国民议会历次会议

  (一)1993年5月第一次会议,选举伊萨亚斯为国家元首。

  (二)1993年6月第二次会议,通过内阁名单并确定4年的过渡期。

  (三)1993年8月第三次会议,总结前2年工作,审议各部门工作。

  (四)1994年3月第四次会议,改组内阁;颁布新土地法;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计划用2年时间制定宪法。

  (五)1994年8月第五次会议,讨论经济政策、投资法、税收法、土地法、新闻法等草案。

  (六)1995年5月第六次会议,取消原10个省的建制,改分为6个省。

  (七)1995年11月第七次会议,确定6个省的名称,任命各省省长;增设劳动和社会福利部。

  (八)1996年1月第八次会议,通过地方政府法和新闻法。

  (九)1996年7月第九次会议,讨论宪法草案。

  (十)1997年5月30日第十次会议,通过宪法;选举伊萨亚斯为议长;讨论大选筹备工作等。

  (十一)1998年6月26日第十一次会议,讨论厄埃边界冲突及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等。

  (十二)2000年2月第十二次会议,讨论全国大选筹备工作。

  (十三)2000年10月第十三次会议,决定2001年年底举行全国大选,逐步实行多党制。

  后因党内发生政治危机,大选推迟,搁置政党组织法。

  国民议会迄未恢复正常活动。

  六、国民议会的办事机构

  根据《宪法》第五章规定,国民议会设立由议长领导的秘书处,服务于国民议会及其各委员会。国民议会有权要求任何官员出席听证会作证或提交相关文件。

  七、议员的职责和权利

  根据《宪法》第四章第38条规定,议员有如下职责和权利:

  (一)议员系人民的公仆,有义务维护其身份的荣誉。

  (二)除非在作案现场被捕,议员享有刑事豁免权。如有必要终止某议员之豁免权,按国民议会确定的程序起诉相关议员。

  (三)国民议会任何议员不得因在议会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提交声明、或因其在国民议会之外以议员身份所发表的任何言论或声明受到指控或驳斥。

  (四)议员的义务、职责、豁免和补偿均依据法律规定;议员享有上述豁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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