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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隆迪议会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10-21 16: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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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民议会

  (一)组织结构及议会会议制度

  1.执行局

  执行局包括议长和两位副议长,须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选举产生,如果两轮投票过后,仍没有达到三分之二,则在第三轮相对多数即可。议长负责协调执行局的活动,任命办公室高级官员,组织起草国民议会的有关草案,主持全会的讨论。

  2.常设委员会

  除立法职能外,常设委员会负责监督政府行为,在行政管理、公共社会和合营经济等社会各领域跟踪、评估政府政策执行情况,形成信息报告上交国民议会,在全会上展开讨论,要求部长出席回答询问。常设委员会委员的任命在每年二月的季会上进行,每个委员会人数不少于12人。执行局成员不可在常设委员会中任职,但可列席委员会会议。

  国民议会共设8个常设委员会。分别是:

  司法与人权法委员会,

  农业、畜牧业、环境和市镇发展委员会,

  财政、经济事务和计划委员会,

  国防和安全委员会,

  良政和私有化委员会,

  政治、行政事务和对外关系委员会,

  教育、青年、体育、文化和新闻委员会,

  社会事务、难民遣返和防治艾滋病委员会,

  3.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每年三个会期,分别开始于2月、6月和10月的第一个星期一,每个会期不超过3个月。特别会议由国民议会议长或议会成员绝对多数要求召开,会期不超过15天。

  (二)议员选举与议员制度

  1.选民资格

  选民须满 25岁,拥有布隆迪国籍,可以行使公民和政治权利,由独立选举委员会裁定是否具有候选资格。

  2.议员身份

  议员任期内不得担任其他任何公职,一旦接受布政府或国际组织的公职任命,须辞去议员席位。

  3.议员的豁免权

  (1)言论免责权:议员不得因其在履行职责时所发表的意见或者所投的票而受到追诉、搜查、逮捕、拘留或审判。

  (2)人身不可侵犯权:议员在议会会议期间享有不可侵犯权,非经所属议院的批准,不得因刑事案件或轻罪案件而受到追诉或逮捕。在议会的非会议期间,非经所属议院办公厅的批准,议员不受逮捕,但已经提起的诉讼或者已经确定的判决除外。

  (三)国民议会职权

  1.监督权

  (1)口头提问:所有希望对部长进行口头提问的代表先向国民议会议长提交主题,执行局在将口头提问的问题提交副总统48小时后安排提问时间。

  (2)书面提问:书面提问由议长通知政府,部长应在随后的1个月内给出答复。

  (3)调查委员会:议会可建立一个针对公共部门、集体企业的管理进行检查的调查委员会,该委员会不得超过10位代表,由执行局任命,但须事先通报司法部长。调查委员会须在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将报告提交给国民议会议长,该报告将刊登在议会公报上并在最近召开的全会上公布。

  (四)国民议会的对外交往

  布国民议会与国际组织或其他国家的议会建立了广泛的联系,主要合作伙伴有:比利时议会、法国议会、非洲联盟泛非议会、各国议会联盟、欧洲议会对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岛国国家集团、议员全球行动联盟、法语国家议会等。截至目前没有与外国议会建立定期交流机制。

  二、参议院

  (一)组织结构及议会会议制度

  1.执行局

  执行局包括参议长和两位副参议长,任期相同,但不能来自同一种族。在就任和任期结束时,执行局成员须向最高法院申报个人财产情况。

  执行局的职权如下:对内对外代表参议院、主持参议院的讨论、决定参议院的组织情况和服务功能等。

  执行局每周一开会,讨论的决定要全体或三分之二票通过。

  2.扩大执行局

  扩大执行局由执行局3位成员加上5位常设委员会主席构成。在议会会议期间,扩大委员会每周一召开会议,由参议长主持,就参议员感兴趣的问题进行讨论。

  五个常设委员会分别是:

  (1)政治、外交、国防和安全委员会,

  (2)机构、司法、权利和基本自由委员会,

  (3)经济、财政和预算委员会,

  (4)社会、教育、卫生、青年和文化委员会,

  (5)行政、地方分权和机构监督委员会,

  4.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政府的有关报告,听取议案的有关说明,对报告和议案进行充分讨论,提出修正意见,最后投票通过。全体会议每年三个会期,分别为2月、6月和10月开始的会期,每个会期3个月,休会1个月,即5月、9月和来年1月为休会期。一般情况下,会议没有出席人数的限制,但就某一草案投票时,须四分之三以上人数出席。

  5.常设委员会会议

  常设委员会会议比较灵活,在议会会议期间由委员会主席或参议长召开。政府成员须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但无权表决。每次常委会会议须建立一个议案材料,由参议院备档。

  (二)参议员选举与议员制度

  1.选民资格

  选民须满35岁,拥有布隆迪国籍,可以行使公民和政治权利,由独立选举委员会(CENI)裁定个人是否有候选资格。

  2.参议员身份

  为确保参议院的独立性,参议员任期内不得担任其他任何公职。参议员一旦接受布政府或国际组织的公职任命,须辞去议员席位。当参议员辞职后,独立选举委员会从该议员所代表的省选出接替者。

  3.参议员的豁免权

  (1)言论免责权:议员不得因其在履行职责时所发表的意见或者所投的票而受到追诉、搜查、逮捕、拘留或审判。

  (2)人身不可侵犯权:议员在议会会议期间享有不可侵犯权,非经所属议院的批准,不得因刑事案件或轻罪案件而受到追诉或逮捕。在议会的非会议期间,非经所属议院办公厅的批准,议员不受逮捕,但已经提起的诉讼或者已经确定的判决除外。

  (三)参议院职权

  1.立法权

  (1)参议院有权在宪法确定的领域提出议案:公民的基本义务,政治、行政和司法组织,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财政和遗产问题,企业国有和私营化,教育和科研制度,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劳动、社会保障和工会权利等。

  (2)参议院有权修改法案,但无权对有关财政的议案提增加开支的修正案。如果政府和议会存在分歧,由宪法法院裁决。

  2.监督权

  自阿鲁沙协议签署以来,宪法赋予参议院特殊的种族和地区平衡监督的权利。

  常设委员会接到监督政府行为的任务后,在各个领域展开调查,在全会上邀请相关部长进行辩论,并有权经全会投票表决同意后组建专门调查委员会,但设立时段不超过6个月。参议员可以用三种提问方式从政府方面获得信息,即书面提问、口头无辩论提问和口头有辩论提问。

  参议院有权对共和国总统和国民议会议长就所有问题,尤其是立法程序问题提出建议。

  政府要职在被总统任命后须经参议院批准方能生效,这些部门有:国防和安全部门的主要领导、省长、大使、巡视官、最高司法会议成员、最高法院成员、宪法法院成员、总检察长、检察总署的法官、上诉法庭和行政法庭主席、上诉法庭总检察长、商业和劳动法庭主席、检察长等。

  (五)参议院对外交往情况

  参议院日常接待一些来自外国议会或非议会性质团组,并根据情况派团出访。2008年共派出各类出访团组60个。参议员出访,一般由执行局讨论,参议长签字通过,典礼局负责具体手续的办理。布参议院共有11个友好小组,包括法国、比利时、也门、南非、苏丹、加拿大、摩洛哥、德国、美国、卢旺达、布基纳法索等,截至目前尚无对华友好小组,也没有与外国议会建立定期交流机制。

  三、议会立法程序

  在议会会议期间提交的法律草案或法案在国民议会(或参议院)登记,在全会上公布,闭会期间提交的议案被公布于议会公报上,国民议会(或参议院)根据内容将议案送往相关的委员会,或成立特别委员会进行处理。共和国总统或政府在国民议会最终通过前可以随时撤回法律草案。被国民议会拒绝的议案一年内不得被重新提出。

  委员会指定一名起草人进行研究工作(包括通过咨询、调研、听证会等方式),草拟出一份报告,并在议会全体会议上就该报告作有关说明。如需要,政府成员须列席委员会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但无权表决。最后委员会根据起草人的草案建议或修正意见向议会建议通过,否决,或修改。委员会成员通过举手或投票表决,将结果写入报告,在全体会议开始前印发给代表。提交委员会的修正案应作为报告附件一并印发。

  全体会议上,起草人就该委员会的总结报告作有关说明,全体代表进行审议。如委员会对报告的建议是通过,则全体代表对报告进行审议,修改,形成新的报告;如建议是否决或没有结论,议长要求所有代表在审议结束后立即表决,第一种情况,如果否决没被通过,则继续审查报告;第二种情况,国民议会进行裁决,其拒绝即表示对该报告的否决。

  普通程序:

  草案和建议同时被送往国民议会和参议院执行局。由国民议会进行一读,国民议会议长提交参议院,后者对其进行审查,经至少三分之一代表同意,7日后形成接案报告。参议院可以决定:没有必要修改草案或在10天后通过修改好的草案。如果草案被修改,参议院提交国民议会决定通过或否决(全部或经参议院修改的部分)。如果参议院10日内没有作出决定或者是对议案没作修改,国民议会议长将于48小时后交由共和国总统来颁布。

  如果二读时,国民议会通过了新的修改,草案将被再次提交参议院,对修改作出决定。参议院自议案送达之日起5日后,可无修改通过,亦可对草案修改后通过。如果草案再次被修改,参议院提交国民议会,后者最后决定通过或修改。

  立法程序图解:

国民议会(一读)

 

国民议会接受文件=提交参议院

国民议会(一读)

 

国民议会接受文件=提交参议院

参议院(一读)

 

1)参议院不要求对文件进行审查

 

参议院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参议院通过文件,不作任何修改

 

=通过

 

2)参议院修改=提交国民议会进行二读

参议院(一读)

 

1)参议院通过文件,不作任何修改

 

=通过

 

 

 

 

 

2)参议院修改=提交国民议会进行二读

国民议会(二读)

 

1)国民议会通过文件,不作修改

 

=通过

 

2)国民议会修改文件=提交参议院二读

国民议会(二读)

 

1)国民议会通过文件,不作修改

 

=通过

 

2)国民议会修改文件=建立一个两院代表人数相等的混合委员会

参议院(二读)

 

1)参议院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参议院同意国民议会表决意见

 

=通过

 

2)参议院修改=提交国民议会进行三读

混合委员会阶段

 

1)混合委员会制定一个两院都接受的文件

 

=通过

 

2)混合委员会没有达成一致,无法形成共同报告

国民议会(三读)

 

国民议会最后宣布通过或修改法律草案

共和国总统可要求国民议会在三读时最后表决或宣布草案无效

  颁布法律:被议会通过的法律由总统自提交之日起30日内颁布。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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